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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原始胡楊林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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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原始胡楊林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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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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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原始胡楊林保護管理條例

(2010年2月10日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治縣境內原始胡楊林生態環境的保護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原始胡楊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原始胡楊林是指北塔山以南,鹽池以東35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天然胡楊林木;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該區域(地理坐標:東經90°11′51″---91°20′03″,北緯44°48′47″---44°49′37″)為原始胡楊林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

第三條 保護區內的原始胡楊林木、林地和草場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 保護區內的林地、草場屬於集體所有的,由在保護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原林地、草場使用者予以補償,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保護區的保護利用和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第六條 保護區實行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原始胡楊林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原始胡楊林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和破壞原始胡楊林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對保護胡楊林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原始胡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土資源、環境、旅遊、畜牧、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原始胡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對原始胡楊林保護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科普示範基地,組織開展對胡楊林生存環境的研究與生態環境的監測;

(三)依法保護原始胡楊林木、植被和古墓。對存活、枯死的胡楊林木以及古墓和保護設施進行編號拍照登記,建立檔案;

(四)在保護區設立機構,配置專人,對在保護區內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五)監督和指導在保護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對保護區的保護;

(六)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內胡楊林木、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七)在保護區內實施林木撫育、植被恢復以及其它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

(八)縣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實施以下行為:

(一)向保護區排放有害物質和引入有害物種;

(二)破壞原始胡楊木樹幹、樹根、樹樁、樹枝的自然狀態以及狩獵、放牧、採藥、開墾、燒荒、採石、挖沙、挖掘灌木等損害自然植被的活動;

(三)砍伐、掘根、攜帶、買賣、運輸、加工胡楊木;

(四)攀爬、刻劃、塗污、折撿胡楊樹木以及亂扔垃圾、毀壞設施、野餐、留宿;

(五)吸煙、野外用火;

在保護區以外5公里範圍內除修建通往保護區的旅遊線道路及牧道外,禁止修建任何道路、禁止重型車輛行駛。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區內原始胡楊林的生長情況,將其劃分為重點保護區、生態隔離區,標明區界並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毀壞;重點保護區按照國家自然保護區有關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 保護區的保護和利用應當統一規劃和管理。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保護區保護利用的詳細規劃,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進入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實習、採集標本、影視拍攝、勘探、考古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規定,經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進入保護區開發旅遊項目的,除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外,項目開發單位或個人應當持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經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以上各類活動按規定標準向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資源保護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原始胡楊林保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在保護區內組織參觀、開展旅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第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旅遊設施,應當首先徵得縣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未經同意不得修建任何設施。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批准方案進行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林木、植被、地下水、地貌;建設完工後,應當及時清場,恢復植被。

第十七條 經批准在保護區內進行旅遊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保護區承擔以下保護責任:

(一)通過縣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重點保護區配備消防設施;對林木進行有害生物防治;對胸徑2.5米以上的樹木實行單棵圍欄,掛牌保護。確保胡楊林木以及自然植被完好無損;

(二)通過林業、氣象主管部門的指導,在保護區設立避雷設施;

(三)經營服務區應當修建在保護區所規劃的位置。服務區內應當具備餐飲、住宿、商業、公廁、環保觀光車、停車場等設施;

(四)對指定的旅遊線路,在不破壞景觀和植被的前提下,修建觀光車道和人行道,並經常維護,保持暢通;

(五)服務區的用水應當在林區下游距保護區5公里外的指定地點取水,不得在保護區內提取地下水;

(六)在保護區內修建環保公廁、設置垃圾箱,及時清理公廁、垃圾箱和服務區的生活垃圾,並在遠離保護區的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配備專業導遊,為遊客提供導遊服務,制止遊客的違法行為;

(八)除環保觀光車外,不得允許未經批准的任何車輛進入保護區。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警示牌、告示牌及其設施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從事開發活動的;

(三)未按批准的事項組織參觀、開展旅遊經營活動或者建設施工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道路的承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重型車輛的車主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旅遊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履行保護義務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其它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的其它天然胡楊林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重點保護區」指胡楊林區。

「生態隔離區」指保護區圍欄至林區間的荒漠草場。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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