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小辰劉西更婚姻案件的調查及意見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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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小辰劉西更婚姻案件的調查及意見的指示
法督字第7號
1950年9月5日

河北省人民法院杜院長:

關於陳小辰劉西更婚姻案件,經本院派刑事審判庭楊顯之組長,會同你院劉國坤同志前往天津專區分院再往霸縣進行調查,業已提出報告,經本院審查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霸縣疙疸村村干對陳小辰和劉西更的婚姻問題,由於封建落後思想,採取了非難乃至干涉的行為,這表現在對待陳劉雙方均無配偶的一種自主自願的結合,認為是通姦私逃,加以捕押,並施用壓力要他們『散夥』。第六區區長雖一方面承認其婚姻,而另一方面又令陳劉回村向群眾坦白認錯,這樣處理問題,顯然仍是遷就了疙疸村村幹部封建落後思想的調和態度,而實質上是對陳劉自主自願的婚姻採取了非難的處理。人民法院應當是堅定的站在反封建的立場上,處理人民的婚姻關係,保障人民的正當權益,而霸縣人民法院,對陳劉的婚姻,仍沾染封建思想以「其夫死去不到一年」及「就應該明媒改嫁」等封建性的判詞(即是責小辰夫死為何不守寡或不多守寡幾年,及有非「明媒」不能改嫁),依附在毫不相關的處理陳小辰的溺嬰案上,我們認為處理陳小辰的溺嬰,綜合陳劉婚姻關係全案研究,是對陳劉婚姻關係不滿的一種借題發揮,當然溺嬰是種犯罪行為,對溺嬰的給以法律上的制裁是應該的。但陳的溺嬰,應由其兄陳克堂多負其責,調查報告稱:「據小辰說:當時小孩生下後,小辰曾向陳克堂說:」哥哥我給你丟人了,生下孩子了。『陳克堂說:「把孩子掐死。』小辰說:」不掐死,孩子是劉西更的,我要尋他,『陳克堂說:「你領着閻增玉(指陳前夫)的孩子好好過吧』,這樣,小辰就把孩子掐死。」這一段話雖出於小辰,而陳克堂不肯承認,據理據情,應當完全相信的,因此可認定陳小辰的溺嬰,不是陳的自願,而是其兄陳克堂的教唆,不但是教唆,而且有家長權威的威脅實質,(小辰結婚不敢問過其兄陳克堂及陳劉結婚後,陳克堂與閻增起到小辰家時也就表現這種實質),因此我們認為溺嬰罪責的主從,應由陳克堂負其主要責任,而霸縣人民法院不加調查研究,單責陳小辰,判處其溺嬰罪徒刑六個月,而置陳克堂於不問,這是一個很不公平的判決,這種不公平的判決是基於封建落後思想,而表示對陳劉婚姻不滿的一種借題發揮的實質所得出來的結果,且對陳的判處,不在溺嬰的當時,而恰在陳溺嬰後五個月的陳劉發生婚姻關係的當時,也可證明的。這都說明了縣人民法院不僅沒有站在反封建思想的立場上來正確處理陳劉婚姻問題,反進而以溺嬰為題,判處陳徒刑,本質上妨害了他們自主自願的婚姻。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二、天津專署分院和霸縣人民法院在處理陳劉婚姻問題上,還存在着官僚主義作風和侵犯人權的行為,如天津日報發表署名陳小辰的信件後,天津分院竟不加調查,遂認劉系惡意攻擊政府,擅將劉帶去,羈押兩天後,又移送霸縣非法羈押達1個月又5天之久,並在陳劉羈押中,授意陳為更正信並為代書又為劉代書更正信,令捺指印後始予釋放,這都是嚴重的犯了官僚主義,命令主義作風和侵犯人權的行為。

三、「天津專署分院和霸縣人民法院對天津日報發表陳小辰信件後,不從人民政府和人民報紙及其與人民的正確關係上去考慮問題,不本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精神去認真檢查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而只一味要求報社更正,並在傳訊投書人之後,濫用職權,給予羈押,這種行為,嚴重的妨害了人民群眾與報紙的聯繫,損害了人民政府的威信。

基上認識,本院除將這一事件的調查結果在報紙公布外,特檢送調查報告及天津日報社致本院信與天津專署致天津日報社信各一件,其餘全部有關材料,詳見七月十六日天津日報第六版,不另抄附,即希你院詳加研究,商洽省府,使本案中與侵犯人權有關的幹部,分別責任,受到應有的處分,並結合整風學習,責成有關幹部深入檢討,並教育全體,以樹立嚴肅的法治觀念,提高幹部的政策思想與實事求是的作風,並希將處理結果,詳為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