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4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

第三章 產業促進和保障

第四章 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大江東集聚區管理範圍為《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區域,蕭山區黨灣鎮所轄接壤區域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大江東集聚區的管理範圍。

第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以集聚發展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為重點,突出現代產業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綜合服務功能、一流生態功能,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國際創新創業載體,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

第四條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蕭山區行政區劃、司法管轄和匯總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依法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行政管理權限。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同時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行政管理權限。

第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干職能機構,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調整職能機構設置。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依法設置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與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職能機構合署辦公。

第七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完善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第八條 大江東集聚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統計報送權限,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蕭山區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 大江東集聚區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江東集聚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蕭山區有關規劃相銜接。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和調整,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和報請批准;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先徵求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大江東集聚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並納入蕭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報請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修改和調整的,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徵求蕭山區意見後,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居民和促進集聚區發展的要求,推進區域建設。

跨區域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確定其建設標準、建設時序、出資比例、建設和運營管理方式。

第十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補償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工作。

第十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加強對區域內濕地的保護。

第三章 產業促進和保障

第十六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產業政策導向,通過運用產業基金等方式,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七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准入標準。進入大江東集聚區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大江東集聚區禁止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產業,限制發展供過於求、技術檔次低的產業。區域內現有的落後產業應當依法限期淘汰和搬遷。

第十八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加大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興辦研發機構、博士後工作站、成果轉化基地等合作組織。鼓勵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引導高技術產業、研發機構和融資平台向各類重點科技園區集聚,構建布局合理、開放高效的區域創新資源共享網絡。

第十九條 鼓勵國(境)內外各類人才在大江東集聚區創新創業。引進人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完善和創新投融資體制和政策,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投資效益。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激勵自主創新的有關政策措施,建立以政府科技投入為引導,企業、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市場化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

第二十一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研發設計、信用、法律、保險、知識產權、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第二十二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智慧城市發展部署的要求,建設先進的信息基礎設施,推進先進信息技術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社區建設、企業經營等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建立政府信息服務平台,公開管理規定、管理措施、辦事程序等信息,方便企業和公眾查詢。

第二十四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及時歸集區域內企業的信用信息,並依法對信用良好的企業規定優惠措施。

第四章 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

第二十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機制,推進城鄉統籌,促進社會公平,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和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體制,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完善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社區管理服務能力,推進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

第二十六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加強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能力的建設,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七條 大江東集聚區居民在基本社會保障、戶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務方面與市區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大江東集聚區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納入市級統籌。

第二十八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規範、健康、有序發展,逐步建立與大江東集聚區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社會組織發展體系。

第二十九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可以將其承擔的事務性、服務性職能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提供社會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