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11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23〕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13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國法律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查明該國法律。
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當事人未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該國法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外國法律:
(一)由當事人提供;
(二)通過司法協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
(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七)其他適當途徑。
人民法院通過前款規定的其中一項途徑無法獲得外國法律或者獲得的外國法律內容不明確、不充分的,應當通過該款規定的不同途徑補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外國法律的,不得僅以當事人未予協助提供為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
第三條 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交該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說明獲得途徑、效力情況、與案件爭議的關聯性等。外國法律為判例法的,還應當提交判例全文。
第四條 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提供外國法律的,除提交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明、法律專家的身份及資歷證明,並附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書面聲明。
第五條 查明的外國法律的相關材料均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會議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確定需要查明的外國法律的範圍。
第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國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出庭接受詢問。當事人申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出庭,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
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現場出庭確有困難的,可以在線接受詢問,但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所在國法律對跨國在線參與庭審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只圍繞外國法律及其理解發表意見,不參與其他法庭審理活動。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根據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
(二)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補充查明或者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材料。經過補充查明或者補充提供材料,當事人仍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三)外國法律的內容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國法律查明辦理相關手續等所需時間確定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的期限。當事人有具體理由說明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提供外國法律而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視情可予准許。
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該外國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外國法律審理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外國法律的查明過程及外國法律的內容;人民法院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的,應當載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第十一條 對查明外國法律的費用負擔,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在作出裁判時確定上述合理費用的負擔。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查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