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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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
市政府令第88號
1995年6月27日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3)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市政府令第88號


(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根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綠化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杭州市城市建成區和經國務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綠化活動以及各類綠地(包括規劃綠地)、樹木、綠化設施(包括綠地的裝飾護欄、園林小品、綠化植物、名稱標牌、公園導遊牌及其他綠化宣傳牌等)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檢查各城區的綠化工作,並直接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管行道樹的綠化管護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所屬街道及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各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督促、檢查轄區範圍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   杭州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   各區綠化委員會在市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領導本區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各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杭州市規劃管理局和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應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城市綠地建設應合理布局,做到市區綠化與郊區綠化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綠地系統。

  第五條 凡年滿11周歲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依照《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各單位都應將當年的人數據實統計,報所在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分配當年具體任務的依據。   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在確定各單位義務植樹具體任務指標時,可按單位劃定責任地段,承擔整地、育苗、起苗、運輸、栽植和養護任務,也可按相應勞動量,分配承擔綠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單項和幾個單項的任務,或按規定實行以資代勞辦法。

  第六條 年滿18周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教育,並責成其限期補栽或給予經濟處罰。   沒有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應按市綠化委員會和財政部門制訂的標準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該項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在經費包幹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單位的支出,應進行納稅調整,在稅後列支。

  第七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專項用於為補償單位或個人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雇用的植樹人員的工資、苗木、肥料、藥械、工具以及綠化宣傳、獎勵等費用的支出。

  第八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須有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參加審核。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通知有關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建設工程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區的綠地面積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其中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低於人均0.5平方米,小區(含組團)不低於人均1平方米,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低於人均1.5平方米。

  (二)舊城區成片改造(包括組團、小區、居住區)的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應不低於25%,其中公共綠地應不低於前款相應指標的50%。

  (三)零星插建單幢住宅,除幢間道路用地外,其餘土地應用於綠化。

  (四)工業企業、倉儲等的綠地面積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0%,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於15%。

  (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永久性港口、碼頭、集裝箱集散地、車站、停車場、大型煤場和專業性市場等綠地面積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0%,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於15%。

  (六)舊城區幹道兩側新建影劇院、飯店、商業大樓、大會堂等大型單體建築,綠地面積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15%。

  (七)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建築,綠地面積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5%,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於30%。

  (八)化工、印染、造紙、製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廠區綠地面積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於25%。廠區與生活居住區之間設立一定寬度的防護林帶。

  (九)城市道路綠化,主幹道綠化帶面積應不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0%,次幹道綠化帶面積應不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15%,在舊城區範圍的可相應降低5個百分點。

  (十)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應高於城區同類項目綠地比率的15%;西湖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比率應高於城區同類項目綠地比率的5%。

  (十一)各類公園綠化用地應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道路、鐵路、河流、湖泊規劃綠化帶兩側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時,應同時按規劃要求徵用、拆遷、劃撥一定面積的綠化帶用地,無償交給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統一組織安排綠化。此類城市總體規劃綠化帶用地不計入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指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確因用地緊張,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九條規定的指標的,經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同意,杭州市規劃管理局批准用地規劃後,應按不足的綠化用地面積,向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繳納綠地易地補償費。收繳的綠地易地補償費納入市綠化建設基金,統一用於全市綠化建設。建設項目綠地易地補償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綠地易地補償費的標準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會同杭州市物價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化建設費用應列入該項建設總投資。建設項目的綠化配套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配套綠化工程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建設單位需改變設計方案時,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配套綠化工程的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應拆臨時設施和構築物,負責將場地內的殘留物清理乾淨並平整場地,按建設項目的綠化規劃按時完成綠化。   未按時完成配套綠化建設的,市或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代為組織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按實際發生的綠化費用的1至2倍向責任單位徵收綠化延誤費,徵收的綠化延誤費統一用於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的設計方案,經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組團級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審批。

  (三)園林綠地內建築工程的設計方案,經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審核後,由杭州市規劃管理局審批。   有礙園林綠地景觀的建設項目在劃定勘設紅線時,須徵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特殊原因確需占(借)用城市綠地(包括規劃綠地,下同),砍伐、遷移樹木的,建設單位應持項目批准文件、規劃用地許可文件及規劃設計方案,經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核准,發放准予占(借)用綠地或砍伐、遷移樹木通知單,土地管理部門憑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綠地通知單,核發用地許可文件。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如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認為批准占(借)用綠地的範圍或規劃設計方案不妥,應在10日內向杭州市規劃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議。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與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請示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臨時或雜項建築工程需占(借)用綠地或遷移、砍伐樹木時,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占(借)用本單位內的一般綠地、居住區綠地,一次一處50平方米以下的,由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

  (二)遷移樹木(除古樹、名木),胸徑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處20株以內的,砍伐樹木(除古樹、名木),胸徑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處10株以內的,由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   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審批之日起7日內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未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的審批項目或上報備案的審批項目中有違背《綠化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事項,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有權指令糾正或直接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當發生水災、火災、風災等突發性災害天氣時,為搶險救災或處理事故急需遷移或砍伐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3天內向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因建設項目無法避讓並按規定權限批准占用現有綠地的,應按綠地等級向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繳納綠地易地補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統一安排綠化,或者由占用單位以占用同等級別綠地2倍面積的土地進行綠化,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並應先補後占;占用尚未實施的規劃綠地的,由規劃部門相應調整綠化規劃。綠化補償費的構成要素為所占綠地的綠化植物價、綠化設施價、綠化遷移費、1年的綠化養護費等。   經批准占用本單位綠地,占用後本單位綠地指標達不到本實施細則規定比例的,應在本單位內以與被占用同等面積的土地進行綠化。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砍伐建設用地上的樹木,應按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標準補償給樹木所有人。  凡經批准同意遷移的樹木由建設單位承擔遷移樹木的人工費、運輸費、材料費、1年的綠化養護費,並按不同季節向樹木養護單位繳納40%~60%的樹木損失補償費。

  第十九條 需臨時借用現有綠地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准後,按規定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借用期以2年為限。確需繼續臨時借用綠地的,應提前一個月辦理延長臨時借用綠地的審批手續。延長借用綠地手續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過限期的,加倍徵收綠化補償費。借用期滿後,借用單位應負責恢復綠化。

  臨時借用規劃綠地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權限和程序批准後,按臨時借用土地的辦法處理,借用期滿後,借用單位應負責恢復綠化。

  第二十條 市政建設經批准占用現有綠地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補償:

  (一)經核准砍伐樹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後可以恢復綠化的,應根據不同季節由市政建設單位負責恢復綠化,並相應繳納砍伐樹木的人工費、運輸費;砍伐樹木後不能進行綠化的,應按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補償標準的70%~80%進行補償,並支付相應的人工費、運輸費。

  (二)經核准遷移樹木的,市政建設單位應按綠化植物價值20%~60%進行補償,並支付遷移的人工費、運輸費和1年的養護費。

  (三)就近安排相應面積的土地用於綠化。如就近安排綠地確有困難的,應按同等級綠地繳納綠地易地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 城市現有樹木應嚴加保護。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徑在50厘米以上的大樹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胸徑在30厘米以上的中等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在樹木的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不得堆放土、石等雜物,不准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取土挖石。   樹木因枯萎死亡需要砍伐的,須經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直接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和養護,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居住區綠化養護費在新村管理統籌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違反《綠化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侵占城市綠地,建造臨時或永久性建築設施,或作其他非綠化用途的,以及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侵占綠地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或擅自遷移胸徑在10厘米以下、2株以內的樹木,情節較輕,能主動採取彌補措施,立即恢復綠地的,責令其具結悔過,並處以被占綠地造價(按綠地補償費的構成要素,下同)或樹木價2至4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侵占綠地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遷移胸徑在10厘米以下、5株以內的一般樹木的,或砍伐一般樹木2株以內,損失較重的,責令其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綠地造價或樹木價4倍至6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侵占綠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樹木5株以內,或遷移一般樹木10株以內,損失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綠地造價或樹木價6至8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侵占綠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或遷移一般樹木19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樹木5株以上的,責令其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綠地造價或樹木價8至10倍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侵占綠地不能恢復的,除按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收取2倍的綠地易地補償費。

  (六)其他毀壞樹木及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毀壞古樹名木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或者毀壞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破壞綠地、樹木,或毀壞林木綠化設施,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一至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四至九項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二)釘栓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綠地內亂扔廢棄物的;

  (四)在綠地內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綠地內放牧、捕獵、開墾種菜的;

  (六)圍圈樹木或就樹建房的;

  (七)在綠地或道路面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的;

  (八)在草坪、綠籬和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九)在綠地內傾倒廢渣、廢土的。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列處罰,在城區的,由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執行,其中處罰後允許其補辦占用綠地手續的和罰款在3萬元以上的,須報經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執行。   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按照本辦法收繳的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返回部分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於綠化管理,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本辦法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綠地易地補償費、綠化延誤費等,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愈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模範執行本辦法,並接受群眾的監督。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持有關證件或佩帶標誌,從嚴管理,秉公執法。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具體應用中的業務問題由杭州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