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3號解釋
外觀
←最高法院解字第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83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2 頁 | |
查婚姻案件如在第一審為原告之控告人不於言辭辯論日期到場自應准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至被控告人不於最初之言詞辯論日期到場應另定日期傳喚之如屢展期不到繫屬法院得據控告人所提出之證據並以職權調查明確為通常判決不得推定為被控告人之自認即予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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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2 頁 | |
查婚姻案件如在第一審為原告之控告人不於言辭辯論日期到場自應准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至被控告人不於最初之言詞辯論日期到場應另定日期傳喚之如屢展期不到繫屬法院得據控告人所提出之證據並以職權調查明確為通常判決不得推定為被控告人之自認即予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