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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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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企業法
作者:最高人民會議
主體100(2011)年11月29日
主體81(1992)年10月5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 決定 第19號 通過
主體88(1999)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政令 第484號 修正補充
主體93(2004)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政令 第780號 修正補充
主體94(2005)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政令 第1131號 修正補充
主體95(2006)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政令 第1774號 修正補充
主體96(2007)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政令 第2367號 修正補充
主體100(2011)年11月29日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政令 第1994號 修正補充

第一章 外國人企業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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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外國人企業法的使命)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共和國)外國人企業法是通過外國人企業的設立經營為共和國同世界各國家廣泛發展經濟合作和交流做出貢獻。

第二條(外國人企業的定義) 外國人企業是指由外國投資人投資企業經營所需的全部資本,設立並獨自進行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外國人企業設立部門和禁止設立項目企業) 外國投資人可以在電子工業、自動化工業、機械製造工業、食品加工工業、服裝加工工業、日用品工業、運輸和服務等各領域,設立經營外國人企業。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技術落後的企業,不准設立。

第四條(投資保護原則)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人投資的資本和經營企業獲得的收入。

第五條(外國投資人的遵守法規義務) 外國投資人應當尊重並嚴格遵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共和國)法律,規定,不得進行阻礙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第六條(本法的適用對象) 本法適用於在指定地區設立經營的外國人企業。

第二章 外國人企業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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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外國人企業設立申請文件的提交) 外國投資人設立外國人企業時,應當向投資管理機關提交企業設立申請文件。

企業設立申請文件包括載明企業名稱和地址、總投資額和註冊資本、行業、取工人數、存期等事頂的企業設立申書和企業章程副本、經濟技術估算報告、投資人的資本信用證明書等。

第八條(對外國人企業設立申請的審理) 投資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外國人企業設立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

批准設立企業時,簽發外國人企業設立批准書,不批准時,向申請人發送載明其理由的不批准通知書。

第九條(外國人企業的註冊) 外國投資人應當自收到外國人企業設立批准書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在地的道(直害市) 人民委員會或者經濟特區管理機關登記註冊。

外國投資人應當自登記企業之日起20日內向道(直害市)人民委員會或者經濟特區管理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海關登記。

第十條(分公司、辦事處、代理處的設立) 外國人企業經投資管理機關的批准,可以在共和國或者外國開設分公司、辦事處、代理處等。

第十一條(建設的委託) 外國投資人可以委託共和國建築部門進行設立外國人企業需的建築工程。

第十二條(投資期間) 外國投資人應當在外國人企業設立批准證書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投資。

因不得已情況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投資的,可以經投資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投資。

第十三條(外國人企業設立批准的撤銷事由) 外國投資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的投資期限內投資的,投資管理機關可以撤銷外國人企業設立批准。

第三章 外國人企業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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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變更行業) 外國人企業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行業進行經營活動。

擴大或者變更行業範圍的,應當經投資管理機關的批准。

第十五條(生產及進出口計劃的提交) 外國人企業應當向投資管理機關提交年度、季度生產及進出口計劃。

第十六條(經營物資的購入和產品銷售) 外國人企業依照規定,可以通過投資管理機關在共和國購買原料、材料、設備或者在共和國銷售產品。

第十七條(外國人企業和帳戶) 外國人企業應當在共和國銀行或者外國投資銀行開立帳戶。

經外匯管理機關的批准,也可以在外國銀行開立帳戶。

第十八條(財務會計) 外國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存放財務會計文件。

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應當按照適用外國人企業的財務會計法規進行。

第十九條(勞動力的錄用) 外國人企業應當錄用共和國勞動力。

部分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的技術員和技工通知投資管理機關後,可以錄用外國的勞動力。

第二十條(組織工會) 在外國人企業做工的職工可以組織工會。

工會組織保護職工的權益,並同外國人企業訂立有關保證勞動條件的合同,監督履行合同。

外國人企業應當向工會組織提供活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利息的再投資和向外國匯款) 外國人企業經營企業所得的合法利潤,可以用於再投資,也可以依照有關外匯管理的共和國法律法規向外國匯款。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企業的投保) 外國人企業投保的,應當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二十三條(納稅) 外國人企業應當繳納規定的稅款。

鼓勵部門的外國人企業在一定期間可以被減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關稅的免徵) 外國人企業搬入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或者搬出企業產品的,免徵關稅。

第二十五條(註冊資本) 外國人企業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外國人企業不得在存期內減少註冊資本。

第二十六條(對投資和納稅情況的了解) 投資管理機關和有關財務機關有權了解外國人企業的投資及納稅情況。

第四章 外國人企業的解散和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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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企業的解散以及存續期間的延長) 外國人企業經批准的存期屆滿的,應當解散。

外國投資人在存期屆滿以前解散企業,或者延長其期限的,應當經投資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制裁) 違反本法的,根據情節,可以停止經營或者解散企業,或者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企業的解散、破產註冊、財產處理) 外國人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時,外國投資人應當向投資管理機關辦理解散或者破產申請。

清算程序終結前,不得擅自處理外國人企業財產。

第三十條(解決糾紛) 外國人企業有關的糾紛,通過協商的方法予以解決。

協商方法未能解決的,以調證、仲裁、審判程序加以解決。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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