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 2021年5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有效期:2021年5月25日—2021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
正文 |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持續穩定,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面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等物品,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違法違規制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的信息;嚴禁製造、銷售仿真槍。
二、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並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
四、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涉弩等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涉槍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人員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涉弩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五、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被搶、被盜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仿真槍、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六、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涉弩等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七、嚴禁使用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等從事非法娛樂遊藝活動。玩具製造企業不得生產、銷售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槍口比動能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槍。廣大人民群眾在購買玩具槍時要選擇正規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要購買無生產廠家、無許可證號、無產品標誌、來源不明的玩具槍,不要購買仿真槍、火柴槍、水彈槍和仿真手雷、炸彈等易於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稱槍支包括: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等各類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及槍支零部件;彈藥包括:以上各類槍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彈丸;弩是指以機械外力助推箭的發射裝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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