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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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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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3年8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3年8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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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

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

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號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的請示》已收悉。我們同意你院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即:對被錯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間「脫逃」的行為,可不以脫逃論罪判刑;但在脫逃期間犯罪的,應依法定罪判刑;對被錯判已服刑的日期與後來犯罪所判處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

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的請示

1983年8月12日 鄂法研字〔83〕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陳會群搶劫案刑期折抵問題請示我院。經我院研究後,認為沒有把握答覆,特請示如下:

陳會群於1976年3月30日因搶劫一案經武昌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間脫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於1982年3月13日又脫逃,持刀攔路搶劫,被武漢市中級法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執行完的刑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訴後,因事實不清,被發回重審。武漢中院指令武昌縣院對陳的搶劫前案進行再審。經武昌縣院再審後撤銷了1976年以搶劫罪判處陳有期徒刑十年的判決,宣告陳無罪。武漢中院根據上述情況,除認定陳犯「脫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陳在「脫逃」後的行為確已構成搶劫罪,故判處陳有期徒刑八年。但陳因前案錯判,已服刑六年四個月又七天,後來的犯罪與前案的錯判也有一定的關係,因此,該院請示可否在這次判處的有期徒刑中如數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錯判而執行了的刑期應如何處理。

經我們研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號文的規定,我們認為,陳會群原被錯判服刑與後來犯罪的行為並非同一行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慮到陳原因錯判服刑而「脫逃」又犯罪的這一事實,在量刑時可相應酌情從輕或減輕。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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