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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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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制定機關: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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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果洛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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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2006年4月2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障自治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青海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加強打擊、防範、教育、改造、管理、建設等各方面的工作,健全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責任制和一票否決權制等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比、激勵約束機制,深入推進平安建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引導和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四條 加強對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強法制和道德觀念,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第五條 嚴厲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群防群治工作,開展村社聯防、農牧戶聯防、毗鄰地區聯防、民兵值勤、巡山護畜等治安聯防活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教育和管理工作,維護基層社會治安秩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積極疏導、依法調處各類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禁止違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調解活動。

  第九條 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必須依法解決。禁止任何違背法律、法規、規章的索賠和賠償行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索賠、賠償為由尋釁滋事、結夥鬥毆。

  違反前款規定,組織、策劃、煽動、幫助、參與索賠、賠償活動或者尋釁滋事、結夥鬥毆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依法加強槍支管理,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私藏、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巡山護畜等活動所需獵槍,使用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借用申請,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相關責任人和槍支使用人簽訂責任書後方可借用。使用槍支的人員應當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開展平安寺院建設。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的治安防範,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宗教活動依法、安全、有序進行。

  跨州、跨縣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主辦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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