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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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9 頁 | |
關於民事訴訟進行程序有三疑問第一問上訴人未預納審判費經審判長限期補繳上訴人若逾期仍不遵行即屬程式未備自應依照乙說認為不合法以決定駁回惟此項期限依民訴律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法院或審判長得因聲請或職權而伸縮之第二問當事人因逾限未繳納審判費以決定駁回之件除得於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外無論在二十日內或二十日外補繳訟費均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此即裁定期間與不變期間之異點第三問當事人兩傳不到或逾限不繳訟費在現行民訴律並無法院將上訴狀註銷之明文除逾限不繳訟費已於前二項說明外所謂當事人兩傳不到如係濡滯言詞辯論日期自可依對造之聲請而為缺席判決受缺席判決之當事人對該判決聲明窒礙時如在不變期間以內不問有無理由即應回復缺席前之程序否則依同律五百零二條第二項應認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