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2021〕255號 2021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通知(司法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機制,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內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實加強隊伍管理和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將《關於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儘快轉發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各級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義。要精心組織學習培訓,引導廣大法官增強接受考核的自覺性,全面正確理解考核的價值導向和指標內容。要加強組織領導,提前謀劃、認真部署,確保《指導意見》平穩實施,不斷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質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構建科學合理的法官考核體系,引導、規範、激勵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審判職責,推進法官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央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精神,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着眼構建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考核機制,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成效,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風向標」的作用,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高素質專業化法官隊伍。
2.法官考核應當根據公務員考核相關規定,立足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體現法官職業特點和要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法官的政治素質、審判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審判作風等進行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
幹部管理權限不在本院黨組的法官考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法官考核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幹部;
(2)全面、客觀、公正、公開;
(3)遵循司法規律,體現職業特點;
(4)聚焦主責主業,突出工作實績;
(5)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6)分級分類,科學高效,考用結合。
4.人民法院設立法官考評委員會,在本院黨組領導下,負責對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的單數,一般由本院院長、相關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組成,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
法官考評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決定事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
5.法官考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院組織人事部門。
6.法官考評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研究制定法官考核工作制度規範;
(2)組織實施法官考核工作;
(3)研究提出法官考核結果建議並提交本院黨組審議;
(4)受理對考核結果的覆核申請;
(5)其他應當由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的事項。
二、考核內容
7.對法官的考核,以其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以指標化評價的方式,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各方面,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審判工作實績。
8.對「德」的考核,主要圍繞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等設置指標,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司法獨立」「三權鼎立」等錯誤思潮情況,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法官政治素質考核情況應當記入政治素質檔案。
9.對「能」的考核,主要圍繞法律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等設置指標,重點考核法律政策運用能力、審判業務水平、法學理論水平、司法實務研究水平,以及防控風險能力、群眾工作能力、科技應用能力、輿論引導能力等。
10.對「勤」的考核,主要圍繞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等設置指標,重點考核忠於職守,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勤勉盡責,敢於擔當、甘於奉獻等情況。
11.對「績」的考核,一般以辦案業績和其他工作業績為主要評價內容,其中對辦案業績的考核,主要圍繞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等四個方面設置指標。
(1)對辦案數量的考核,應當以結案數量為基礎,綜合考慮案件類型、審判程序、審級等能夠反映案件繁簡難易程度和工作量多少的因素,結合審判團隊配置情況,合理設置案件權重係數,科學評價不同業務條線、不同崗位法官的實際辦案工作量。
(2)對辦案質量的考核,以案件發回、改判等情況為基礎,充分運用案件質量評查等機制,重點考核法官辦案中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製作、釋法說理、裁判結果等情況。
(3)對辦案效率的考核,以審限內結案率(包括按規定延長審限)等情況為基礎,重點考核案件審理周期以及超過審理期限案件、長期未結案件等情況。
(4)對辦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情況為基礎,重點考核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
法官參加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地方重點工作,參加審判委員會、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辦理涉訴信訪,開展執行監督,參與訴源治理,開展案件評查、業務指導,開展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回訪幫教等延伸工作,以及參加規範性文件制定、課題研究、案例研編等其他工作的,可以設置相應指標,納入法官業績考核範疇。
12.對「廉」的考核,主要圍繞廉潔司法、廉潔自律等設置指標,重點考核遵守廉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情況。
13.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應綜合考慮本單位(部門)人員規模、案件數量、管理任務等因素,區分不同地區、層級、崗位,科學合理確定辦案數量標準和辦案類型。除前述關於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內容外,還應當圍繞其履行審核批准程序性事項、綜合指導審判工作、督促統一裁判標準、全程監管審判質效、排除案外因素干擾等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和本單位(部門)辦案質效總體情況,以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抓黨建工作成效等情況,設置相應指標,納入考核範疇。
14.考核指標應當按照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根據不同法院層級、不同業務條線(崗位)特點,分層分類設置。其中,基層人民法院考核指標應重在體現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等方面;中級人民法院考核指標應重在體現二審有效終審、精準定分止爭等方面;高級人民法院考核指標應重在體現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考核指標應重在體現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等方面。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在本意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對指標設置、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計分規則、分值比重等內容進一步細化,並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
因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個案指標分值的,經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可以單獨調整。
三、考核等次和標準
15.法官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採用量化賦分為主、定性賦分為輔的方式進行。
16.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17.法官平時考核各等次的評定標準,由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結合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和本院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18.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恪守法官職業道德;
(2)精通審判業務,工作能力強;
(3)工作責任心強,敢於擔當作為,審判作風好;
(4)圓滿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審判工作實績突出;
(5)清正廉潔。
19.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稱職等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
(2)熟悉審判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3)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審判作風較好;
(4)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審判工作實績較好;
(5)廉潔自律。
20.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能基本遵守法官職業道德,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3)審判業務水平一般,工作能力較弱;
(4)責任心一般,工作消極,審判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5)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指標得分較低,或者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6)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21.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嚴重違反法官職業道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辦案數量指標得分未達到本部門全體法官本年度人均辦案數量指標得分的50%;
(4)由本院黨組管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辦案數量未達到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出現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而影響公正司法等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
(6)辦案效率達不到規定要求,辦案能力明顯不勝任;
(7)工作責任心或審判作風差,多次出現辦案效果問題,群眾意見較大;
(8)由本院黨組管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違反規定不認真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9)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10)其他不稱職情形。
因工作需要,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對前款第(3)、(4)項所列情形進行適當調整。
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按不稱職確定考核等次。
22.部門內案件類型差異較大,或者案件體量、法官崗位較為特殊的部門,可由本院考評委員會研究決定其人均辦案數量統計標準。
除入額院領導外,法官應當明確在一個審判業務部門參加考核。
23.法官因短期交流、輪崗、借調、公派學習培訓,或者經組織安排參加其他工作等原因,需要核減年度辦案任務的,由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研究決定。入額院領導需要核減年度辦案任務的,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批。
四、考核的組織實施
24.平時考核應當合理確定考核周期,一般按照採集考核數據、組織審核評鑑、反饋考核結果等程序進行。
25.年度考核開展時間為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總結述職。法官按照崗位職責、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對本人工作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2)組織考評。法官考評委員會組織採集考核數據,進行考核評價,並將指標初評得分反饋法官本人及所在部門核對。
(3)民主測評。對擔任本院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法官,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根據需要,可以對其他法官進行民主測評。
(4)了解核實。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調研等方式了解核實法官有關情況。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5)確定等次。法官考評委員會在各項指標得分基礎上,綜合考慮平時考核、個人總結以及所在部門意見等情況,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本院黨組審定。
(6)結果公示。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法官在本院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7)結果反饋。將考核結果反饋法官本人及所在部門。
26.法官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法官中產生。
27.法官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向法官考評委員會申請覆核。法官考評委員會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覆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28.法官有調任、轉任、援派、掛職等情形,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或者受黨紀政務處分等特殊情形的,其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辦理。
29.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通報庭長、副庭長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通報轄區下一級人民法院入額院領導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
30.各級人民法院黨組應當加強對法官考核工作與其他業務考核工作的統一領導,合理歸併考核項目和種類,防止多頭考核、重複考核。
31.各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法官考核工作的監督,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32.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技術開展法官考核,探索通過辦案(辦公)平台自動抓取考核數據,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考核結果的運用
33.由本院黨組管理的法官的考核結果,作為其公務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不屬於本院黨組管理的法官的審判工作實績等情況,可以按有關規定向黨委組織部門反饋。
34.法官考核結果作為法官等級升降、法官員額退出、績效獎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35.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其參加法官等級晉升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稱職等次的,可以按相關規定參加法官等級晉升。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基本稱職等次或者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法官等級晉升的任職年限。
36.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退出員額。
不屬於本院黨組管理的法官,具有本意見第21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員額。
37.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享受當年度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或者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不享受當年度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
六、附則
38.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法官考核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轄區內法院開展法官考核工作。
39.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40.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法官考核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考核的相關規定。
附件:案件權重係數設置指引
為科學合理測算法官實際辦案工作量,實現不同業務條線、不同崗位法官辦案工作的可量化、可評價,按照「科學、簡便、可行」的原則,制定本指引。
一、人民法院在設置案件權重係數時,可以區分案件特點分別設置固定係數和浮動係數。固定係數與浮動係數之和為案件最終權重係數。
二、固定係數是根據案件普遍性特點設置的辦案工作量基礎係數,一般包括案件類型、審判程序、審級,以及審判團隊配置等。各係數相乘得出固定係數分值。
三、確定案件類型權重係數時,一般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其他類型案件等分類進行設置。其他類型案件可以進一步分為速裁案件、破產案件、減刑假釋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國際區際司法協助案件、特別程序案件等。有條件的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案由等進一步細化案件類型權重係數。
四、確定審判程序權重係數時,一般按照一審簡易程序、一審普通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其他程序等分類進行設置。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審判程序權重係數。
五、確定審級權重係數時,一般按照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等分類進行設置,原則上審級越高,審級權重係數越大。
六、確定審判團隊配置權重係數時,一般考慮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人數、個人貢獻度等因素。
七、浮動係數是根據案件性質、流程等特殊性設置的動態係數,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累加適用。
八、確定浮動係數時,一般考慮系列案件、疑難複雜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當事人人數眾多案件、涉外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以及鑑定、評估、審計、保全、公告、發送司法建議等因素進行設置。
九、刑事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眾型犯罪案件、判處死刑的案件等因素。
十、民事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先予執行、反訴等因素。
十一、行政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附帶提起行政賠償、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複議雙被告等因素。
十二、國家賠償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調卷審查、組織質證、徵求意見、賠償委員會討論、輿情處置、案件協調、刑事善後、困難幫扶、回歸社會等因素。
十三、執行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異地執行、搜查、拍賣變賣被執行財產、強制騰退房屋或土地、拘留、罰款、限制出境、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移送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等因素。
十四、涉未成年人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心理疏導、法庭教育、回訪幫教等因素。
十五、司法救助案件浮動係數還可以考慮組織聽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聯動救助等因素。
十六、合議庭成員審理案件的權重係數比重根據其在合議庭審理中的貢獻度決定。其中,承辦法官審理案件的權重係數按照本指引確定的標準計算,擔任審判長的非承辦法官以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審理案件的權重係數可以按照承辦法官的權重係數的一定比例進行設置。
十七、本指引之外其他能夠反映法官辦案工作量的因素,也可以計入案件權重係數標準。
十八、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本指引,結合本地實際設置本轄區案件權重係數,並根據考核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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