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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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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25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26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茲分別解答如下

  (一)現行律上以十六歲為成年成年之人應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未成年人行為應由行使親權人或監護人為之代理始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三)子於成年後不問能否獨立生計在法律上當然可為訴訟行為毋庸行使親權之人代理但別有能力欠缺原因者不在此限

  (四)民律尚未公布暫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倘訴訟事件法院係依據習慣而認定者除當事人不聲明異議外仍應以職權調查或由當事人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