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政函〔2014〕26號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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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編輯]為進一步保護我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切實貫徹實施《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我市行政區域內已公布的歷史地段,參照《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關歷史文化街區的相關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市區範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蕭山區、餘杭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兩區政府自行確定(以下簡稱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
五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以下簡稱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
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名錄由市、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按覆蓋廣、專業強的原則推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規劃、房產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需要,在專家委員會名錄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並組織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論證評審工作。
四、通過普查評估、規劃編制及市民推薦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築物,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論證。涉及建設項目的,應在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階段或土地出讓前完成論證工作。
五、建設單位在建設中發現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時應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向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標誌牌的設立分別由市、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七、歷史建築公布後,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測繪和文史挖掘工作,並建立相應的檔案。
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建立歷史建築的使用功能變更、維護維修等日常管理檔案。
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做好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檔案及相關資料的建立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應建立歷史文化街區的基本情況、歷史沿革、保護現狀及其他保護管理資料的管理檔案。
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應配合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上報等工作。
八、市、縣(市)規劃部門應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公布後一年內編制完成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築保護圖則。
因保護範圍或部分建築本體滅失等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市、縣(市)規劃部門應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歷史建築保護圖則進行修改。修改後的保護規劃、保護圖則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九、歷史建築名錄和保護圖則公布後,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各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將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使用要求書面告知保護責任人。
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和使用要求書面告知工作由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
書面告知的示範文本由市、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變化時,原保護責任人應將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使用要求告知新保護責任人,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
十、危害歷史建築安全的活動包括下列行為:
(一)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
(二)在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違法搭建建(構)築物;
(三)在歷史建築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其他危害歷史建築安全的行為。
十一、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需對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建築進行修繕整治的,應於本年末將次年整修計劃報各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提交的整修項目計劃進行覆核,並結合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和實際現狀,編制下一年度保護整修計劃並報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
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區上報的整修計劃,結合市級財政預算安排情況,於次年年初制定並下發當年度全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整修計劃。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年度計劃的要求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整修工作,市、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予指導和督促。
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年度保護整修計劃由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十二、歷史文化街區整修工程的實施單位應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歷史文化街區整修工程實施方案並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歷保、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歷史文化街區整修工程的施工、驗收等管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有關規定進行。
十三、歷史建築的維護與修繕工程,根據其修繕的範圍和內容分為五類:
(一)應急搶修工程,指因歷史建築突發危險或瀕危,或保護責任人不明等原因,為確保歷史建築的安全而採取的臨時加固、排危措施;
(二)日常養護工程,指對歷史建築進行的日常的、有周期性的、不改動歷史建築現存結構形式、內外部風貌、特色裝飾的保養維護工程;
(三)局部整修工程,指因風貌保護、結構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對歷史建築內、外部風貌,主體結構或特色構件等進行的局部加固補強、修補拆換、裝飾裝修工程;
(四)全面整治工程,指對歷史建築主體、附屬設施及周邊環境進行的以恢復歷史建築整體風貌、合理使用為目的的全面的、保護性修繕整治工程;
(五)遷移保護工程,指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工程。
十四、對歷史建築實施日常養護、局部整修、全面整治工程的,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保護圖則、保護使用導則及國家設計規範的要求編制具體修繕方案,明確具體的保護措施和要求。經所在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報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申請審查資料包括:
(一)歷史建築保護修繕項目申請表;
(二)修繕具體方案(相關文字說明、圖紙等);
(三)項目概(預)算書;
(四)相關證明文件(房產證、租賃合同或立項文件複印件、代理人授權委託書等);
(五)與修繕工程相關的其他資料。
歷史建築在使用的過程中需進行裝飾裝修,應按照歷史建築局部整修工程的審批流程進行報批。
修繕方案中涉及消防、結構等其他建築工程設計內容的,按照國家、省、市建築工程設計有關規定報批。
縣(市)歷史建築修繕方案報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十五、歷史建築應急搶修工程,保護責任人應在施工前向市和區、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接受市和區、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
歷史建築遷移保護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相關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市、縣(市)歷保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十六、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保護圖則和保護使用導則確定的保護類別和保護要求進行。保護修繕採用的方法、技術措施應當符合真實性、完整性、可識別性、可持續性的保護原則。
鼓勵積極研究、開發和應用保護修繕新材料和新技術,提高歷史建築保護修繕效果和歷史建築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物理性能。
十七、維護修繕實施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設計方案開展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市和區、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實施單位或個人應予配合。
十八、修繕工程完工後,市和區、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歷史建築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如與歷史建築保護要求不符的,應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如符合保護要求的,實施單位或個人應自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關竣工資料提交市和區、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
歷史建築修繕工程的其他驗收按照國家、省、市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縣(市)歷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按規定報批。
二十、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和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選擇異地安置且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等級低於原房屋所在地段等級的,或所有人、使用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可適當給予獎勵,獎勵額最高不得超過原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5%。
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和歷史建築徵收的具體獎勵標準由各縣(市)自行確定。
二十一、對歷史建築內所有人或使用人實施臨時搬遷過渡的,搬遷實施機構應當與所有人或使用人簽訂臨時搬遷過渡協議,並參照房屋徵收方面規定給予過渡補償。
二十二、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年底組織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歷保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專家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風貌保護、安全管理、合理利用等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經檢查評估,對於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保護責任與義務、達到保護管理要求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市級歷保資金給予一定的保護利用資金補助,專項用於保護整修工程。
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情況評估由縣(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
二十三、原有文件中相關條款如與本實施細則有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園文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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