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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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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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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採用互聯網、物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聯合或者單獨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製造、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普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家庭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等合同示範文本,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諮詢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電梯行業協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條 在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製造單位應當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使用電梯培訓服務。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定期公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的參考價格。

電梯製造單位不得設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一條 電梯存在製造、安裝質量問題的,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電梯使用單位與製造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設置電梯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設計、通信裝置、供電電源以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滿足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本市建設項目電梯設計和選型配置的管理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設置電梯的,應當將電梯故障率和電梯製造單位、經營單位的售後服務、信用狀況等納入採購或者招標評定內容。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舊住宅區改造中統籌安排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事項,為其籌集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理相關手續。

加裝電梯建設工程和加裝完成後的電梯使用管理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必要時組織專家對改造、修理方案進行論證。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為改造、修理方案論證提供專家名錄。

第十五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安裝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按照規定配備統一接口,並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放。

鼓勵在用電梯安裝智慧電梯系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可以使用智慧電梯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實時監控和遠程監測。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乘客的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在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覆蓋。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覆蓋工作。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並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新建項目安裝的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轉移附有電梯的建築物使用權時,明確約定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的,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建築物使用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業主未委託他人管理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業主協商不成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協調和督促。經督促仍不能明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停止電梯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有多個獨立管理區域的,每個區域應當單獨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住宅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可以採用電子化方式;

(三)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確保智慧電梯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值守;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使用標誌;

(五)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及明顯標誌,並保持系統正常運行;

(六)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七)在電梯內安裝電子廣告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八)引導和監督乘客正確使用電梯,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予以勸阻;

(九)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機構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進行全面檢查;事故隱患消除前,應當停止電梯使用。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與保險機構等約定,由其就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項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綜合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 電梯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誌;電梯恢復使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電梯;

(二)強行或者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轎廂內蹦跳、嬉戲打鬧、吸煙;

(四)用乘客電梯運載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五)拆除、損毀電梯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智慧電梯系統、各類標誌;

(六)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滯留;

(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住宅小區業主使用電梯運送裝飾裝修材料、建築廢棄物或者大件物品的,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範。

第二十三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利用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和修理。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為其籌措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非本市登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負責人、資質、住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接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零部件供應等進行確認,並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不得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維護保養內容、作業人員等信息通過網絡平台公示,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 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優先委託電梯製造單位實施維護保養,並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

(二)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維護保養現場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護圍欄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施工安全;

(三)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四)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電梯;

(五)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記錄可以採取電子化方式,並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維護保養後的電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門鎖緊和閉合驗證裝置可靠有效;

(二)電梯平衡係數符合標準要求;

(三)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裝置可靠有效;

(四)主機曳引能力和制動能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五)自動扶梯配備附加制動器的,確保其可靠有效;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強制性要求。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電話應當保持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派出維護保養人員實施救援;電梯所在地為城市建成區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於城市建成區外的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電梯檢驗機構接到電梯使用單位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四)運行故障率高,影響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風險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為保障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公共活動安全或者排除電梯系統性安全風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相關電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電梯安全風險評估規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質量;

(三)電梯維護保養質量;

(四)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安全;

(五)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事項。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停止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的,應當提前通知住宅小區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對電梯故障高發的住宅小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要求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措施保障電梯安全性能。

第三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化系統,採集、統計、分析電梯故障等有關數據,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數據,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的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按照規定及時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較多的單位應當增加監督抽查頻次,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台,組織協調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應急處置指揮平台的調度。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受調度指令,對非本單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救援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電梯生產單位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零部件,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電梯製造單位設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受委託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其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電梯製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智慧電梯系統或者未配備統一接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或者未確保智慧電梯系統、緊急報警或者通話裝置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張貼應急救援電話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

(五)未對維護保養進行確認的。

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照規定公示維護保養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未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零部件,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置電梯故障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維護保養後的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接到乘客被困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救援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電梯使用單位定期檢驗要求後未及時開展檢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本條例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際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承擔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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