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1990年11月2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線電視的管理,宣傳國家的法律和方針政策,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線電視,是指下列利用電纜或者光纜傳送電視節目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
(一)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播放自製電視節目和錄像片的有線電視台;
(二)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播放錄像片的有線電視站;
(三)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共用天線系統。
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和有線電視事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和有線電視事業發展規劃。
第四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台:
(一)符合當地電視覆蓋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專職的採訪、編輯、製作、攝像、播音、傳輸以及技術維修人員;
(三)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四)有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像、編輯、播音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場所;
(六)有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七)有固定的播映場所。
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
禁止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放自製電視節目。
個人不得申請開辦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必須使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放自製電視節目和錄像片。
第六條 開辦有線電視台,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開辦有線電視站,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許可證》。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由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台的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八條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後,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播映的電視節目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電視節目和錄像製品的規定。嚴禁播映反動、淫穢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自製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
第十條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必須完整地直接接收、傳送中央電視台和地方電視台的新聞和其他重要節目。
第十一條 開辦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須按月編制播映的節目單,經開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後,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已開辦的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因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繼續開辦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審批機關報告,由審批機關註銷。
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開辦。
第十四條 學校開辦用於教學目的的有線電視,由有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批、管理,並由審批機關抄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並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製電視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製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有線電視台或者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任務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用於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分別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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