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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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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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5年5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5年5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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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

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覆

(1995年5月30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5〕54號《關於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又有搶劫行為是否數罪併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又搶劫同一被害人財物的,應以綁架勒索罪定罪,從重處罰;同時又搶劫他人財物的,應分別以綁架勒索罪、搶劫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附: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又有搶劫

行為是否數罪併罰的請示

1995年4月20日 贛高法〔1995〕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審理唐勝平、石自房、石遠彬綁架勒索案(案情見本院審理報告)時,對該案是以綁架勒索一罪處罰還是以綁架勒索罪、搶劫罪並罰,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不一,把握不准。第一種意見認為:綁架勒索中直接從被綁架人身上劫取錢物,雖然符合搶劫的特徵,但它是一種牽連行為,應當依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綁架勒索罪從重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罪犯實施了綁架勒索行為,又在綁架的同時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直接從被綁架人身上劫取財物,具有綁架勒索和搶劫的兩種故意和行為,構成了兩個犯罪,應當數罪併罰。

此類情況應如何定罪處罰,請批覆。

附件:關於唐勝平等人綁架勒索、搶劫案審理報告五份(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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