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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全國推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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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全國推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2020〕142號
2020年5月6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在全國推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202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各銀保監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號),決定在14個省市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以下簡稱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改革試點工作。兩年的改革試點證明,這項工作方向正確、意義重大、成效明顯,對開創互聯網時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新模式、實現糾紛公正高效處理、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合法權益、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將聯合開展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在全國推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全面推廣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要求,是創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矛盾糾紛公正高效便捷化解的有益探索,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的重要舉措。前期的改革試點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以點帶面,深入推進、全面推廣這項工作,有利於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使改革紅利惠及更廣大人民群眾,使機制優勢充分轉化成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

二、自覺服務和保障大局,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以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和市域治理會議精神為契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緊緊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重大戰略任務,深化社會綜合治理,更廣泛地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切實增強做好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在互動協作中促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有效化解,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有力促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

三、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進試點地區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新發展

試點地區應在鞏固改革試點成果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深入推進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力量。

(一)加大平台建設力度。未完成平台上線的人民法院應在兩年內實現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全部上線。自主建設的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應確保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業務規範指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技術規範指引》的要求,將數據實時匯聚至統建的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

(二)優化升級平台功能。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則,進一步打通道交領域各部門數據孤島,開放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數據接口,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解決調解員多系統重複錄入信息問題。完善道交糾紛處理全流程數據庫,提高數據錄入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着力解決鑑定機構、保險公司等部門與人民法院系統對接不暢、人民法院內網辦案系統與外網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不對接問題,優化提升一體化平台功能模塊的便捷性、智能性,讓平台運行更加高效,全面實現信息互通、一網辦案。積極做好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與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對接工作,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也可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申請調解,實現相關平台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三)強化部門聯動協同。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積極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深入推進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的支持,落實和加大專項工作經費保障,着力解決多頭管理、工作交叉、權責不清等制約糾紛高效便捷化解的突出問題,充分利用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形成的大數據資源,加強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健全非訴調解、訴訟風險評估、類案結果提示、一鍵理賠等工作機制,凝聚多元力量,共同發力、協同推進社會治理創新。

(四)規範完善調解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充實人民調解員力量,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強人民調解員網絡操作和法律知識培訓,及時上傳調解案件信息,完善調解工作考核機制,增強調解工作激勵。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應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和調解員的選聘管理,加強對涉保險的道交糾紛調解工作的指導,提高相關調解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研究解決異地保單調解授權存在障礙等待等問題。人民法院應加強特邀調解工作,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吸納保險行業人員、人民調解員、法律職業工作者等擔任特邀調解員。

(五)完善訴調對接。強化訴源治理體系建設,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積極開展在線調解,擴大電子送達方式的適用,完善涉保司法鑑定工作機制,規範鑑定的委託與受理,建立在線委託鑑定機制。拓展理賠計算器在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保險理賠中的運用,統一賠償標準與證據規則,積極試行城鄉融合發展背景下道交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城鄉一元標準,使調解、裁判、保險理賠流程更加標準、高效。人民法院應完善在線司法確認、調解轉訴訟的績效考核機制,將在線司法確認作為審判績效指標計入工作量。

(六)提高網上保險理賠效率。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應進一步提高對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引導各保險公司通過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進行理賠,簡化平台上調解案件的保險理賠審批程序,縮短理賠時限,使一鍵理賠、快速賠付落地見效。

四、借鑑成功經驗,開拓創新,確保非試點地區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順利穩步推開

非試點地區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借鑑試點地區成功經驗,積極探索,分步驟、穩步開展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確保這項工作取得實效,積極推動本地區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一)關於組織領導。非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應樹立戰略眼光,充分認識全面推廣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通盤部署,建立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確定聯繫部門和聯繫人,設立專項工作經費,共同推進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建設和工作開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逐級層報上級業務或主管部門。

非試點地區人民法院應結合自身實際組建專門的改革聯絡辦公室,負責各相關部門之間協作交流、聯席會議等具體事宜的落實及日常聯絡。

(二)關於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號)的相關內容執行。

(三)關於規範要求和平台建設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下發〈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業務規範指引〉〈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技術規範指引〉的通知》執行。自主建設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的人民法院,應確保自建平台的數據能夠實時匯聚到統建的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

(四)關於時間要求。新開展工作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自身信息化建設情況,認真確定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的建設方式,於2020年6月1日前通過紙質文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後原則上不再支持建設模式的變更,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平台建設。

五、加強宣傳引導,為全面推廣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改革工作的有序開展、全面推廣,離不開宣傳引導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報道、發放宣傳冊、網絡直播等多種途徑,讓人民群眾全面了解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的內容和成效,提升社會認知度和接受度,為深入推進、全面推廣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創造有利外部環境。加強對道交糾紛當事人的引導,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基礎上,主動運用道交糾紛一體化平台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促進矛盾糾紛便捷高效公正化解,提高社會綜合治理效能。

六、及時總結問題經驗,協同做好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階段性檢查

全面推廣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經驗要及時向上級業務或主管部門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共同加強指導,適時組織階段性檢查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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