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19日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2年11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城市運行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主城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桶裝收集、清潔直運,實現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遺灑。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負責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環保、房產、貿易、工商、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管執法、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以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清潔直運、無害化處置等相關知識。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等相關知識的教育。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管理[編輯]

第七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並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確定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的發展方向,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

第八條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範,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和清潔直運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服務、環境保護等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用地平面圖,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只能用於生活垃圾的接駁轉運,不得配備敞開式壓縮、分揀等現場處置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投放點應當按照清潔直運規範要求的比例,具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功能。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集中採購、配發。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採購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滿足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要求,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在既便於垃圾投放,又便於收集、運輸作業的場所,並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三條 主城區內已有的垃圾轉運站應當拆除原有的生活垃圾敞開式壓縮、分揀等現場處置設施,改造為符合清潔直運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駁場所。

主城區內已有的垃圾容器間應當按照垃圾清潔直運的要求改造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

第三章 分類與投放[編輯]

第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如紙類、塑料、玻璃和金屬等;

(二)餐廚垃圾,指餐飲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製作過程中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電等,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織物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廢棄物。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定期修訂並公布。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交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處置,廚餘垃圾和有機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投放廚餘垃圾應當裝入可降解的垃圾袋並封閉袋口。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分類投放不當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指導、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第四章 收集和運輸[編輯]

第十七條 主城區內的生活垃圾採用清潔直運方式收集、運輸。清潔直運的作業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 主城區內從事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清潔直運單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文件後方可從事生活垃圾清潔直運。

第十九條 清潔直運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清潔直運作業技術規範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除因道路通行條件限制外,不得採用接駁轉運方式實施清潔直運;

(三)作業車輛應當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類後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清潔直運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誌,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六)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

(七)不得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灑生活垃圾;

(八)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條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並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運輸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得占用生活垃圾清潔直運作業場地。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接駁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範圍;位於居住區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清潔直運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範應急預案,並報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服從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指揮。

第五章 處 置[編輯]

第二十三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產能狀況及安全性、經濟性,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餐廚垃圾應當採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填埋、高溫消毒製成飼料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採用分解後回收利用、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含有有害物質的應當交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本市優先發展採用焚燒技術處置生活垃圾。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設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所,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所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率。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評估制度,積極推行生活垃圾生物處理技術、綜合處理技術,提高生活垃圾處置水平。

第二十五條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按照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第六章 費用管理[編輯]

第二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清運費、處置費,具體辦法按照《杭州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5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成本核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負責生活垃圾的稱重計量,並定期校準、維護稱重計量設施。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計量監督,保證計量數據的準確。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由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月支付給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編輯]

第二十九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組織制定垃圾分類投放、清潔直運和處置的技術規範;

(二)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三)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五)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投訴;

(六)按年度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區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二)在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三)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等活動的投訴。

第三十一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市市容環衛、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公開環境參數。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投訴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容環衛、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未按規定投放、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編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清潔直運,是指利用裝備有密閉、壓縮設備的作業車輛,將生活垃圾從投放點、收集容器集置場所分類收集後,直接運送或者經密閉接駁運送至相應垃圾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垃圾運輸車輛停放維保場等設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廢物箱、垃圾箱(桶)等設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是指用於集中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便於大型清潔直運車輛收集作業的場所。

(五)生活垃圾接駁場所,是指用於小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車輛向大型作業車輛進行密閉式轉移、集中生活垃圾的場所。

第三十八條 蕭山區、餘杭區、各縣(市)生活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發布,並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