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8號解釋
外觀
←最高法院解字第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58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7 頁 | |
(曾犯甲乙丙三罪供認確鑿原審僅就甲罪判處徒刑八月已經確定執行未畢復犯丁罪未遂復審供認甲乙丙丁各罪不諱究應從何定刑) 查甲乙丙三罪為俱發罪應依刑律第二十四條定其執行刑丁罪所犯既在甲罪確定審判後執行中應查照累犯規定科處再與甲乙丙三罪之執行刑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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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7 頁 | |
(曾犯甲乙丙三罪供認確鑿原審僅就甲罪判處徒刑八月已經確定執行未畢復犯丁罪未遂復審供認甲乙丙丁各罪不諱究應從何定刑) 查甲乙丙三罪為俱發罪應依刑律第二十四條定其執行刑丁罪所犯既在甲罪確定審判後執行中應查照累犯規定科處再與甲乙丙三罪之執行刑併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