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吸食他人精液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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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規局關於吸食他人精液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吸食他人精液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1988年11月24日

公安部法規局:

浙江省公安廳電話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現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我們認為,該行為可以屬於流氓活動。但在確定其行為構成犯罪時,還應查清一些主要情況和情節,比如,其行為造成的具體後果、行為人對被吸食精液者的強迫程度等。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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