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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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
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4〕21號
2014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規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切實發揮人民法庭職能作用,推動人民法庭工作不斷科學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準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

  1.正確認識新形勢。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必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遇到更多複雜的問題,承擔更加艱巨的任務。

  2.深刻理解新任務。人民法庭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落實便民利民舉措,因地制宜做好巡迴審判工作,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擴大司法民主相結合,努力搭建陽光司法「窗口」,增進人民司法的社會認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積極穩妥在人民法庭推進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機制,加強人民法庭隊伍、裝備和信息化建設。要不斷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發揮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準確把握職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代表國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依法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職能。

  二、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切實發揮人民法庭的審判職能

  4.優化區域布局。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以「職能明確、布局合理、審判公正、管理規範、隊伍過硬、保障有力」為基本要求,綜合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脫離實際貪大求多的錯誤觀念,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和法庭建設、管理、維護困難。

  5.規範設置調整。基層人民法院要隨着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城鄉發展一體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慎重穩妥提出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眾有需求,訴訟案件數量多,派駐人員有編制,建設用地能落實,建設資金有保障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設人民法庭。增設規模較大、影響範圍較廣、資金人員需求較多的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經濟社會發達、案件較多的地區,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探索專業化審判法庭的設置。

  6.完善立案機制。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科學構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的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立案的方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山區、牧區、林區、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的人民法庭,要加強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並通過遠程立案等技術手段,着力解決當事人立案難問題。人民法庭具體受案範圍由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確定後,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確實不應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7.抓好民生審判。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總要求,切實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依法妥善審理與民生息息相關領域的糾紛,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人居環境整治,為科學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強訴訟服務。推進人民法庭窗口建設,努力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務。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對訴訟能力不高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導。對當事人舉證確實困難或案件審理確實需要的重要證據,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適時主動調查取證。依法選擇並適用更為經濟的訴訟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推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及時有效獲取法律幫助。

  9.做好巡迴審判。正確處理坐堂問案和巡迴審判之間的關係,認真落實《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與訴訟服務點,提高巡迴審判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邊遠民族地區以及其他群眾訴訟不便地區,應當確立巡迴審判為主的工作機制,繼承和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為點、車載流動法庭為線、基層人民法院為面,「點線面」相結合、全覆蓋的司法服務網絡。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應將巡迴審判的重點放在對社會和諧穩定影響較大,對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處理好調判關係。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基層民事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對適宜調解的民事糾紛要依法先行調解。積極總結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恰當藉助鄉規民約,尊重善良風俗和社情民意,創新調解工作方法,力求從根源上徹底化解矛盾。堅決糾正強迫調解、久調不決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下達強制性調撤指標等違背審判規律的錯誤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書質量,注重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加強釋法說理,發揮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顯規則、維護秩序、弘揚美德。

  11.改進執行工作。對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以及人員裝備難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人民法庭審結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可以當庭執結以及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訴訟群眾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構建直接執行機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審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結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擴大基層群眾入選比例,擴大參審案件範圍。規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認真落實「隨機抽取」原則,改變長期駐庭做法。強化人民陪審員崗前和任職培訓,提高履職能力。積極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僅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機制和辦法。建立經費保障標準定期調整機制,及時足額發放人民陪審員的交通、誤工等補助費用。

  三、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切實發揮人民法庭橋梁紐帶和司法保障作用

  13.為其他機構組織化解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四個治理」中的紐帶作用和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示範、保障作用,為提高鄉鎮、縣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積極貢獻。主動加強與公安、司法、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基層國家機關、群眾自治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的溝通與協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司法確認等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工作。

  14.對各類調解組織給予引導。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以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治樣本和導向指引。特別注意加強和規範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聯繫和溝通,共同維護良好的基層社會秩序。

  15.立足審判職能參與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靈活運用公眾開放日、觀摩庭審、以案釋法、判後答疑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要通過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報送涉訴矛盾糾紛專項報告,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地方社會治理。不得超越審判職能參與地方行政、經濟事務,以及其他與審判職責無關的會議、接訪、宣傳等事務。

  四、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

  16.開展改革試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推進、求真務實、慎重穩妥的原則,推進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試。轄區內設有人民法庭的中級人民法院,選擇3-5個人民法庭,對適宜在人民法庭開展的改革進行試點,鼓勵具備條件地區積極擴大試點範圍。試點人民法庭應當至少每半年就試點工作情況向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匯報,並逐級層報匯總至最高人民法院,為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17.落實司法責任制。遵循司法規律,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探索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辦案權力和責任,逐步實現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規範人民法庭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做到權責統一明晰、監督規範有序。

  18.優化人員構成。建立編制增補和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已增編制80%用於基層和審判一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堅持內涵式隊伍發展路徑,探索根據審判工作量,組建以主審法官為中心的審判團隊,配備必要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強審判輔助力量,解決一些地方因審判人員不足而出現的「一人庭」「二人庭」問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穩定審判隊伍,提高審判質效。

  19.健全職業保障。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以及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適度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加強職業風險保障,完善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上級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法官延遲退休、返聘等改革時,要注意考慮人民法庭的特點和需求。

  20.完善審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審判規律、不利於人民法庭工作開展和容易產生錯誤導向的管理考核指標。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複雜案件的分類標準,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探索在小額訴訟和其他適宜的簡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易文書,加快審理進程。探索審判輔助性事務集中專門處理的工作制度,讓法官專注於審判。

  21.強化司法公開。全面公開法庭人員信息、管理制度、行為規範、訴訟指南,依法及時公開案件信息、司法依據、訴訟流程、裁判結果,滿足當事人知情權,杜絕暗箱操作。在推進「三個平台」建設過程中,注重考慮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積極發揮人民法庭根植基層的特殊優勢,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簡化旁聽手續,滿足人民群眾旁聽需求;開展司法公開主題活動,主動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參觀法庭工作;進一步發揮巡迴審判在司法公開、法治宣傳方面的獨特作用,增強社會對法庭工作的認同。

  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組織領導,不斷提升人民法庭隊伍素質和物質裝備保障水平

  22.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有3名以上黨員的人民法庭應成立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聯合黨支部。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關係隸屬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強化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功能,嚴格黨內生活,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幹警的教育、管理、監督職能,注重運用信息網絡、新媒體開展黨建工作。

  23.選好法庭庭長。要積極落實人民法庭機構級別和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優先從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設副庭長。要優先從具有人民法庭庭長任職經歷的人員中選拔基層人民法院領導。

  24.健全定期輪崗和掛職鍛煉製度。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人民法庭庭長一般應在任職後三至五年輪崗一次。基層人民法院新招錄人員一般應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鍛煉一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選派法官到上級人民法院、發達地區法院學習鍛煉,應優先選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調法官,應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派有培養前途的幹部到基層,應優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掛職鍛煉。

  25.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基層人民法院黨組要將人民法庭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主體責任範圍,對人民法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有關法院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審務督查和專項檢查等,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庭幹警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人民法庭庭長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管好帶好隊伍,確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潔司法。

  2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不斷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導人民法庭幹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群眾感情,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堅決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依託信息化手段,全面構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切實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執行力。要將作風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確保改進司法作風的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規章制度,注重經常性管理,注意以聽取基層群眾意見的方式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注重樹立和宣傳人民法庭先進典型,及時對人民法庭優秀幹警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文化體育場所建設,落實休假、療養制度,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對幹警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實際困難。

  28.改進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人民法庭庭長輪訓,確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業務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充分發揮各級法官培訓機構主導作用,積極利用其他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培訓資源,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傾斜。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緊扣審判實踐的培訓方向。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和民族地區培訓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雙語法官培養。

  29.抓好基礎設施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現有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任務。新建人民法庭應依據《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根據法庭編制人數、年受理案件數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嚴格審核設計方案,並按照《人民法庭統一標識設置規範》要求,安裝統一標識。

  30.增強經費保障能力。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人民法庭工作任務和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預算編制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法庭經費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有計劃、分步驟地為人民法庭配備必需的辦案辦公裝備,逐年提高裝備配備水平,改善審判工作條件。到2015年,全國人民法庭裝備配備均應達到《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要求的水平。

  31.推動信息化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設為抓手,圍繞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確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設內容和規模,加大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要求,東部地區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區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區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層人民法院信息網絡系統。要確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統軟件、硬件配置滿足人民法庭訴訟服務工作的需要,為人民法庭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辦公、辦案設備和軟件,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視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機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克服鬆懈麻痹思想和僥倖心理,紮實做好日常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時」要求,原則上為每個人民法庭配備至少一名司法警察,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名安保人員。完善安檢、防爆、監控、液體危險品檢測等各類安全防範設施和裝備配備,優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件條件,確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實到位,嚴密防範各類重大惡性安全責任事故。

  33.推動理論研究。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職能定位,為繁榮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創造條件,加強與法學教育研究機構進行多種形式交流與協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着重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和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進司法改革進程中開展好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課題。以問題為導向,從人民法庭的司法實踐中總結提煉理論研究的素材和課題,形成理論研究成果,切實實現成果轉化,指導和推動人民法庭工作科學發展。

  34.加強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對人民法庭工作負起領導責任。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專門的人民法庭指導工作辦公室,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將監督指導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問題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風險評估、預警和化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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