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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敲詐勒索案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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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深龍檢刑不訴〔2019〕637號

2019年8月22日於深圳市龍崗區
來源:中國檢察網 > 案件信息公開

被不起訴人李洪元,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8021977********,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深圳市龍崗區**街道**路**號**房,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謝連喜律師,廣東意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鶴遙律師,廣東意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於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5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7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8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李某某於2005年10月入職華**技術有限公司任工程師職務,2018年1月31日從華**公司離職,離職前在逆變器銷售管理部工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李某某以向華**公司上級審計、稽查部門舉報其部門主管在部門業務上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從其部門主管何某某處勒索人民幣30萬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被迫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渤海銀行賬戶向李某某招商銀行賬戶轉款人民幣30萬元。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8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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