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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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1984年4月26日
已被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強姦罪而共同輪姦的,從重處罰。

一、怎樣認定強姦罪?[編輯]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編輯]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三、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編輯]

  1.把強姦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有的未婚男子以「戀愛」為名,玩弄女性,姦淫多名未婚婦女,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流氓罪論處。

  2.把強姦同通姦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②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③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④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3.把輪姦同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係加以區別。有的流氓集團在作案時,既有男女流氓之間的亂搞,又挾持女青年進行強姦的,後者應定強姦罪。

  4.把強姦未遂同流氓行為、流氓罪加以區別。

四、在辦案中怎樣應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編輯]

  從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

五、在辦案中怎樣應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編輯]

  輪姦是強姦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應從重處罰。

  輪姦婦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輪姦幼女或者輪姦婦女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六、怎樣認定姦淫幼女罪?[編輯]

  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其特徵是:1.被害幼女的年齡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2.一般地說,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3.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

  對姦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該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男少年,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在辦理姦淫幼女案件中出現的特殊問題,要具體分析,並總結經驗,求得正確處理。

七、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的如何處罰?[編輯]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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