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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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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法發〔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合理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根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實際情況,現就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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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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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通知第一項標準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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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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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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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糾紛案件以及壟斷糾紛案件等特殊類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時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上述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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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管轄軍內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準,參照當地同級地方人民法院的標準執行。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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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下發後,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將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準一併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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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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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標準執行。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