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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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15〕291號
2015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座談會紀要》)對於指導審判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始終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均有修改,因此,對於一些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但2009年《座談會紀要》未作規定或者有關規定尚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問題,確有必要及時加以研究解決。經過與會代表的認真研究,會議就人民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形成了共識。同時,與會代表也一致認為,本次會議所取得的成果是對2009年《座談會紀要》的繼承與發展,原有內容審判時仍應遵照執行;內容有所補充的,審判時應結合執行。紀要如下。

   一、準確把握形勢、任務,堅定不移地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

   (一)毫不動搖地貫徹依法嚴懲方針

   會議認為,受國內國際多種因素影響,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躍、多發的基本態勢在短期內不會改變。此類犯罪組織化程度較高,又與各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破壞力成倍增加,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具有極強的向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滲透的能力,嚴重侵蝕維繫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繼續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在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始終保持對於此類犯罪的嚴懲高壓態勢。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適用力度,有效運用刑法中關於禁止令的規定,嚴格把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全方位、全過程地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

   (二)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充分體現刑罰的個別化。同時要防止片面強調從寬或者從嚴,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也必須堅決判處。對於不屬於骨幹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以及一般參加者,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要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節的,要依法酌情從寬處理。對於一般參加者,雖然參與實施了少量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三)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准打實」的關係

   「打早打小」,是指各級政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及早打擊,絕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而不應被理解為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可以不加區分地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處理。「打准打實」,就是要求審判時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判處刑罰。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處理,從而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一般都會經歷一個從小到大、由「惡」到「黑」的漸進過程,因此,「打早打小」不僅是政法機關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貫方針,而且是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時消滅於雛形或萌芽狀態,防止其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的有效手段。而「打准打實」既是刑事審判維護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打黑除惡工作實現預期目標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打得實,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懲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實」是分別從懲治策略、審判原則的角度對打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原則,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實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准打實」。

   (四)依法加大懲處「保護傘」的力度

   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不僅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而且會使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進一步加大。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保護傘」的嚴重危害,將依法懲處「保護傘」作為深化打黑除惡工作的重點環節和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內容,正確運用刑法的有關規定,有效加大對於「保護傘」的懲處力度。同時,各級人民法院還應當全面發揮職能作用,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涉及「保護傘」的線索,應當及時轉往有關部門査處,確保實現「除惡務盡」的目標。

   (五)嚴格依照法律履行審判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實施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正,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對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以審判為中心,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和權利保障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並要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通過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和有效運用證據審查判斷規則,切實把好事實、證據與法律適用關,以令人信服的裁判說理來實現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還應當繼續加強、完善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配合協作,保證各項長效工作機制運行更為順暢。

   二、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一)認定組織特徵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生時間進行審査判斷。沒有明顯標誌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査判斷。存在、發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也即「其他參加者」)。骨幹成員,是指直接聽命於組織者、領導者,並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於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應當結合制定、形成相關紀律、規約的目的與意圖來進行審查判斷。凡是為了增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性、隱蔽性而制定或者自發形成,並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約定,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蒙蔽、威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下人員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1.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願,受僱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2.因臨時被糾集、僱傭或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僱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

   對於被起訴的組織成員主要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時應當結合「四個特徵」審慎把握。

   (二)認定經濟特徵的問題

   「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包括: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資產;2.有組織地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資產;3.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資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資產。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有的「經濟實力」在20-50萬元幅度內,自行劃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數額標準。

   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是認定經濟特徵的重要依據。無論獲利後的分配與使用形式如何變化,只要在客觀上能夠起到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即可認定。

   (三)認定行為特徵的問題

   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綜合判斷,嚴格把握。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

   屬於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確與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無任何關聯,亦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實施,則應作為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理。

   組織者、領導者明知組織成員曾多次實施起因、性質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但並未明確予以禁止的,如果該類行為對擴大組織影響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視為是按照組織慣例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認定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範圍,並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域,如鄉鎮、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如礦山、工地、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於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範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較小的其他區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域」的控制和影響。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黃、賭、毒等非法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同樣符合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的要求。

   2009年《座談會紀要》明確了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八種情形,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1種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第2種情形中的「形成壟斷」,是指可以操控、左右、決定與一定行業相關的准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是指對與一定行業相關的准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具有較大的干預和影響能力,或者具有在該行業內占有較大市場份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該行業內斂財數額巨大(最低數額標準由各高院根據本地情況在20-50萬元的幅度內自行劃定)、給該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等情節之一;第3、4、5種情形中的「造成嚴重影響」,是指具有致人重傷或致多人輕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斂財數額巨大(數額標準同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多次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情節之一;第6種情形中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攏、收買、威脅等手段多次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縱容,或者多次對前述單位、組織中正常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形;第7種情形中的「獲取政治地位」,是指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一定職務」,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具有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的職務。

   根據實踐經驗,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八種情形一般不會單獨存在,往往是兩種以上的情形同時並存、相互交織,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審判時,應當充分認識這一特點,準確認定該特徵。

   「四個特徵」中其他構成要素均已具備,僅在成員人數、經濟實力規模方面未達到本紀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較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方面同時具有2009年《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中的多種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種情形已明顯超出認定標準的,也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關於刑事責任和刑罰適用

   (一)已退出或者新接任的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對於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過程中已經退出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在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後逐步發展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其實際擔任組織者、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二)量刑情節的運用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1.如實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2.如實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犯罪事實;3.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對收集定案證據、査明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

   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査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在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追繳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以及「保護傘」協助抓獲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組織成員,或者骨幹成員能夠檢舉揭發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原則上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是否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依法應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應當根據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通過判處和執行民事賠償以及積極開展司法救助來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接受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賠償並因此表示諒解的,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不僅應當査明諒解是否確屬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賠償款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有無關聯,而且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也應當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適用該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四)財產刑的適用問題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並處沒收財產。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數額特別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轉移、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財產來源、性質,導致違法所得以及其他應當追繳的財產難以準確查清和追繳的,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以及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於確屬骨幹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一般應當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其他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四、關於審判程序和證據審查

   (一)分案審理問題

   為便宜訴訟,提高審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審理過於拖延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告人人數眾多,合併審理難以保證庭審質量和庭審效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可分案進行審理。分案應當遵循有利於案件順利審判、有利於査明案件事實、有利於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確保有效質證、事實統一、準確定罪、均衡量刑。對於被作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起訴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審理影響庭審調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審理。

   (二)證明標準和證據運用問題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偵查取證難度大,「四個特徵」往往難以通過實物證據來加以證明。審判時,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與認定。在確保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取證合法、內容真實,且綜合全案證據,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三)法庭舉證、質證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合議庭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效引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不得因為案件事實複雜、證據繁多,而不當限制控辯雙方就證據問題進行交叉詢問、相互辯論的權利。庭審時,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繁簡、被告人認罪態度等採取適當的舉證、質證方式,突出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應單獨舉證、質證。為減少重複舉證、質證,提高審判效率,庭審中可以先就認定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時,之前已經宣讀、出示過的證據,可以在歸納、概括之後簡要徵詢控辯雙方意見。對於認定組織特徵、經濟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的證據,舉證、質證時一般不宜採取前述方式。

   (四)對出庭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後,應當及時了解在偵査、審査起訴階段有無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情況,確保相關保護措施在審判階段能夠緊密銜接。開庭審理時,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應當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必要時,可以進行物理隔離,以音頻、視頻傳送的方式作證,並對聲音、圖像進行技術處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以及需要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的,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調,確保保護措施及時執行到位。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在開庭前核實其身份。證人、鑑定人簽署的如實作證保證書應當列入審判副卷,不得對外公開。

   五、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相關問題

   (一)涉案財產的處置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於依法査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財產,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調查財產的權屬情況以及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財物。屬於下列情形的,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沒收:1.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獲取的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該組織存在、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部分;2.其他單位、個人為支持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資助或提供的財產;3.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所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個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4.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個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5.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二)發揮庭審功能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開庭前,應當按照重大案件的審判要求做好從物質保障到人員配備等各方面的庭審準備,並制定詳細的庭審預案和庭審提綱。同時,還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應有作用,提前了解控辯雙方的主要意見,及時解決可能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程序性問題。對於庭前會議中出示的證據材料,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庭審舉證、質證時可以簡化。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應當針對爭議焦點和關鍵的事實、證據問題,有效引導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査與法庭辯論。庭審時,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音視頻資料應當存卷備查。

2015年10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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