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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產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產的機關贖回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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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產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產的機關贖回問題的批覆

法研字第15282號
1957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21日(57)法研字第73號請示收悉。關於解放前典當房屋契約載明逾期不贖即作斷賣,由承典人定稅管業,永為己有,典期屆滿三四十年後出典人要求回贖是否准許問題,來文所舉第一種情況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出典物為個人財產,出典人要求回贖時的處理意見。來文所舉第二種情況,即關於出典物為封建性房地產,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產的機關贖回,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種意見,即:應承認承典人對該項房地產的所有權不應由清理封建性房地產的機關贖回公有;如該項房地產為國家急切需用的時候,應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我們認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依法加以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來文所提會館的房地產,普通會館似非屬於封建性的房地產,並請你們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7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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