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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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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9〕2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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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5日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平等主體之間的投資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投資合同,是指外國投資者即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議,包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轉讓合同、新建項目合同等協議。

外國投資者因贈與、財產分割、企業合併、企業分立等方式取得相應權益所產生的合同糾紛,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對外商投資法第四條所指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簽訂於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資法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適用前款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當事人主張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有效的,應予支持。

第五條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調整,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再屬於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產生的相關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

第七條 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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