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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從新/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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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本草者,當先註明其所以主治之由與所以當用之理,使讀之者有義味可咀嚼也。茲集藥性病情,互相闡發,庶便資用。若每處皆釋,則重復煩瑣,反生厭瀆,故前後間見。或因藥論辨,讀者彙觀而統會之可也。
  • 上自《神農本草經》,以至李氏《綱目》,俱遞有收載。自《綱目》以後,收載絕少。如燕窩之類,用治甚多,從前俱所失收,茲集俱爲增入。
  • 自古本草以至近今本草,俱有是名,而今竝無是藥者,如預知子之類,俱爲削去。
  • 藥品主治,諸家析言者少,統言者多。如治痰之藥,有治溼痰者,有治燥痰者,諸書第以除痰概之;頭痛之藥,有治內傷頭痛者,有治外感頭痛者,諸書惟言治頭痛而已。此皆相反之證,未可混施。舉此二端,其餘可以類推矣。又止言某病宜用,而不言某病忌用,均屬闕略,茲集竝加詳註,庶無貽誤。
  • 每藥先辨其氣味、形色,次著其所入經絡,乃爲發明其功用,而以主治之證,具列於後。其所以主治之理,即在前功用之中,不能逐款細註,讀者詳之。
  • 徐之才曰:「藥有宣上升下行曰宣、通、補、瀉、濇、滑、燥、溼即潤也、輕、重十種,是藥之大體,而本經不言,後人未述。凡用藥者,審而詳之,則靡所失遺矣。」今爲分闡,以標於本藥之上此十劑也,陶隱居多寒熱二劑,茲不具述。然本集燥劑,即陶氏之熱劑;而通劑,乃徐氏之燥劑也
  • 藥品主治已註明某臟某腑者,則不更言入某經絡,以重複無用也。
  • 陰、陽、升、降、浮、沉,已詳於藥性總義中,故每品之下,不加重註。
  • 採用諸書,悉標其名氏,使知爲先哲名言,有可考據也。間有刪節數行數句者,以限於尺幅也。有增改數句數字者,務暢其文義也。其間廣搜博採,義圖貫通,取要刪繁,詞歸雅飭,庶幾爽觀者之心目雲爾。
  • 凡假藥不可不辨。如花草子、僞沙苑、蒺藜、香欒、僞枳實、枳殼之類,始則以僞亂真,漸至真者絕少,數百年來從無人起而指摘者。此類甚多,茲集俱正其誤。
  • 同是藥名,而力量厚薄懸殊,性味優劣迥別。如野白朮與種白朮、並江西白朮之類,至肉桂中洋桂,黃連中新山連,更害人之尤者也。茲集俱細爲分別。
  • 本藥而雜別種在內用者,即不能取效。如肆中柴胡夾雜白頭翁、小前胡、遠志苗、丹參等於內,不細爲揀去,不唯無益而反有害矣,亦斷不可不正之。
  • 藥品脩治,必須如法。今肆中熟地黃用煮,菟絲餅加麵之類。製治乖方,斷不可用,俱爲正之。
  • 凡可以救荒者,收載稍繁,以其有裨於生成之實用也。
  • 養生與治病。食物之宜否,關係非細,故收載不厭其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