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2020年8月28日 |
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3.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5.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6.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7.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8.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9.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10.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三、防衛過當的具體適用
11.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2.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3.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14.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四、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
15.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16.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17.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18.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取證工作要及時,對衝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應當第一時間調取;對衝突過程的目擊證人,要第一時間詢問。取證工作要全面,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都應當依法及時收集,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於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後果等的證據。
20.依法公正處理案件。要全面審查事實證據,認真聽取各方意見,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並及時核查,以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要及時披露辦案進展等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對於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於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的涉正當防衛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案情複雜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社會影響重大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21.強化釋法析理工作。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細緻地闡明案件處理的依據和理由,強化法律文書的釋法析理,有效回應當事人和社會關切,使辦案成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開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盡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2.做好法治宣傳工作。要認真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做好以案說法工作,使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成為全民普法和宣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要加大涉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發布力度,旗幟鮮明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同時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消除社會戾氣,增進社會和諧。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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