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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法院1949年審判工作總結和該院組織機構及工作概況報告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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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法院1949年審判工作總結和該院組織機構及工作概況報告的批示
1950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北京市人民法院:

  你院七個月以來審判工作的總結報告,經本院各部門轉輾傳閱,故未早復。接到你們的這份總結報告後,後來又在《新建設》上看到你院王斐然院長在北大法學院所作的演講稿「北京市人民法院組織機構和工作概況」,兩者作比較來看,在關於「審判工作的特點」和「審判工作的兩個基本認識」上無論是政策觀點和對問題的提法,講演稿比之所總結較為恰當。例如原總結「兩個基本認識」中引證了毛主席論人民民主專政關於「人民犯了法……」一段話隨即解釋為「人民犯法不是階級本質,而是受了反動派的影響……」,這顯然是不夠慎重的。而在講演稿中則有了改正,這種改正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因此,我們基本上同意講演稿中對原總結所作的一切修正。望將原總結重加整理後,即可為你院內部業務學習材料。現就講演稿中的個別問題提出兩點意見,請參照原總結加以考慮:

  第一,關於審判中的民主。講演稿提到「有些司法人員把『民主』錯認了,以為審判也應該民主,一切須由審判員與當事人協商。」自然,那種在審判中濫用民主的現象是應該反對、糾正的。但如果因此就承認我們「審判也應該民主」,同樣也是不適當的。因為一切為着人民利益的觀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作風和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貫徹在我們全部審判活動,你們也是這樣做了的。所有這些充分地表明着我們法院的民主的性質。所謂審判的強制性,也是民主的集中表現,這也就是我們在審判活動中應該提倡的有領導的民主。

  第二,關於判決的執行。講演稿提到「若在執行時發現判決不妥當處,應該從改正判決着手,而不應使執行打折扣。」發現錯誤,勇於改正錯誤,這是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也就是我們審判活動中的民主的特色。但「應該從改正判決着手」這句話,似嫌籠統。判決執行是審判的最後結果,這種結果是向訴訟當事人甚至向社會公布宣布了的,那麼,如在執行中判決失當而需要改正,這從我們政治責任上說是一件十分慎重的工作,因此,改正判決的過程,也就是我們自我批評檢查工作的過程。但應該指出在這種執行時,發現判決失當,必須依照一定的條件經過很慎重的程序,才可以改正原判,否則將會另外發生輕率改判,喪失審判應有的嚴肅性的種種流弊。關於這種改動原判決的條件和程序,在目前還沒有訴訟法做根據的時候,我們認為如發現判決失當,原審機關的責任是迅速報告上級審判機關,在未獲上級指示前,不能擅自進行修改原判的工作,這不但是個技術問題,而是政治責任問題,必須加以嚴格的區別。

  附:

北京市人民法院組織機構和工作概況
--北京市人民法院王斐然院長在國立北京大學法學院所作的報告

  一、組織機構

  (一)概況

  北京市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分兩大工作單位,一個是審判委員會,一個是秘書處。

  審判委員會設辦公室,下分兩個組:一是民事組,下分十一個庭;二是刑事組,下分十個庭。各庭案件在審判前須送組審查,再經由辦公室主任秘書核送院長兼審判長作最後決定。院長對一般簡單案件,只能審閱判決書(原本),對重大案件,也必須詳閱全卷,有時對判決書加以修正,有時則提出意見,發回另作。最近由審判委員會決議:加強「組」的責任,如「組」認為無問題,即可判決宣判,如認為有問題,始送辦公室。重大問題得開審判委員會討論。如此分層負責,可以縮短辦案時間,更可培養與提高幹部的能力。

  審判委員會下更設:(1)調查組,負責案件的實際調查,如即深入民間查訪;(2)執行科,下設有①執行排,有排長、政治幹事、執行員等,執行過去法警、執達員,庭丁等的職務;②贓證物庫;③檢驗室;④法醫;(3)代書處;(4)問事處。

  秘書處下面分:(1)幹部科,(2)總務科,(3)文書科。

  (二)幹部情況

  現有幹部188人,內留用者108人,新參加者28人,自老解放區來的52人(其中10人為學生,有北大同學4人)。

  接管時對人員的留用規定相當嚴格,舊推、檢不經改造一律不用,書記官以下得在原崗位學習,舊法警、看守員等不用。舊推、檢中雖有潔身自好的人,但由於多年來為反動的統治階級服務,其觀點、立場、作風均須徹底改造。並且立即留用他們,也必引起人民的懷疑和不滿。

  審判幹部的名稱,現在不用「推事」,而用「審判員」。能勝任愉快擔任審判工作者不多,所以分為三類:(1)審判員,(2)代理審判員,(3)學習審判員。這樣可以廣開門路,在實踐中培養出一批幹部來。三類審判員都可在判決書上署名(誰判的案子即寫誰的名字),但對外負責,則是審判委員會的事情。從前的「書記官」現改稱為「助審員」因為就其工作職務而言,叫「助審員」覺名實相稱,而且可以加強其責任心,逐漸提為「審判員」。老解放區「審判員」多從錄事、書記員等提拔起來的。

  各區前有司法科,現雖無此名稱,但各區仍作調解工作,凡經區調解未解決的案件,經判決後由法院將判決書正本送區參考。他們在工作中,也經常向法院要主意,法院對區的調解工作,有指導關係。

  (三)組織上的特點

  1.加強了宣傳教育與研究工作。使人民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運用法律。

  2.加強了幹部工作。在過去這一段,工作的重點放在了對留用人員之學習與思想改造上。絕大多數的留用人員,經過學習、檢討、鑑定、評級評薪,由「試用」而「留用」而成了正式受委任的工作人員了。

  3.集體領導。用會議解決問題,特別是對判決加以修改,舊司法人員由於有所謂「獨立」的思想,起而極感不便,甚至很不樂意,現在因為認識的提高,則已逐漸習慣。

  二、工作概況

  (一)簡要統計

  1.審判案件:從3月18日到10月底止,民事案接管141件,新收5110件,已結3114件,未結2137件。刑事案接管497件,新收8451件,已結7968件,未結1980件。共計接管638件,新收13561件,已結11082件,未結4117件。

  2.相驗案件:從3月18日到10月底止,驗屍621件,屍體649具,驗傷341件。

  3.執行排工作:從3月18日到10月底止,送達傳票共26289件,從5月12日至10月底止,民事執行案件共收297件,已結161件;刑事執行案件共收1468件(人犯2155名),已執行1433件(2015名)。

  4.問事處詢問事件,從4月到10月共3853件。

  5.代書處代書訴狀:從3月18日到10月底共計民事1063件,刑事303件,共計1366件。

  6.宣傳報導工作:自3月19日到10月底止共發新聞107件(內報導31件,判決68件,司法動態8件);從9月到10月底共廣播6次。

  7.看守所:自接管到現在共經手過人犯7494人,現押人犯1998人。

  (二)工作改造

  1.代書處:使人民直接與法院發生聯繫,不再受訟棍惡徒的敲詐剝削。代書寫狀不收費,完全是為人民服務。

  2.問事處:也是使人民能直接和法院發生關係,好象醫院的門診部。若是工作做得好,這裡就可以解決許多糾紛,不必再進行訴訟。對宣傳解釋政策法令,也起着相當作用。例如關於房屋租賃問題,問事處把軍管會關於房屋問題的布告大字寫出張貼起來,對問事的人,詳加解釋說明,人們的認識,很快趨於正確,心情也安定下來。

  3.執行排:過去法庭、執行員、庭丁等都為非作惡,直接欺侮人民。現在舊人大部裁去,先從原有工役中選擇少數可靠的組成執行排,施以教育,後更從老解放區學校中調來數十名受過訓煉的榮軍同志,分別充任看守所的看守員和執行員。過去許多工作制度,例如帶差討保,是為貪污敲詐造機會的,現在交保多請保人直接到法院來,更儘量減少形式主義(可有可無)的具保。

  4.刑事組:現行值日制度,使當事人可與審判員當天見面,而把案件儘速解決。

  5.集體審判:把法庭變作講壇,通過這一方式,使政策、法令更易為人民大家所了解。

  6.巡迴審判:由審判員去就地審判案件,一則容易進行調查研究,再則更可節省民力。

  7.大膽負責:例如贓證物庫從前無人敢負責管理,致存物糟糙,如麵粉有霉硬成塊的,自行車帶有一觸即破的。現在我們對舊存贓證物分期清理,解繳市庫,而對於新案,則儘可能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收存實物。

  附:

看守所的改進

  看守所現在是法院的組成部分,與刑事組密切結合。它對被押人有了解情況供給審判員和施以初步教育的任務。看守員經常和被押人談話,觀察他們的思想行動,榮軍充任看守員更起着帶頭作用。

  短期徒刑是否必須用監獄執行,或是可以就在看守所執行,實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例如三個月的短期徒刑,已在看守所拘押了二個月,是否必須移送監獄?

  看守所現在工作重心,是對於「慣竊」的改造。東北哈爾濱法院對慣竊問題曾加詳細研究,認為他們是畸形社會所造成的,而具有下列特點:(1)無勞動習慣和生產技術;(2)有偷盜技能;(3)生活腐化;(4)意識無賴(他們常說「監獄是家、窯子是媽」);(5)人生觀是「無期官司零碎打」(作案時準備坐監,在監時準備出去偷竊)。對於他們應該施以至少一年以上的改造教育。短期拘禁,對他們本身,對於社會人民,都是不負責任的。

  現在採用了出外集體勞動的辦法,有的更准許他們討保具結,「回家執行」就是晚上回家住宿,白天到所吃飯,外出集體勞動生產,但所參加學習、檢討會。集體勞動可收相互督促競賽,共同改造思想的效果。現在我們對慣竊的判刑,在一年以上(不超過二年)。這辦法似乎只是治標,因為只有發展生產,才是治本的辦法,但是把一些慣竊,關起來進行勞動生產,這對於治本(發展生產)就是有幫助的。而且把一些慣竊培養出勞動習慣與生產能力,這就是治本辦法之一。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治標治本是一致的,只談治本而用短期徒刑,不負責對慣竊進行徹底有效的改造是不妥當的。

  看守所現在的主要缺點是:(1)房屋不夠用,(2)幹部思想不明確,對押犯也有講「民主」,(3)對被押人犯的分析工作作得不夠。今後的改進應該是:(1)擴充建築,主要是加添生產設備,(2)另設短期徒刑執行部,(3)所內設立就審法庭,(4)加強對於犯人的控制,應增加照相、指紋等工作;(5)加強研究工作,如統計工作等。

  現在看守所的組織,設所長、副所長,下分總務、管教、生產等三課;和秘書、醫務二室。

  略談審判工作

  一、現在審判工作的特點

  1.保護國家獨立自主:否定了帝國主義過去的特權,經我們審判過的,有外僑為當事人的案件,他們一律須服從我國法律。現在大城市一解放,外僑眾多,過去正是帝國主義行使特權的地方,所以對於外僑案件更須注意。在處理每一案件中,我們應該把帝國主義和帝國主義國家的人民區別開來,更應該把守法的外僑和非法分子區別開來;制裁非法分子,正是要爭取其他外僑,使每個外僑都服從我國的法律。我們決不是排外。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冷靜慎重,防止盲目的左傾情緒滋生。

  2.掌握政策:現在成文法還不多,審判時主要靠掌握政策。我們應該根據總的路線、綱領、政策、布告、決議等。當我們初進城市,有人有「無法可司」之感,但是只要我們能夠掌握政策,必為人民所擁護,因為我們的政策是符合廣大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我們更須與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結合相配合,如鎮壓匪特、穩定金融、制裁惡霸、取締奸商等。都是密切與政府結合、配合而進行的。

  3.為人民服務:這裡應該特別注意於工作方法上如何便利人民,例如問事處,代書處,巡迴審判,看守所,執行排的工作。

  4.積極主動:我們不僅做審判工作,我們更重視秘書處的宣傳教育工作,這兩方面是相互配合的。在審判時我們應該和各部門主動地取得聯繫,例如勞資、房屋、婚姻……等案件便與各有關部門互相商討。我們不只坐在辦公室里,而應該深入民間去查訪。判決內容不只限於刑罰或賠償,也可以表揚,以及認錯,道歉、賠禮等等。我們着重於問題的解決,而不專重形式。有的案件的判決書用大字書寫張貼出去,更可收宣傳教育的效果。

  二、在審判工作中應加強兩個認識

  審判工作需要兩個基本認識:(一)法庭究竟是什麼?(二)在審判中究竟如何掌握政策?

  (一)法庭是統治階級統治敵對階級的工具,此理人皆知之,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會有偏差。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內曾說過:「人民是什麼?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及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凶們,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對於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給予言論、集會、結社等項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

  司法工作者必須將此段文字熟悉。審判應該分清內外和敵友。三敵四友應劃分清楚。對人民中間的糾紛和人民的敵人,在處理上應該有所區別,有的幹部,對民主專政認識不清,錯認「公平」是超階級的,這是沒有領會了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的兩段話,為了引起我們的深切注意,有照本宣讀一遍的必要。這兩段話是:「我們在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處罰,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這是若干個別的情形,和對於反動階級當作一個階級的專政來說,有原則的區別。」「對於反動階級和反動派的人們,在他們的政權被推翻以後,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他們如果不願意勞動,人民的國家就要強迫他們勞動。也對他們做宣傳教育工作,並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像我們對俘虜軍官們已經作過的那樣。

  這也可以說是『施仁政』罷,但這是我們對於原來是敵對階級的人們所強迫施行的,和我們對於革命人民內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並論」。

  有些司法工作人員把「民主」認錯了,以為審判也應該民主,一切須由審判員與當事人協商。他們忘記了審判是應該具有強制性的。我們應該多採用說服的方法,但說服不等於協商。無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審判應該是為了保護對的一方面,保證審判能達到貫徹政策的目的,就必須有強制性。要實現合乎廣大群眾最大利益的政策,而要求人民政府沒有強制性,這就等於要人民政府在頑抗者面前陷於無能。

  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我們應該注意兩點:(1)在下判決時應考慮到執行中的一些問題;(2)加強對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工作。若是在執行時發現判決有不妥當之處,應該從改正判決着手,而不應使執行打折扣。

  (二)審判需要掌握政策,這是大家知道的,但在很多案件中,我們事實上不能掌握政策,這是由於我們只看到具體事實,而不知道怎樣去和政策聯繫。這個聯繫須靠我們對於總的政策的認識。案件雖小,它必須一直聯繫到總的政策上去。當我們在審判案件時,往往是只顧眼前的具體事實,而忽略或忘記把握總的政策。所以審判工作者每判決一個案件時,都要深思熟慮合乎具體政策嗎?合乎總的政策嗎?怎樣區別合與不合呢?我以為應當是這樣,這樣判合乎廣大人民的最高利益嗎?對生產力的發展有好處或至少沒有害處嗎?

  幹部不能掌握政策的原因很多,主要是:(1)受了狹隘的群眾觀點的限制,只看見眼前的人,而忽視了更大的事情,小資產階級的溫情主義便是如此。如對盜竊的無原則的寬大和對房客的房租問題,總覺少繳更好。可是這樣做是否合乎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便少考慮了。這也是一種恩賜觀點,認為在自己手裡的當事人總要給他一點好處。(2)只從靜止看問題,不知道應該從發展中看問題,只看到當下的情景,不能從全面考慮發展的前途。(3)頭腦不夠冷靜,易於感情用事。如與當事人頂撞了幾句,把自己的威信(實際上是個人面子)看得太重,則易因觸怒而妨礙了冷靜地按政策辦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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