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司1999第36號
← | 權司1999第35號 |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關於《X X 摺紙全書》著作權案有關問題的答覆 權司[1999]第36號 1999年6月10日 |
權司1999第37號 |
X X省版權局:
收到你局來函,現答覆如下:
根據貴局提供的《A摺紙》書中內容摘選(複印件),我們認為,該書中的摺紙形象圖和摺紙示圖,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圖形作品中的示意圖,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摺紙的方法及順序不在保護之列。
由於貴局沒有提供《 X X 摺紙全書》的有關複印件,故無法作出基本的判斷。如果《 X X 摺紙全書》的編繪者不能證明此作品為其獨創,並與前書圖形作品的表現形式相同,則可以認定後者抄襲了前者。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X X 省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
近日,我局受X X省版權局的委託,受理了郭X X 、宋X X訴X X美術出版社出版的《 X X 摺紙全書》侵犯著作權案。該案投訴人系《A摺紙》及《B摺紙》的編繪者,兩書的內容是以各種組合的幾何圖形、摺疊符號及簡單的文字說明向讀者展示了摺紙形象及摺疊方法和邏輯順序。摺疊符號以直線、虛線和曲線說明摺疊的方向和動作。投訴人訴稱X X 美術出版社出版的《 X X摺紙全書》抄襲了其編繪的兩本書中的摺紙形象和繪圖形式。
現就有關問題向貴局諮詢,請求給予答覆:
一、 兩書中的摺紙形象圖(以幾何圖形組合而成對)和摺疊示圖(以幾何圖形和摺疊符號構成)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屬於哪一類作品?
二、 摺紙的方法、順序及幾何圖形的組合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並受著作權法保護?
X X省版權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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