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棗莊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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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2018年12月21日棗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傳承歷史文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以及古樹後續資源(以下統稱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城市建成區內樹齡在8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以及嶧城古石榴國家森林公園、薛城區沙溝鎮古石榴群內地徑超過20厘米的石榴樹。
第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分級保護,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並將古樹名木的保護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古樹名木的資源調查、認定、養護、復壯、搶救、宣傳培訓等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林業、城市綠化部門為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林業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城市綠化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漁業、旅遊、環境保護、文化、文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文化發掘、科學研究以及成果應用,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在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組織普查、核實認定、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並根據樹木生長、存活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名木和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由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由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經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由市林業部門匯總,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以及古樹後續資源,實行三級保護,由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經區(市)林業部門匯總,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第十條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認定為名木:
(一)國家領袖人物、外國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樹木;
(二)國內外著名歷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學家所植或者詠題的樹木;
(三)分布在名勝古蹟、歷史園林、宗教場所、名人故居等,與著名歷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樹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或者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內涵的標誌性樹木;
(五)樹木分類中作為模式標本來源的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樹木;
(六)珍貴、稀有的樹木;
(七)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和科學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認定公布後,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由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其保護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劃定。
第十二條 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人):
(一)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人;
(二)在鐵路、公路、河流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鐵路、公路和水利設施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三)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林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園區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四)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人;
(五)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六)在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庭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養護人;
(七)在其他區域的古樹名木,由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所有權關係和管理職責協調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養護人。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人責任制。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人簽訂養護責任書,可以給予養護人適當補助。
養護人應當履行下列養護職責:
(一)確定專門人員負責養護;
(二)按照技術規範養護古樹名木;
(三)發現古樹名木被盜,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為、自然損害,生長勢出現明顯衰弱、瀕危、死亡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根據保護級別、捐資數額、地理位置等情況,可以約定捐資人、認養人在一定期限內署名、冠名並進行宣傳。
第十五條 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置全市統一樣式的古樹名木保護標誌。
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規範的支撐架、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定期檢查、專業養護:
(一)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每半年至少組織檢查一次;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每年至少組織檢查一次;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和古樹後續資源每三年至少組織檢查一次。
檢查情況記入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
(二)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
(三)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
(四)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規劃部門在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時,應當合理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因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並報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方案的制定和落實進行指導、監督。
因建設施工對古樹名木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護費用。
第十九條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國家和省、市重點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
(二)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採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隱患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制定移植方案,落實移植和復壯、養護費用,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報告區(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核實,並查明原因;確認已死亡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報上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
已死亡的古樹名木具有重要景觀、文化、科研價值的,可以採取相應處理措施後予以保留。確需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誌、保護設施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二級保護的古樹,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三級保護的古樹,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後續資源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每株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認定古樹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批准移植古樹名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參照區(市)人民政府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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