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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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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0年9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

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

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0年9月11日 法(民)復〔1990〕13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73號《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研究認為:個體工商戶周福軍發現自己7800元金額的記名存摺丟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縣工商銀行金融服務所打電話聲明掛失。該所工作人員接到掛失電話後,查實上述存款確在本所,但未按規定辦理臨時止付的登記手續,致使該存款掛失後被他人冒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儲蓄存單(折)掛失的有關規定和《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徐水縣工商銀行金融服務所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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