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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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1〕18號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隨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十七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和經濟自主協調發展中的職能作用,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解放思想,能動司法,切實增強提供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編輯]

1.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十七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戰略目標,提出了新形勢下推動文化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要方針、重大舉措,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未來五年我國各項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主攻方向,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重要支撐。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要牢牢把握髮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努力營造鼓勵腳踏實地、勤勞創業、實業致富的社會氛圍;牢牢把握加快改革創新這一強大動力,抓住時機儘快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着力提高原始創新能力,不斷增強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堅持創新驅動,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注重推動重大技術突破,注重增強核心競爭力;加快壯大文化產業,推動文化事業蓬勃發展。文化發展、科技進步和知識創新,是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自主協調發展的根本動力。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文化發展繁榮和經濟自主協調發展密切相關。各級法院和廣大知識產權法官要充分認清形勢,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能動司法,找准結合點和着力點,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更加注重激勵文化發展和科技進步,更加注重推進文化創新和發展新型文化業態,更加注重推動知識產權文化的發展和繁榮;更加注重發揮知識產權對實體經濟的促進和引領作用,更加注重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更加注重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經濟自主協調發展中充分發揮建設者和保障者的作用。

2.更新觀念,切實增強服務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經濟自主協調發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加強保護觀念,充分認識加強保護是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統籌好國際國內兩個大局,用足用好知識產權法律,加強各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切實降低維權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要強化分門別類和寬嚴適度觀念,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注意適應各類知識產權的屬性和特點,符合各類不同知識產權的功能和保護需求,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更加適應我國所處的國際國內發展環境,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新的階段性特徵,更加符合我國文化發展和科技創新的新要求。要強化利益平衡觀念,把利益平衡作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基點,統籌兼顧智力創造者、商業利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好激勵創造、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係,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發展。要強化初次裁判正確觀念,高度重視提高第一審初次裁判的正確率,使當事人及早獲得司法公正,提高服判息訴率和減少上訴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發揮優勢,進一步增強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性。繼續深入落實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構和目標,增強貫徹這一戰略目標的堅定性和自覺性,確保貫徹落實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的新形勢新要求,更加重視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確保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更加重視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重視程序保障和過程透明,重視在先典型案例示範作用,最大限度地為利益攸關方提供穩定和可期待的預期,最大限度地使其避免受司法標準不統一的困擾,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投資環境和市場環境。要更加重視長效保護機制,重視一以貫之的法律執行,重視營造一種持之以恆的長效保護機制,避免為一時一事改變甚至損害法律的長效執行。要更加重視平等保護,重視知識產權法律的一體執行,堅決遏制地方保護。要更加重視裁判的引領和導向功能,在裁判中重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注意把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引領社會主流價值觀,把維護公共道德作為司法保護的重要價值追求,提升全社會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法治文化。

二、加強涉文化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促進文化創新和培育新型文化業態,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編輯]

4.高度重視涉文化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依法加強文化類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已形成以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主幹的文化法律體系,涉文化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已成為知識產權審判的重要方面。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高度重視涉文化類審判工作,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對文化建設的規範、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激勵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持續迸發,豐富人民社會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提升我國整體文化實力和國際競爭力。要高度重視涉及文化產業的新類型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發展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特別是依法加強出版發行、影視製作、廣告、演藝、娛樂、設計等產業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推動傳統文化產業發展壯大。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強文化創意、數字出版、移動多媒體、動漫遊戲、軟件、數據庫等戰略性新興文化產業的著作權保護,培育新型文化業態,擴展文化產業發展新領域,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提升我國整體文化實力和競爭力。密切關注電信網、廣電網、互聯網「三網融合」等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在保護著作權益的同時,注重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5.加大文化創造者權益保護,保障文化創造源泉充分涌流。要妥善處理作品的獨創性與獨創高度的關係,既維護給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標準的統一性,又注意把握各類作品的特點和適應相關保護領域的特殊需求,使保護強度與獨創高度相協調。要妥善適用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的概括性規定,及時保護創作者的新權益。妥善處理個人作品、職務作品和法人作品的關係,既最大限度保護作者權益和鼓勵創作積極性,又依法保護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妥善運用思想和表達兩分法,注意思想與表達區分的相對性,合理界定作品保護範圍。高度重視傳播者權益保護,充分保護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合法權益,促進作品的傳播和利用。積極探索對綜藝晚會、體育節目等所涉權益的法律保護,合理平衡相關各方利益。

6.加強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妥善處理保護著作權與促進信息網絡產業發展和保障信息傳播的關係。要準確把握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有關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精神實質,特別要準確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正確把握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提供行為與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的劃分,妥善處理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免責與歸責、「通知與移除」規則與過錯歸責、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過錯與一般侵權過錯的差別等關係。凡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雖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責條件,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具有過錯的,也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要根據信息網絡環境的特點和實際,準確把握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的侵權過錯認定,既要根據侵權事實明顯的過錯標準認定過錯,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要維護「通知與移除」規則的基本價值,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能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標準,使「通知與移除」規則形同虛設;又要防止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方利用其網絡服務侵權消極懈怠,濫用「通知與移除」規則。

7.妥善處理好技術中立與侵權行為認定的關係,實現有效保護著作權與促進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的和諧統一。既要準確把握技術作為工具手段所具有的價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又要充分認識技術所反映和體現的技術提供者的行為與目的。既不能把技術所帶來的侵權後果無條件地歸責於技術提供者,窒息技術創新和發展;也不能將技術中立絕對化,簡單地把技術中立作為不適當免除侵權責任的擋箭牌。對於具有實質性非侵權商業用途的技術,嚴格把握技術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不能推定技術提供者應知具體的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其只在具備其他幫助或者教唆行為的條件下才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除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外不具有其他實質性商業用途的技術,可以推定技術提供者應知具體的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其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三網融合」等新興產業著作權案件時,尤其要準確把握技術中立的精神,既有利於促進科技和商業創新,又防止以技術中立為名行侵權之實。

8.妥當運用著作權的限制和例外規定,正確判定被訴侵權行為的合法性,促進商業和技術創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正確認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行為,依法保護作品的正當利用和傳播。在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發展確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慮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如果該使用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衝突,也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或者錄像,並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無論該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目的,均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9.綜合運用多種法律手段,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促進我國豐富的文化資源轉化為強大的文化競爭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凝聚民族精神、傳承民族文化、維護文化多樣性、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紐帶,是文化創新的重要源泉。本着傳承與創新、保護和利用並重的原則,根據現有法律和立法精神,積極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平合理地協調和平衡在發掘、整理、傳承、保護、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各方主體的利益關係。堅持尊重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尊重其形式和內涵,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來源披露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以適當方式說明信息來源。鼓勵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者應儘可能取得保存者、提供者、持有者或者相關保護部門的知情同意,並以適當方式與其分享使用利益。綜合運用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種手段,積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商業開發利用。

10.充分利用著作權保護手段,依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既要有利於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發揮其凝聚民族精神和維繫民族精神家園的作用,又要有利於創新和利用,提高中華文化影響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可由產生和傳承該作品的特定民族或者區域群體共同享有著作權,該特定民族或者區域的相關政府部門有權代表行使保護權利。對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存人和整理人,應尊重其以適當方式署名的權利。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元素或者素材進行後續創作,無需取得許可或者支付費用;形成具有獨創性作品的,作者可依法獲得完整的著作權保護,但應說明其作品的素材來源。不當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特定民族或者區域群體精神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不當利用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1.有效利用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業價值,促進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標誌等申請商標註冊,構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歪曲、貶損、誤導等不正當利用行為,損害特定民族或者區域群體的精神權益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禁止作為商標使用;已經使用並造成不良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判決使用人承擔停止使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名稱、標誌等構成地理標誌的,可以視具體情況作為在先權利予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構成商業秘密的,禁止他人竊取、非法披露和使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發明創造並獲得專利授權,專利權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不予支持。

三、加大科技成果權保護力度,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編輯]

12.依法加強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科技類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推動科技進步和創新。根據科技進步的新趨勢和經濟發展的新需求,以提高我國原始創新能力和增強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為重要目標,準確貫徹專利法立法精神和正確進行侵權判定,加強對關鍵核心技術、基礎前沿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技術突破和技術創新,推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形成先導性、支柱性產業,增強企業和國家核心競爭力。加大涉文化領域科技類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發揮科技創新對文化發展的引擎作用,推動提高文化產業技術裝備水平,增強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13.正確把握專利權保護寬嚴適度的司法政策,大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確定專利權的具體保護範圍和強度時要適當考慮不同技術領域專利權的特點和創新實際,符合不同技術領域的創新需求、創新特點和發展實際。堅持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的折衷解釋原則,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重視專利的發明目的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限定作用,不應把具有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缺陷或者不足的技術方案納入保護範圍。對於創新程度高、研發投入大、對經濟增長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應給予相對較高的保護強度和較寬的等同保護範圍;對於創新程度相對較低的改進發明,應適當限制其等同保護範圍。

14.正確運用專利侵權判定方法,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遏制力度。準確把握髮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部技術特徵對比、禁止反悔、捐獻等判斷規則,繼續探索完善等同侵權適用條件。等同侵權應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並且對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為必要條件,防止簡單機械適用等同侵權或者不適當擴展其適用範圍。現有技術抗辯規則在等同侵權和相同侵權中均可適用。準確把握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整體觀察設計特徵、綜合判斷整體視覺效果的判定方法,以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為判斷主體,以外觀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徵為核心,以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為判斷侵權成立的根本標準。正確適用現有技術和設計抗辯,被訴侵權人以一份對比文獻中記載的一項現有技術方案或者一項現有設計與公知常識或者慣常設計的顯而易見組合主張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的,應當予以支持。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牴觸申請中的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主張其不構成專利侵權的,可以參照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判斷標準予以評判。

15.妥善審理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依法保護方法發明專利權。在適當考慮方法專利權利人維權的實際困難的同時,兼顧被訴侵權人保護其商業秘密的合法權益。依法適用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使用專利方法得的產品以及製造該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前不為公眾所知的,製造相同產品的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不屬於新產品,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製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該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製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有關規定,不再要求專利權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而由被訴侵權人提供其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據。要針對方法專利侵權舉證困難的實際,依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適當減輕方法專利權利人的舉證負擔。要注意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防止當事人濫用證據保全制度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被訴侵權人提供了其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在審查判斷時應注意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16.妥善處理保護專利權與防止權利濫用的關係,依法規制濫用專利權及濫用訴前禁令制度。在依法保護專利權和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同時,注意防止專利權人明顯違背法律目的行使權利,不正當地損害競爭對手,妨礙公平競爭和擾亂市場秩序。對於明知其專利權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仍然惡意向正當實施者及其交易對象濫發侵權警告或者濫用訴權,構成侵權的,可以視情支持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適度從嚴把握法律條件,加強程序保障,依法慎重採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措施。堅持把事實比較清楚、侵權易於判斷作為採取訴前停止侵權措施的前提條件。對於需要進行比較複雜的技術對比才能作出侵權可能性判斷的行為,不宜裁定採取責令訴前停止侵權措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通過聽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意見的方式對侵權可能性作出準確判斷。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已經作出的,一般不得裁定採取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措施。

17.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推進農業科技創新,促進農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促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農業科技進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法嚴格保障品種權人的利益,大力促進品種的培育和創新成果的轉化,發展現代農業。加大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為的打擊力度,對於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或者重複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等侵權行為,要及時依法予以制止;對於假冒他人授權品種的行為,也應以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論處。依法審查品種權人的證據保全申請,積極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保障品種權人及時獲得司法救濟。對被訴侵權繁殖材料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應儘量遵守相應的技術規程,保證取樣的客觀性和代表性,但不得以未邀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取樣為由簡單否定證據保全的效力。注意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業和農村穩定。正確區分作為品種生產者、管理者的制種大戶與以種植為業的普通個人、農村承包經營戶,既要依法免除以種植為業的普通個人、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責任,又要防止實質上成為品種生產者和管理者的制種大戶逃避法律制裁。

四、加強商標權保護,培育和維護知名品牌,積極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創新性和包容性增長[編輯]

18.依法加強商標權保護。商標權的保護,必須有利於鼓勵正當競爭,有利於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有利於遏制惡意搶註他人知名商業標識及「傍名牌」行為,有利於為知名品牌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和諧寬鬆的法律環境,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提供助力,推動我國從製造大國向品牌強國加快轉變。要根據商標的知名度、顯著程度等,恰當運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在先使用並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等裁量性法律標準,妥善把握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以及結合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傍名牌」行為認定主觀惡意等,用足用好商標法有關規定,加大遏制惡意搶註、「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的力度,充分體現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導向。

19.妥善處理商標近似與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的關係,準確把握認定商標近似的法律尺度。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但主張權利的商標的知名度遠高於被訴侵權商標的,可以採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要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構成要素近似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係。相關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相關商標的共存是特殊條件下形成時,認定商標近似還應根據兩者的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狀態等因素綜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於商標近似,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展。

20.充分考慮商標所使用商品的關聯性,準確把握商品類似的認定標準。認定商品類似可以參考類似商品區分表,但更應當 尊重市場實際。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標準,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因素,正確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類似。主張權利的商標已實際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認定商品類似要充分考慮商品之間的關聯性。相關公眾基於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認為存在特定關聯性的商品,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範圍。

21.規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在於適當擴張具有較高知名程度的商標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不是評定或者授予榮譽稱號。凡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保護且符合保護條件和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和保護。對於一般公眾廣泛知曉的馳名商標,要結合眾所周知的馳名事實,減輕商標權人對於商標馳名情況的舉證責任。認定馳名商標並不要求具有等同劃一的知名程度,但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和強度要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對於顯著性越強和知名度越高的馳名商標,要給予其更寬的跨類保護範圍和更強的保護力度。要認真執行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加強對馳名商標事實認定的嚴格把關,堅持判前審核制度,防止當事人弄虛作假,為騙取馳名商標的認定而進行虛假訴訟。

22.妥善認定商標侵權抗辯,維護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商標侵權行為應以在商業標識意義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條件,被訴侵權人為描述或者說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可以依法認定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屬於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搶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訴侵權的在先商標使用人以此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予以支持。

23.妥善處理實體與程序的關係,強化商標授權確權爭議的實質性解決。程序既有其獨立的法律價值,又必須以實體問題的解決和實體公正的實現為取向和終極目標。實體公正既是程序運行的目標和指向,又需要以程序公正為支撐和保障。既要高度重視程序公正,防止忽視程序公正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又要以實體公正為依歸,防止機械司法。當事人因行使程序權利的瑕疵而可能影響其重大實體權益,甚至可能導致其喪失救濟機會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給予補救機會。要注重商標授權確權爭議的實質性解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複,擱置實體問題和迴避矛盾。對於商標是否應予註冊、是否應當撤銷等能夠做出實體性判斷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作出明確的判斷,為被訴行政機關重作決定作出明確指引。

五、依法規範競爭秩序,培育自由公平、誠信守法的競爭文化,創造公平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編輯]

24.加強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判,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妥善處理好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在激勵創新的同時,又要鼓勵公平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補充保護作用的發揮不得牴觸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規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上不再提供附加保護,允許自由利用和自由競爭,但在與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範圍內,仍可以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給予保護。妥善處理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與特別規定之間的關係,既要充分利用原則規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有效制止各種花樣翻新、層出不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又要防止原則規定適用的隨意性,避免妨礙市場自由公平競爭。嚴格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規定的適用條件,凡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規定已作明文禁止的行為領域,只能依照特別規定規制同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則上不宜再適用原則規定擴張適用範圍。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特別規定予以禁止的行為,如果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不制止不足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可以適用原則規定予以規制。正確把握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評判標準,以特定商業領域普遍認同和接受的經濟人倫理標準為尺度,避免把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簡單等同於個人道德或者社會公德。

25.依法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有效制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為企業的創新和投資創造安全和可信賴的法律環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當手段的證明標準,適度減輕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維權困難。權利人提供了證明秘密性的優勢證據或者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與公有領域信息的區別點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或者說明的,可以認定秘密性成立。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被訴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且被訴當事人具有接觸或者非法獲取該商業秘密的條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或者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被訴當事人具有採取不正當手段的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訴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事實成立,但被訴當事人能夠證明其通過合法手段獲得該信息的除外。以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秘密信息為依據,準確界定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每個單獨的商業秘密信息單元均構成獨立的保護對象。完善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和質證方式,對於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要嘗試採取僅向代理人展示、分階段展示、具結保密承諾等措施限制商業秘密的知悉範圍和傳播渠道,防止在審理過程中二次泄密。妥善處理商業秘密民事侵權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關係,既注意兩種程序的關聯性,又注意其相互獨立性,在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也要防止經營者惡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干擾和打壓競爭對手。

26.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的關係,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依法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於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職工離職後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又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勞動者運用自己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為其他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的單位服務的,不宜簡單地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妥善處理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協議的關係,競業限制協議以可保護的商業秘密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和行為表現,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不等於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的期限也不等於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提起侵權之訴,不受已存在競業限制約定的限制。

27.加強壟斷案件的審理工作,及時有效制止壟斷行為,增強市場活力,促進市場結構的完善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強化反壟斷法的效果思維,全面考慮各種相關因素,綜合評估涉嫌壟斷行為的反競爭和促進競爭的效果,依法認定壟斷行為。注意發揮經濟學專家和專業機構的作用,探索引進經濟分析方法的途徑和方式。要根據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合理分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壟斷協議,可以不再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該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其他具有獨占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六、加強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建設,完善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編輯]

28.深刻把握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與規律,建立健全適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正確把握「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要根據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技術性強的特點,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委託調解、專家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堅持依法自願調解原則,不得違背當事人意願強調硬調和以拖促調。對於當事人或者相關行業對判明是非的期待高,或者對明確規則的要求強烈,或者對判決的接受程度高的案件,儘可能選擇以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導向功能。要發揮科技專家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完善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技術問題解決機制。

29.繼續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綜合效能。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積極推進由知識產權審判庭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試點工作,建立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協調機制,提高司法效率,統一司法標準,發揮整體保護效能,努力構建資源優化、科學運行、高效權威的知識產權審判體系。要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形成保護合力。優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布局,適當增加管轄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法院,鼓勵中、基層法院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跨地區劃片集中管轄,合理配置審判資源。

30.維護法治統一,促進市場統一開放。完善案件管轄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適當採取提級管轄、異地指定管轄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現象,保障案件公正審理。決定提級管轄或者異地指定管轄的,原管轄法院要正確對待,及時移交案件。切實加強審判監督,發揮二審和再審的糾錯功能,防止為顧及審判績效考核指標而遷就錯誤裁判。對於指令再審的案件,有關再審法院要正確理解和認真對待再審指令,依法改正錯誤。對於無視再審指令,拖延再審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執行再審指令的,要嚴肅紀律,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適當加大知識產權關聯案件的協調和指導力度,維護裁判標準的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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