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成與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李文成與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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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22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文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亞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月,系該公司法律部職員。
委託代理人任侃健,系該公司法律部職員。
上訴人李文成與被上訴人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3)深龍法勞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李文成於2013年12月4日簽收深龍勞人仲案(2013)456號仲裁裁決書後,未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仲裁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李文成就同樣仲裁請求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及就同樣訴訟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裁定駁回李文成的起訴無誤,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李文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妥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華
審 判 員 邢 蓓 華
代理審判員 張 士 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鄧理哲(兼)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