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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旅遊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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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旅遊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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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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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旅遊促進條例

(2016年7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 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發展大旅遊產業,推進全域旅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促進和發展,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中國楓葉之都」休閒度假、健康養生、民俗風情等地方特色,採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部門協同、產業融合的方式,發揮旅遊生態環境優勢,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統籌解決旅遊業促進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促進、統籌協調、規劃調控和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以及旅遊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旅遊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國土、財政、公安、交通、林業、水務、價格、工商、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遊業發展促進相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資源的使用、經營單位應當配合資源管理機構做好旅遊資源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根據旅遊業發展實際,按照不低於地方財政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一的比例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對促進旅遊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行業誠信檔案。

  鼓勵依法成立旅遊行業組織。旅遊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服務和引導作用,實行行業自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統籌整合旅遊資源,實行產業統一規劃、資源統一管理、市場統一開發。

  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要求,並徵求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景區開發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市、縣(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風景名勝區、森林(濕地、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青山保護、生態和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及國家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相協調。

  第九條 開發旅遊資源和旅遊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規劃,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違反規劃在旅遊景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和旅遊經營活動。

  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與旅遊業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服務項目,應當徵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挖掘地域和歷史文化,打造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名巷,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特色旅遊環境。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應當按照旅遊發展規劃,與周邊景觀和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採取保護措施,不得破壞山體、水體、名木古樹、硯台石材、楓葉資源等旅遊自然景觀環境。

  利用人文資源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歷史文化遺蹟遺址。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確定旅遊資源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並向社會公布可開發利用的旅遊資源項目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組建旅遊產業集團,建設旅遊產業集聚區,支持文化創意、網絡在線、旅遊裝備等新興產業。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展會和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民族節慶、文化展演等活動,開展專項旅遊產品的推介。

  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生態旅遊、文化體驗、體育旅遊、溫泉療養、商旅會展、節慶演出、科普教育、工業展陳、研學旅行、健康養生、休閒度假等旅遊產品。

  第十四條 旅遊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優先保障重點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鼓勵利用廢棄礦山、工業遺址及荒山、荒坡、荒灘等,依法開發旅遊項目。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土地資源、閒置房產依法開發旅遊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產業發展需要,設立旅遊產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社會資本投資參與旅遊項目開發,並建立旅遊產業孵化平台,支持旅遊企業上市融資,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旅遊產業政策的中小微型企業和鄉村旅遊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鄉村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支持利用農村特色資源發展「溝域游」、「農家樂」等鄉村特色旅遊產業。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掘民俗文化、地域文化,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工藝、民間特殊技藝等的發掘、搶救、保護和利用,開發地方特色文化旅遊產品。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根據本地資源特點和市場需求,研發旅遊商品,按照旅遊規劃在旅遊景區、遊客集散地建設特色工藝美術街區和旅遊購物場所,展示本溪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等旅遊商品。

  第十九條 鼓勵建立本地特色餐飲食品目錄,申報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挖掘具有健康養生、民俗文化等地域特色的食品。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全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重點旅遊企業開展大型旅遊促銷活動,創新宣傳方式和營銷渠道,實施區域合作,在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線路設計、市場組合推廣等方面加大交流,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智慧旅遊」服務體系,建設具有旅遊宣傳促銷、諮詢、投訴、安全、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等功能的綜合性旅遊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旅遊經營者發展電子商務,並在資金、技術和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發布制度,提供下列服務:

  (一)在旅遊高峰期,發布重點旅遊區域住宿、交通等旅遊設施接待狀況及重點景區接待容量等信息;

  (二)發布境內外旅遊目的地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疾病或其它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預警信息;

  (三)發布旅遊季象景觀信息;

  (四)發布旅遊新產品信息。

  旅遊經營者應當如實向旅遊主管部門提供旅遊經營單位基本情況和旅遊經濟運行情況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旅遊發展規劃,組織建設貫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景區與旅遊集散中心、車站、機場、賓館酒店、核心客源地的連接和疏導通道,按照標準配套建設公路及服務設施,開通重點旅遊景區公共交通專線。

  鼓勵旅遊經營者在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出入口設立旅遊服務接待站點,提供旅遊諮詢、車輛租賃、旅遊商品、導遊、景區票務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旅遊集散地及旅遊主幹路建設遊客中心、停車場(站)、旅遊廁所等,並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旅遊、交通部門制定旅遊高峰期交通應急預案,保障交通順暢。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遊教育的投入和扶持,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建立旅遊教育培訓基地和培訓網絡,培養和引進旅遊高端人才。

  健全旅遊職業技能鑑定體系,建立旅遊職業經理人機制。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由價格部門會同旅遊等部門依法組織聽證,核定收費標準後應當公示。

  第二十八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和旅遊行業組織,按照相關規定推進旅遊服務標準化建設,對家庭旅館、鄉村客棧、汽車旅館、旅遊宿營地、自駕車營地等旅遊經營活動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按質定價、明碼標價,不得進行價格欺詐、牟取暴利。

  第三十條 旅遊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保護景區生態環境,不得採石挖土、攀樹折枝,採摘楓葉、花卉,踐踏草坪等。

  景區管理部門應當對旅遊者進行景區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宣傳,對破壞景區資源與生態環境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構,並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受理信息,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投訴。涉及多個部門或跨行政區域的旅遊投訴,由市旅遊主管部門受理。

  第三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服務質量未達到相應質量標準的,由旅遊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十日內公告。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旅遊景區內違反規劃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破壞旅遊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價格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破壞景區生態環境,情節較輕的,由旅遊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處以50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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