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山體保護條例
棗莊市山體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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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山體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30日棗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修復治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體保護,合理利用山體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山體保護管理、修復治理、開發利用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山體。
第三條 山體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工作,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
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山體保護工作,落實相關責任和工作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山體保護屬地管理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山體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林業、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經信、民族宗教、公安、財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漁業、農業、旅遊、城市管理、文物、綜合行政執法、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第六條 山體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承包人、使用人等相關權利主體應當履行看護山體免遭侵占、破壞的義務,接受當地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山體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新聞媒體對違反山體保護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對在山體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提供損毀山體重大違法案件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林業等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徵求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和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公布前,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山體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山體保護名錄以及保護級別;
(二)山體保護範圍以及界限;
(三)法定圖則;
(四)修復治理;
(五)分類保護措施;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山體保護分為一級保護、二級保護和一般保護。
第十二條 下列山體應當納入一級保護:
-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山體;
- 城區範圍內的山體;
(三)鐵路、高速公路、機場專用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山體;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山體;
(五)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地質遺蹟保護區以及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範圍內的山體;
(六)其他需要納入一級保護的山體。
第十三條 下列山體應當納入二級保護:
(一)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的山體;
(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重要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山體;
(三)環城國家生態公園、綠道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山體;
(四)其他需要納入二級保護的山體。
第十四條 山體保護範圍內一級和二級保護以外的山體納入一般保護。
第十五條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是山體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的;
(三)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六條 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屬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
第十七條 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山體保護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標明保護範圍、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一級保護山體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一)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二)必要的山體景觀游賞設施;
(三)軍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設施。
第十九條 二級保護山體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建設的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一級、二級保護範圍內,禁止審批新的採礦權,對已有的採礦企業應當制定關停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在一般保護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開採區。新設採礦權應當充分利用已開採的山體,嚴格限制開採完整的自然山體。
第二十二條 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對山體周邊的開發建設進行控制,開發建設應當與周圍山體景觀、自然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山體保護範圍內荒山、土地、林地等承包經營的,應當在依法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山體保護責任。已經簽訂承包合同的,應當補充山體保護有關方面的內容。
承包人或者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違法採石、採砂、建房、建墳、取土等造成山體破壞的,發包人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賠償損失,直至收回承包權。
第四章 修復治理
第二十四條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作實行「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堅持邊開發利用、邊修復治理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礦山權屬清楚的,由採礦權人負責修復治理;
(二)建設項目用地權屬清楚的,由建設項目用地權屬人負責修復治理;
(三)責任主體滅失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負責修復治理。
第二十六條 採礦權人和建設項目用地權屬人應當編制山體修復治理方案,經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責任單位按照山體修復治理方案施工,並會同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竣工驗收後,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或者相關權屬單位做好後期管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不得對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金在國土資源部門的指導下參與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作,對修復治理山體投入大、效果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助、表彰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山體保護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生態環境損害問責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納入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年度生態保護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山體保護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制度,解決山體保護方面的重大問題,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及時查處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違法採石、採礦、採砂、取土等破壞山體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林業部門負責查處在山體保護範圍內破壞林地和盜伐、濫伐林木等行為。
第三十五條 水利漁業部門負責查處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違法開墾山地造成水土流失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查處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在山體保護範圍內侵占、破壞山體進行違法建設,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負責查處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違法新建、擴建墓地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 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轄區內的山體分別建立保護檔案,明確山體保護責任人。
第四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轄區內的山體進行巡護,發現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山體保護有關部門應當將單位或者個人遵守山體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十二條 檢察機關或者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對破壞山體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毀山體保護標誌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修復治理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繼續治理,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修復治理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對破損山體未予修復治理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治理,逾期仍未修復治理的,由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代為修復治理,或者委託第三方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由國土資源部門處以修復治理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山體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山體修復治理職責的;
(三)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
(四)接到舉報後在法定期限內未調查處理或者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立案查處的;
(五)為違法人員通風報信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山體遭到破壞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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