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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保護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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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東南保護約款
1900年7月

一九○○年七月,光緒二十六年

六月,上海。

一、上海道台余,現奉南洋大臣劉、兩湖督憲張電示,與各國駐滬領事官會商辦法,上海租界歸各國公同保護,長江及蘇、杭內地均歸各省督撫保護,兩不相擾,以保全中外商民人民產業為主。

二、上海租界公同保護章程,已另立條款。

三、長江及蘇、杭內地各國商民教士產業均歸南洋大臣劉、兩湖督憲張允認切實保護,現已出示禁止謠言,嚴拿匪徒。

四、長江內地中國兵力已足使地方安靜,各口岸已有各國兵輪者仍照常停泊,惟須將來水手等人等,不可登岸。

五、各國以後如不待中國督撫商允,竟至多派兵輪駛入長江等處,以致百姓懷疑,藉端起釁,毀壞洋商教士生命產業,事後中國不認賠償。

六、吳淞及長江各炮台,各國兵輪切不可近台停泊,及緊對炮台之處。兵輪水手亦不可在炮台附近地方操練,彼此免致誤犯。

七、上海製造局火藥局一帶各國允兵輪勿往游弋停泊,及派洋兵巡捕前往,以期各不相擾。此局軍火專為防剿長江內地土匪,保護中外商民之用,設有督撫提用,各國毋庸驚疑。

八、內地如有各國洋教士及遊歷各洋人,遇偏僻未經設防地方,切勿冒險前往。

九、凡租界內一切設法防護之事,均須安靜辦理,切勿張皇,以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