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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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

法(研)發〔1987〕33號
1987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7年#第四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87年7月6日,《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下達後,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門陸續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這類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場,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同時,許多非法出版物內容腐朽,對群眾特別是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活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明確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投機倒把罪論處;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淫書淫畫、淫穢音像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罪論處;其中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的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不僅觸犯了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罪,也觸犯了投機倒把罪,應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1987年11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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