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第 0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創明受近圓事及苾芻等要行軌式
開闡於調伏, 善閑調伏義; 正住調伏中, 能捨非調伏。 敬禮如是師, 法及於聖眾; 我今隨所解, 略攝毘奈耶。 嬾惰少慧者, 於廣文生怖; 雖勤亦不樂, 入斯調伏海。 欲令彼趣入, 不起大疲勞; 結頌作階梯, 勝人見津路。 可讚財圓滿, 能生勝梵宮; 三摩地涅槃, 並由於戒得。 離斯毘奈耶, 眾事不能淨; 還如極浣衣, 弗濯於清水。 猶如月輪缺, 夜分靡光輝; 於佛教出家, 尸羅虧亦爾。 是故捨懈怠, 當樂戒莊嚴; 欲了作不作, 當勤聞律教。 苾芻應作意, 求解毘奈耶; 要由先自明, 後當行教授。 能於四眾中, 得殷重恭敬; 過未現諸佛, 內藏此人持。 勤求正法中, 及有情利益; 自防於戒蘊, 善護勿令虧。 他人若有犯, 悉皆來請問; 於決了義中, 獲得於善巧。 怨處能降伏, 知法與法俱; 常不被他輕, 大眾中無畏。 若所在方隅, 有明律教者; 佛言我無慮, 由彼發光輝。 牟尼如是說, 律德不思議; 由此應勤求, 受持於律藏。 苾芻滿十夏, 自善護律儀; 於法式明了, 授出家圓具。 戒經及廣釋, 文義皆精善; 為他作依止, 於彼能教授。 非唯少解義, 淺識事多疑; 要剖析分明, 大師語無亂。 於戒本廣釋, 若不能解了; 愚癡六十年, 終須仗他住。 當依老者住, 若無依少年; 師少不應禮, 餘皆如小作。 凡欲出家者, 隨情詣一師; 問難事若無, 須時應攝受。 若作五無間, 及是賊住人, 變化非人形, 外道聾瘂類, 若是扇侘等, 及污苾芻尼; 猶如鹹鹵田, 不生於戒種。 若犯邊罪人, 負債兼有病, 現是王臣將, 大賊及是奴, 生處賤闕支, 十指相黏著, 手足皆攣跛, 曲脊鼻匾[匚@虒], 被女擔所傷, 及長麁小腦, 並過分齲齒, 瞷眼不分明, 眼大小黃泡, 及以紅赤類; 如斯不端正, 皆不許出家。 略說可遮事, 要唯有三種: 謂色形氏族, 由斯污僧眾。 色謂赤髮等; 形謂惡首面, 又驢等耳頭, 及無於耳髮, 象馬獼猴狀, 及鼻唯一目, 無目牛馬齒, 或復齒全無; 族謂旃荼羅, 竹師除糞等, 及拐行等類, 斯皆律所遮。 若有淨信者, 所說過皆無; 遍身應審觀, 問知無障法。 攝取經八日, 存意好瞻相; 若先觀察者, 無勞經一日。 先授與三歸, 次與五學處, 應著鮮白衣, 立在於僧前。 僧伽既許可, 當依出家法, 先請軌範師, 次授十學處。 既受求寂法, 一切眾俗侶, 於彼應讚禮, 由離俗纏故。 破惑眾翳除, 著大仙衣故; 為此光暉盛, 猶如日初出。 如三十三天, 圓生枯葉落; 彼受近圓戒, 眾罪悉消除。 在中方滿十, 苾芻減不許; 邊方受具者, 齊五過隨意。 東境奔荼跋達那, 此界有樹號娑羅; 北山名曰嗢尸羅, 寺名答摩娑畔那; 西界村名窣吐奴; 南邊城號攝伐羅; 佛說此內是中方, 於斯界外名邊國。 苾芻戒清淨, 堪授他近圓; 非是螺貝鳴, 腐爛空中樹。 秉法者知律, 餘四九清淨; 受具可稱讚, 諸天應敬禮。 眾滿界內同, 清淨者秉法, 無障羯磨善, 謂近圓五因。 如毘婆沙說, 十種得近圓; 世尊一切智, 是名自覺受。 憍陳如上首, 得定道五人; 賢部諸淨心, 彼悉從歸得。 法與由使得, 善來成苾芻; 大姓迦攝波, 無由敬師得。 童子鄔陀夷, 善能為問答; 稱可大師意, 佛言成近圓。 中國滿十人; 邊方數充五, 或復過於此, 秉須知法人。 又因喬答彌, 大世主請佛; 為說八敬法, 斯名得近圓。 除八餘若受, 皆白四羯磨; 依前之所說, 受具並皆聽。 纔受近圓已, 應告五時差; 冬春雨終長, 量影依人數。 冬四九月半, 乃至正月半; 春四從正半, 乃至五月半; 雨一從五半, 乃至六月半; 終時唯日夜, 六月十六日; 十七旦長時, 乃至九月半; 三月少一日, 此謂五時差。 終時進近圓, 同夏中最小; 長時旦若受, 同夏則為尊。 受具從苾芻, 半月請教授; 近苾芻夏坐, 隨意二眾中。 不罵於苾芻, 不詰其破戒; 若犯僧殘罪, 兩眾行半月。 尼具雖百年, 苾芻新受戒, 慇懃應致禮, 是名八敬法。 女作男子狀, 丈夫為女形, 俗人及黃門, 不應作親教。 賊及形殘等, 雖是善應遮; 授彼近圓時, 眾僧皆獲罪。 不樂非圓具, 及不了生年; 形貌善觀瞻, 覩相猜其歲。 不滿二十年, 授與圓具戒; 明智計令滿, 應數胎閏月。 如其數胎等, 不滿二十年, 應置求寂中, 此非成受具。 或經一二歲, 方憶知年減; 足前年若滿, 斯名善近圓。 若人聞白竟, 其耳忽然聾; 此亦名善受, 佛許開無過。 正受近圓時, 男形轉為女; 此名為受具, 應置在尼中。 若鄔波馱耶, 聞白已形變; 此不名受具, 秉法者無愆。 受戒人在地, 秉法者居空; 二界體既殊, 不名為受具。 輪王養太子, 宗胤得興隆; 護求寂亦然, 令聖教增長。 如師遣求寂, 有事登高樹; 墜墮傷支體, 由斯聖教遮。 是故佛教中, 出家悲作本; 雖七歲亦聽, 要解驅烏事。 若出家受具, 無鉢便不許; 仙器終須有, 斯為乞食因。 如上座近喜, 求寂飢無鉢; 臨至於食時, 從他求食器。 借他衣鉢等, 與出家受具; 勿如梵志法, 是世尊聽許。 若人未受具, 不先說四依; 聞此苦難行, 梵志便歸俗。 若秉一羯磨, 一界四人受; 此是僧為僧, 不名為受法。 若二若三人, 同時受圓具; 顏狀雖差別, 斯無長幼殊。 隨坐而受利, 不應更互禮; 若遣知事時, 隨他差即作。 為餘放逸者, 作怖等羯磨; 呵已正驅出, 令生厭離心。 若解三藏教, 及有大名稱; 能生廣大福, 驅遣不應為。 由此邪群鹿, 怖於師子兒; 能生俗淨心, 如大師住世。 此住有光顯, 猶若大牛王; 於彼行呵責, 能虧於佛教。 四重穢行顯, 邪執守愚心; 作所不應為, 世俗咸譏議。 污家生鬪諍, 如是破戒人, 大眾共鳴稚, 齊心急驅擯。 抱柱即宜截, 門框亦復斬; 勸化應修理, 或可用僧祇。 調弄苾芻像, 由此不應留; 慇懃共驅逐, 不應生鬪諍。 已說如死屍, 全無共住義; 眾僧共驅擯, 除斯垢穢人。 尼不應為禮, 但可致虔恭; 近事不交言, 乞食時應與。 觸妬病生半, 名五半宅家; 為諸不了者, 略言其相狀。 若他來抱身, 心貪起婬欲; 智者應當識, 是持抱黃門。 妬謂已男勢, 見他交會興; 病謂因病墮, 或由刀等害。 生者謂生來, 二根皆不現; 半月男半女, 名半等黃門。 若於婬欲法, 不能為扇荼; 二根若俱有, 名二形應識。 邪惡見染心, 應知是邪外; 就彼受其法, 斯名趣外人。 或時自剃髮, 竊法著法衣; 妄作苾芻解, 皆名為賊住。 四重及惡見, 身污苾芻尼; 飲酒毀三尊, 是謂求寂過。 十事若有犯, 斯人即須擯; 若捨隨所應, 出其治罰罪。 若不犯邊罪, 如法捨學處; 還俗復重來, 苾芻歡為受。 無亂心捨戒, 了知人現前; 我捨汝應知, 此名真捨學。 受訖即應說, 四波羅市迦; 智者先告知, 勿令行惡事。 由心不覆藏, 於一人發露; 於邊罪極厭, 斯名授學人。 次明雜行法, 是出家要儀; 展轉可相教, 勿令尊法滅。 天時將欲曉, 起必在師前; 可嚼淨齒木, 應先禮尊像。 次可到師邊, 安置於坐物; 巾水土齒木, 寒溫須適時。 有時應早起, 詳審就師邊; 敬重按摩身, 能生殊勝福。 或於初後夜, 師處問疑情; 師當遣安坐, 隨疑決三藏。 平明問安等, 禮拜生恭敬; 由彼多恩益, 能親教是非。 常作難遭想, 於彼起慇心; 善灑掃房中, 行處令清淨。 作壇應供養, 香花隨有設; 日日敬三寶, 斯為四諦因。 或時禮香殿, 右繞窣覩波; 相近有尊年, 隨情行禮拜。 為求堅固體, 役使不牢身; 勵己勸他人, 勿隨愚墮意。 隨時供養已, 讀誦後安心; 不但著袈裟, 情喜將為足。 十四十五日, 須知長淨時; 和合眾應為, 若乖便自作。 宜應自察己, 有過求清淨; 乃至小罪中, 常生大怖想。 或可往僧廚, 看其所營辦; 希逢妙果食, 察已告尊知。 侍養恆勤敬, 洗鉢等皆為; 於尊雖普行, 師知量應受。 不於破戒者, 解勞及禮敬; 受用皆無分, 如燒死屍木。 求寂尚不禮, 有戒之俗人; 何況大苾芻, 禮俗貪婬者。 苾芻得後果, 若小不禮拜; 況餘生死內, 旋迴癡硬心。 說無學為主, 學人如父財; 勤定讀誦人, 隨許誠無過。 自餘懈怠類, 名為負債財; 破戒者全遮, 受用住處等。 信心營寺宇, 唯安戒行人; 犯重不羞慚, 投足元不許。 若近於廁處, 勿作諸談說; 讀誦浣染等, 斯皆不許為。 小便大便室, 入時須作聲; 一二指別處, 大師如是說。 大小便風氣, 徐出勿為聲; 勢至莫強持, 圊中不應語。 若籌及土塊, 先持拭下邊; 次以二三土, 多水洗令淨。 左手以七土, 說此名為淨; 兩手後用七, 斯皆別別安。 更有一聚土, 將用洗君持; 洗臂腨及足, 此名為外淨。 事因舍利子, 異斯招惡作; 兩手好用心, 洗令極清淨。 意在除臭氣, 令身得清淨; 如不依此法, 百土欲何為? 不合禮三尊, 亦不受他禮; 餘皆不應作, 世尊親自遮。 若不嚼齒木, 及以食葷辛; 其事並同前, 廣如律中說。 若不問二師, 得為其五事: 大小便飲水, 並嚼淨齒木, 及於同界中, 四十九尋內, 隨情禮制底, 自餘皆白師。 謂洗手足等, 輒行勢分外; 食噉咸須白, 總別在當時。 禮一拜低頭, 合掌當陳告; 白鄔波馱耶, 我洗手飡食。 自餘但有事, 准此白應為; 若不諮啟時, 一一皆招罪。 食時宜用心, 授受須依法; 持衣分別等, 無令事有虧。 乃至十夏來, 不得離依止; 五歲明閑律, 隨意許遊方。 然於所到處, 還須覓依止; 若無依止者, 不消衣食利。
初部四他勝法
不淨行學處
佛說三種罪, 無餘不可治; 有餘眾所除, 餘皆別人悔。 四波羅市迦, 極重當恭敬; 若犯一一法, 便成壞苾芻。 從初十二年, 皎如秋水淨; 此時無有疱, 十三年過生。 蘇陣那為子, 於故二行婬; 及蘭若苾芻, 獼猴處犯過。 佛說於學處, 欲令貪等除; 耽婬罪業中, 云何汝當作? 見十種大益, 利樂於多人; 廣制眾式叉, 如來大悲故。 於三瘡門內, 由貪故求入; 波羅市迦蛇, 被螫難治療。 他逼共行非, 具戒者耽著; 於此情生染, 應知犯他勝。 於爛壞瘡門, 或於極小境; 或生支不起, 此並得麁愆。 寧以己生支, 置於毒蛇口; 不安女根內, 苦報受無窮。 若遭黑蛇毒, 唯只一身亡; 若破重禁時, 永劫受辛苦。 行婬相多種, 犯具八支成; 隨緣事不同, 智者應詳察。 苾芻堪行處, 彼此根無損; 方便入過限, 受樂二心全。 初二方便罪, 吐羅各二殊; 輕重事不同, 皆如廣文說。 問因雖答二, 准問以酬言; 如非初二因, 應知非彼攝。
不與取學處
但尼迦苾芻, 自為而作屋; 輒取王家木, 由斯作犯因。 他物作盜心, 移離於本處; 若作屬己想, 五磨灑成邊。 過五咸同犯, 磨灑准當時; 發意得責心, 觸物吐羅罪。 平坦純色地, 拽去但麁罪; 若剝裂異色, 越過得無餘。 若瞋心壞弶, 網等獲吐羅; 為福放有情, 便得惡作罪。 競地有二種, 斷處或王家; 他兩處得勝, 苾芻獲麁罪。 兩處勝於他, 彼人方便捨; 波羅市迦火, 燒此苾芻身。 呪術取他財, 末尼等諸物; 苾芻目遙見, 便得根本罪。 為己苗成就, 於他不欲成; 乏水堰田畦, 恐損便決卻。 自苗得成實, 他苗實損壞; 應知據子實, 得重或時輕。 要心遠眾罪, 能益諸有情; 如何作苾芻, 反盜他財物? 被賊偷弟子, 金等奪取時; 不開悟賊徒, 隨事招輕重。 為賊說法乞, 半價或全還; 將賊付官人, 便獲吐羅罪。 苾芻盜求寂, 慜心為弟子; 將去得吐羅, 破僧罪流類。 至王稅界分, 關津合與財; 自負或他持, 盜心行異路。 盜將便得罪, 彼物可稱量; 價滿五磨灑, 罪必成他勝。 至彼稅官處, 云為佛法僧、 或云為父母, 廣讚其功德。 聽開藥直衣, 好物常須畜; 作淨過稅處, 此非應稅限。 布縷宜須截, 或時用泥污; 世尊教作淨, 稅處可持行。 若借他衣等, 由貪作己財; 若後不還他, 便得吐羅罪。 若上於船上, 所有鉢等物; 二人相授與, 謹捉好存心。 汝捉我今捨, 告知彼損壞; 准望其價直, 此必定須還。 他不請而食, 食得惡作罪; 苾芻既如此, 餘眾同斯說。 或時王賊與, 或是委寄人; 無別物主心, 彼與宜應受。 他財他見施, 知非是大人; 知時不應取, 不知無有過。 若見卑下與, 應可善思量; 於彼取非宜, 由尊不許故。 知事人餘人, 將僧伽等物; 與貧病應受, 用已鎮思還。 若身死無過, 有命可隨緣; 勵力須乞求, 應還得財處。 牛羊等重物, 受用村田等; 僧伽有隨教, 別人遮不聽。 住處與園田, 及臥具等物; 以理常守護, 令其施福增。 此處僧重物, 不應質與他; 不分不合賣, 是律決定說。 於寺高處立, 呼召得聞聲; 當於如是處, 安置淨人宅。 執作事業時, 與衣食饒益; 若病不能作, 佛遣亦供看。 打拷及髠割, 與聖教相違; 縛害惱群生, 聖賢皆遠離。 為福捨田地, 作分數應取; 受用時無過, 斯成古王法。 一切評論處, 佛遣不須言; 苾芻及求寂, 於斯勿措口。 從他正見得, 持與邪見人, 及與破戒人, 名虛墮信施。 受他飲食時, 量腹而應取; 長多名墮施, 淨戒者應知。 父母及病人, 為取非成過; 如將與餘者, 終須告主知。 於行處等見, 刀子及針等; 應與撿挍人, 問狀方還主。 彼物告眾已, 眾中三日停; 如無認識者, 任充常住用。 以己事換他, 或可為福故; 苾芻受僱作, 此事佛不聽。 親友及己想, 多少隨時用; 非盜便無過, 或可語他知。 親知有三種, 上中下應識; 純直可相知, 輕浮勿親友。 於三種相知, 上可該中下; 處中中及下, 下者下應知。 問病方教化, 應為求醫藥; 是可委寄者, 勿同尼乞油。
斷人命學處
苾芻厭不淨, 求鹿杖自殺; 為福貪鉢等, 由斯大聖遮。 故心非誤殺, 自作或使他; 勸讚人死時, 便招他勝罪。 若說殺方便, 見他作隨喜, 放火燒林野, 或斬生支節, 若食於人肉, 斯皆得吐羅。 病及看病人, 若愚教法式; 應可問醫人, 或餘若耆叟; 方授病者藥, 異此得輕愆。 若供給病者, 如病狀應畜; 餘物亦可持, 清淨隨哀慜。 世尊遣大眾, 咸看於病人; 或可依次看, 諸事皆隨順。 不禮於病者, 病亦不禮他; 更互好心看, 並安於坐物。 不於病者前, 讚說死是勝; 病苦聞斯已, 由此樂身亡。 汝能行布施, 護戒無虧失; 深信於三寶, 當趣涅槃宮。 若汝身亡過, 天宮定不遙; 涅槃如掌中, 莫憂形命盡。 苾芻作是言, 便得越法罪; 應雲久存壽, 此疾可蠲除。 壽存如法住, 善人應久留; 念念能增長, 廣大福德聚。 於有病惱者, 解醫宜教示; 善識於時處, 與藥勿隨宜。 故勸他人死, 不論心善惡; 自殺及賣人, 並獲吐羅罪。 鉢等生貪意, 起願令他死; 如彼旃荼羅, 斯人得惡作。 縱笑不應為, 以指相擊攊; 往時十七眾, 由此一人亡。 制底等作業, 無俗人相助; 重擔不擎舉, 緣斯殺匠人。 若塼等坼裂, 授他須告知; 不應竟日為, 猶如客作者。 苾芻監作時, 隨處當勸化; 宜給晨朝食, 欲使解疲勞。 若是知事人, 賊來聽閙亂; 不得故心擲, 石等損眾生。 可於十肘外, 拋擲木石等; 謹念於戒學, 勿使損悲心。 監知住處人, 眾中老應問; 若夜中說法, 牢防護門等。 寺舍勤防盜, 關鑰應觀察; 說五種閉門, 為護於住處。 上下二門樞, 關扂鎖重鎖; 隨其現前有, 當直者應為。 但安一二等, 准次須陪直; 如其總不著, 計失盡須還。 苾芻在路行, 同伴染時病; 當如父母想, 敬教可持將。 父老不能行, 恐畏午時到; 子推因致死, 此事不應為。
說上人法學處
儉年諸苾芻, 實無勝上德; 更互虛相讚, 活命佛因遮。 不得言我得, 殊勝增上證; 除於增上慢, 斯便得邊罪。 自無上人法, 不能得諸定; 言得聖道分, 將成大涅槃。 言得增上證, 並獲於四果; 智謂苦等竟, 見謂見真諦。 說靜定四種, 樂獨靜住故; 此等事我知, 我見諸天等。 我見天龍等, 我共彼言談; 彼亦共我言, 說時犯邊罪。 我聞諸天聲, 彼來親事我; 或藥叉等類, 如此悉成邊。 若見糞掃鬼, 此但得吐羅; 為是鬼中卑, 是故非邊罪。 說得果通智, 膿壞無常想; 自將邊罪劍, 不樂強傷身。 說有苾芻見, 謗蘇畢舍遮; 意許是自身, 說時但惡作。 說戰勝天雨, 生男聞象聲; 審觀方告知, 異此便麁罪。◎
◎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屍沙法
故泄精學處
若離三瘡門, 於自他身分; 故泄其不淨, 此必犯僧殘。 泄謂在身中, 精移其本處; 創樂便成犯, 不要待精流。 其精欲動時, 攝心居本處; 此時無重過, 但許得輕愆。 如其移本處, 流精尚在身; 故泄出身中, 唯招吐羅罪。 精有五種異, 謂薄稠並赤、 黃色及青色, 最後轉輪王。 青輪王長子, 餘子並皆黃; 赤色諸大臣, 稠精謂根熟。 根未成女傷, 斯等名為薄; 如前精若泄, 皆並得僧殘。 牆瓶等穴處, 故觸泄其精; 吐羅罪所傷, 過於大石打。 雖動而不泄, 染心量己根, 於空舞動搖, 或由捉搦泄, 逆風逆流持, 並得吐羅罪; 若順風流者, 得惡作應知。 若以染污意, 故視己生支; 染心無利益, 常當念除捨。 浴室中摩觸, 行路髀相揩; 忽然精自流, 及夢皆無罪。 如是廣宣說, 苾芻並眾教; 若是求寂等, 悉皆招惡作。 初二部罪因, 各有其輕重; 初重大眾悔, 輕便對四人。 二因重四人, 輕便一人悔; 眾教要僧伽, 餘罪一人得。 不許對犯人, 同罪而發露; 無容垢除垢, 可得令清潔。 從犯眾教罪, 若有覆藏心; 還與爾許時, 令行遍住法。 應觀心至誠, 於眾深恭敬; 當與遍住法, 異此不應為。 若行遍住法, 更被煩惱害; 由彼愚癡盛, 或時重作罪。 此應更與法, 令行本遍住; 如是乃至三, 依律教還與。 此成可愍處, 知由煩惱生; 如若起大慚, 或可情謙下。 雖如是調伏, 於惡不能改; 此作留韁棄, 乃至厭心生。 若生厭離心, 了知其意樂; 意喜宜應授, 僧伽應濟出。 意喜水洗濯, 令餘垢清淨; 此中應出罪, 滿二十僧伽。 唯僧伽為主, 僧伽知意樂; 僧伽與其教, 秉法者應行。 眾中為羯磨, 處眾教其益; 由僧伽教出, 故名為眾教。 發露已命終, 或於遍住位; 雖言未出罪, 當生善趣中。 由斯可哀念, 懷悲勿棄捨; 無令自業打, 惡趣苦纏身。 若遍持三藏, 極愧眾中尊; 大福德六人, 對一便除罪。 須有至誠心, 慇重無欺誑; 一悔不重犯, 斯名應法人。 除咽已下毛, 及為下灌法; 除病緣而作, 吐羅罪割身。
觸女學處
從足至於首, 染心觸女人; 無衣便眾教, 有隔吐羅罪。 若故意推牽, 從象車等處; 有隔無隔觸, 受樂罪同前。 女人來觸時, 苾芻生染著; 此則如前說, 牽推隔等同。 本作行婬意, 觸著女人身; 便得吐羅罪, 是他勝因故。 此據堪行婬, 餘獲吐羅罪; 小男黃門等, 傍生皆惡作。
鄙惡語學處
苾芻麁惡語, 全非離欲人; 對女作婬言, 此亦由僧救。 汝身極軟滑, 可愛三瘡門; 或言非是好, 或道醜形勢。 持此物與我, 汝夫是福人; 云何與汝合, 令我受樂味。 言時道葉婆, 便犯眾教罪; 葉婆若不說, 但得於吐羅。 若女來求時, 不道麁惡語; 同前理應識, 麁即是婬言。 此中麁惡言, 謂是交會語; 隨方無定說, 約處以論愆。 癲狂與心亂, 吃及初犯人; 及以痛惱纏, 斯皆非犯類。
索供養學處
於自身讚歎, 方便說功德; 婬言對女前, 眾教刀便割。 殊勝者謂最, 姊妹愛念言; 供養謂供奉, 解時便得罪。 所言尸羅具, 與戒蘊相應; 應知善法者, 定蘊相應故。 與慧蘊相應, 說名為淨行; 兩兩相交會, 可是行婬欲。 苾芻染污心, 假令道一句; 女人若解語, 此亦犯僧殘。 若有女人說, 非理婬欲言; 雲汝清淨人, 我今興供養。 汝如斯具戒, 常有於善法; 殊勝應供者, 濁劫實難逢。 彼若如是說, 苾芻順答言; 內有染污心, 便成眾教罪。 女人供養者, 得無量果報; 不言婬欲事, 此得吐羅罪。 如是婬欲法, 苾芻說如前; 不道我如前, 亦得吐羅罪。 女人如是說, 除於婬欲字; 不言汝如斯, 吐羅亦如是。 或語無知者, 或除婬惡作; 若不說我言, 女說時同此。 一切染污言, 苾芻皆得罪; 此中染污者, 謂是染著心。 此據堪行欲, 翻此得吐羅; 丈夫扇侘等, 傍生唯惡作。
媒嫁學處
自作若使人, 令女男和合; 持彼僧殘劍, 斬傷於自身。 水授財娉等, 略有七種婦; 私通有十數, 此相今當說。 七婦謂水授, 財娉王旗得, 自樂衣食住, 共活及須臾。 以水授彼故, 隨事立其名; 若以財取婦, 是謂為財得; 大賊強打取, 說此作王旗; 自許作他妻, 是名自樂住; 為衣食故來, 是名衣食住; 二人財共有, 同為活命緣, 作如是結契, 是名為共活; 暫時非久居, 名曰須臾婦。 七婦若分離, 事有七種別: 初離久生諍, 折草為三種, 或復擲三瓦, 言汝非我妻, 准法而遣出, 或高聲唱令。 如是初三婦, 分離令偶合; 一二三如次, 突色訖里多。 四五六如次, 一二三吐羅; 和彼第七時, 便得僧殘罪。 此中私通者, 夫死或他行; 此若母護時, 說名為母護。 如是父王父, 王母餘親護; 此中所說親, 謂是父母族。 父及夫並亡, 此名兄弟護; 若有姊妹者, 姊妹護應知。 婆羅門剎利, 是名為種護; 婆雌俱雌也, 斯則為宗護。 王法護應知, 有禁具法住; 如斯十種護, 差別謂私通。 前所說私通, 及末後四婦; 於斯若偶合, 必定得僧殘。 此男何不婚? 此女何不嫁? 苾芻如是語, 即便招惡作。
造小房學處
自為作小房, 秉法觀無過; 量等便無犯, 異此得僧殘。 於此小房處, 堪作四威儀; 行住坐臥時, 受用令安樂。 長唯許十二, 謂善逝張手; 廣唯七張手, 是房量應知。 准佛一張手, 當中人三倍; 合有一肘半, 是正量非餘。 據彼處中人, 計長十八肘; 廣謂十肘半, 房量如是說。 不淨有蛇蠍, 大小蜂蟻等; 有諍謂近道, 好樹天王宅。 近河崖井等, 是謂無進趣; 如斯過若除, 合理房應作。 無指授為作, 無諍有勢分; 苾芻不淨處, 得罪謂吐羅。 一切過咸有, 定得於眾教; 眾過患悉除, 此舍皆無咎。 最初者或狂, 心亂病苦逼; 設造房無犯, 此是大開緣。
造大寺學處
有主毘訶羅, 本無其量數; 此中言大者, 謂量及珍財。
無根謗學處並假根事
說無根他勝, 欲壞彼淨行, 及陳像似事, 此二今當說。 時有蓮花色, 淨信苾芻尼, 因事往池邊, 來禮實力子。 去此處不遠, 友地二相隨, 取水往池邊, 見兩鹿交會。 既見是事已, 友地更相告, 苾芻苾芻尼, 汝見行婬不? 告言我已見, 共說宿怨嫌; 像似事相謀, 欲壞實力子。 如是等緣起, 隨說有差別; 諸智者應知, 斯成謗他罪。
破僧學處
屏諫及眾諫, 乃至第三遮; 欲破一味僧, 便得眾教罪。 遮時不作白, 說名為別諫; 告言汝具壽, 莫作不和合。 別諫勸不止, 應秉羯磨諫; 謂用白四法, 並諸助伴人。 和合謂一心, 建立二種破; 隨順破壞法, 十四種應知。 法說為非法, 非法說為法; 調伏說言非, 如是等應識。 評論非言諍, 犯諍及事諍; 此中四種諍, 覺慧者當知。 謂種種言說, 不和眾異心; 緣此鬪諍生, 說作評論諍。 若人因忿惱, 非法言相說; 由斯鬪諍生, 故是非言諍。 有身及語心, 此三各一種; 或二二三種, 略言其六緣。 苾芻與女人, 不知同室宿; 未具至三夜, 此是身相應。 為女五六句, 與彼說法時; 非故心句增, 應知由語罪。 褒殺陀時問, 有過而覆藏; 此名為意罪, 應知得惡作。 有身及有心, 故意害生命; 不與取酒等, 此罪由二得。 五六句說已, 復故心增句; 此名心語二, 妄語亦同然。 故心興殺害, 並言打彼身; 說名身語心, 造罪由三種。 云何善心中, 苾芻犯其罪? 謂於佛殿上, 除草不令生。 又如作好心, 為供養佛故; 結鬘便得罪, 布列許無愆。 不故違聖言, 及僧伽制令; 此說是無記, 由其無惡心。 故心違越者, 斯皆是不善; 翻此善應知, 謂是傍乘義。 如是無量種, 造作於罪過; 鬪諍緣斯起, 謂犯諍應知。 如斯白等事, 說非是善等; 鬪諍生諠嬈, 是事諍應知。 欲作破僧伽, 無知招惡作; 別諫若不捨, 斯成惡作愆。 白不捨吐羅, 及說初羯磨; 如是說第二, 最後獲僧教。
隨助破僧學處
於此隨轉人, 罪惡苾芻眾; 別諫等差別, 如是悉同前。
污家學處
若有污家者, 說污二種殊: 一名為雜居, 第二謂受用。 雜居與女人, 作戲掉舉等; 受用謂同食, 及採花果類。 謂眼耳意識, 見等三應知; 別諫等差殊, 如前惡作等。
惡性違諫學處
如是惡語人, 獲得眾教罪; 善言不肯順, 名惡語應知。 遍學他勝等, 說名為學處; 應受教誨言, 順於清淨法。 已說同法等, 隨順大師教; 別諫等不捨, 輕重等同前。 如斯十三事, 教因僧處得; 九初便得罪, 四由三諫生。
二不定法
略於眾教罪, 已說少相應; 不定我當陳, 大師言二法。 苾芻鄔陀夷, 與笈多親密; 由斯事不定, 廣制於僧伽。 一苾芻一女, 共坐於屏處; 為婬事或無, 名二不定法。 靜謂無餘人, 隱密事非一; 牆柵夜簾障, 榛叢為第五。 行住及坐臥, 苾芻依實言; 如淨信者陳, 准事應治過。 若於行住等, 若不依實言; 應與求罪性, 白等如前作。 若得治罰法, 不出家近圓; 不共他經行, 及與依止等。 不應一席坐, 至死行治罰; 於罪不決斷, 二不定名生。◎
◎第三部捨墮法
畜長衣不分別學處
苾芻十日外, 畜衣不分別; 泥薩祇塵土, 坌污罪人身。 衣已縫刺染, 是名衣已成; 所言畜持衣, 謂攝為己有。 支伐羅成已, 未出羯恥那; 如是等應知, 此中為四句。 毛麻與落麻, 羯播死並絹; 高詀婆及紵, 是謂七種衣。 何謂分別財, 最小之量度; 縱橫充一肘, 罪成泥薩祇。 應捨而不捨, 於罪不說悔; 復不為間隔, 墮罪不能除。 三中若作一, 或二非清淨; 三事俱作已, 方名無過人。 於此罪未說, 或於鉢袋等; 於後若得者, 皆同泥薩祇。 由有財可捨, 復為墮罪傷; 墮落惡趣故, 名波逸底迦。
離三衣宿學處
常共三衣俱, 無緣不別宿; 除眾為作法, 異斯便得罪。 一二眾多舍, 村外坑塹遶; 牆柵遍皆圍, 有一多勢分。 勢分謂敝園, 及天廟處等; 或差別或一, 名別一勢分。 一行相連故, 應知名一舍; 野人下賊等, 如一類同村。 二舍兩行別, 如梵志野人; 置立於多門, 是謂眾多舍。 此中勢分者, 外周寬一尋; 或雞飛墮處, 齊其舂處等。 宅鋪店樓場, 及於外道屋; 船樹車園所, 是一多勢分。 兄弟不分別, 或復唯一人; 由是一宅故, 說為一勢分。 如前說勢分, 有多勢分生; 由彼別別門, 應知門有共。 如是多宅處, 庫等許同然; 諸勢分應知, 皆一異差別。 外道若見別, 一異勢分殊; 此勢分不同, 謂安皮服等。 於樂人等宅, 諸事悉同前; 外安竿鼓等, 及以破竹處。 若樹枝相交, 斯為一勢分; 影及雨渧處, 於外有一尋。 人衣同勢分, 於此著三衣; 苾芻隨處眠, 斯皆無有罪。 於天祠等處, 大門同是一; 離衣此處宿, 不被罪中傷。 道行時勢分, 齊四十九尋; 坐住臥離衣, 無過一尋內。
月望衣學處
雖得支伐羅, 於餘有希望; 得齊於一月, 不分別無犯。 八半至正半, 一月是衣時; 於後謂非時, 於親等希望。 深摩舍那處, 若有死人衣; 送殯往還衣, 他棄糞掃服。 糞掃蘭若處, 棄路蟻蟲穿; 及以破碎衣, 復有五種別。 火燒或水浸, 並乳母棄衣; 鼠嚙及牛嚼, 應知又五種。 因言衣已竟, 隨事釋三衣; 次第辯應知, 廣陳其作相。 新物及曾用, 是謂二種衣; 苾芻欲作時, 此法今當說。 若新僧伽胝, 兩重應截作; 尼師但亦爾, 餘衣並隨意。 經四月服用, 若作僧伽胝; 此衣應四重, 餘衣兩重作。 若更增重疊, 欲摘令相離; 摘離者得持, 十日當分別。 大衣條不等, 九條等九階; 後二十五條, 此各別當說。 三品兩長半, 三品半三長; 末後三品衣, 曼荼羅四半。 此中三品者, 是大衣壇隔; 此衣量應說, 上衣三五肘。 下者四肘半, 二內名為中; 七條及五條, 量數皆相似。 又復說五條, 橫四五竪二; 貧人難得利, 愍念故開聽。 此據應量人, 說斯等肘量; 極長極短者, 衣量可隨身。 上中下三衣, 葉量應須識; 狹兩指寬四, 二內者名中。 減如斯肘量, 守持不應法。 凡是帶毛衣, 不著入村內, 亦不往眾內, 食禮窣覩波; 作施主物想, 如是應分別。 不截支伐羅, 不著入村內; 若違招惡作, 有難事隨聽。 惡罵無信人, 好鬪難共住; 被擯將行者, 委寄不應為。 若委寄苾芻, 假令居海外; 亦得作親友, 應分別長衣。 自國及他方, 知委寄者死; 於餘苾芻處, 應為委寄人。 若分別衣時, 不近委寄者; 不對求寂等, 亦非親委人。 若人請持物, 寄與彼苾芻; 若知彼身亡, 此衣當與眾。 於諸衣緣邊, 應可為墨點; 令衣無雜亂, 易識不勞心。 苾芻若命過, 可將其六物; 應賞看病者, 餘外任僧分。 三衣當割截, 尼師但亦然; 十三資具衣, 略舉其名目: 三衣並坐具, 泥婆珊二種, 僧腳崎有兩, 拭面身巾二, 及以剃髮衣, 並遮瘡疥服; 十三藥資具, 此並牒名持。 自餘諸長衣, 各各應分別; 隨所應而作, 苾芻須者持。 內無僧腳崎, 不披於上服; 愛護應受用, 餘物亦皆然。 合染者應染, 應縫者可縫; 應持者可持, 作法應分別。 苾芻得新衣, 應為三壞色; 青赤石樹皮, 冀除貪染意。 紫鑛紅藍欝金香、 硃砂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疊被高襵婆, 毛緂並氈褥; 及以輕薄物, 此不截應持。 除其有毛者, 彼皆帖葉持; 無令少欲人, 縫刺勞辛苦。 若五條覆身, 得營眾作務; 七條於淨處, 作業許無遮。 僧伽胝處眾, 食及禮制底; 併入城隍等, 此處並應披。 疊被高襵婆, 褥及駝毛帔; 諸重疊衣服, 勿濾於蟲水。 臥他氈席等, 襯無用七條; 可疊作四重, 夜中應警睡。 離衣宿餘處, 他衣不割截; 假令非染服, 權守亦開聽。 無病著一衣, 不許飡飲食: 無衣亦不浴, 有難在隨聽。 詳心遣一人, 借得緂帔等; 均平應受用, 非唯借得人。 自己白色被, 晝臥染遮外; 受用僧祇物, 內外並須遮。 披緂毛向外, 遊行不應著; 若怖於蚤虱, 坐臥在隨開。 阿利耶儞緂, 唯僧伽聽畜; 由其出此國, 即以國為名。 僧伽有隨教, 合用高襵婆; 自餘諸雜緂, 別人皆得畜。 為牢於下服, 佛許繫腰絛; 謂遍圓及方, 三種絛應識。 己臥具若新, 他物隨好惡; 當須以衣襯, 不許赤身眠。 苾芻有衣服, 不應僱人浣; 若自使好人, 盆內徐徐濯。 不惜打傷衣, 復令染色脫; 速破便廢事, 為此大師遮。 若有具尸羅, 好受用衣服; 令其施不斷, 增長福恆流。 寬纔一肘半, 長中有三肘; 是三衣袋量, 更增便不合。 苾芻得他衣, 舊打成光澤; 水灑令虧色, 方合出家儀。 孫陀利得衣, 好為難陀打; 由斯大師制, 恐生憍逸心。 寬唯自張手, 長可一肘半; 應將赤土染, 綴在僧伽胝。 應可將斯物, 帖在當肩頭; 恐汗污大衣, 敬心應受用。 若近衣緣邊, 微知將欲破; 應以線縫刺, 無令廢守持。 死人身未虧, 勿取其衣服; 不合故傷損, 將為糞掃衣。 苾芻取屍服, 下至蟲蟻傷; 七八日曝之, 浣染宜應用。 凡著屍衣人, 不用僧臥具; 乞時住門外, 不得入他家。 若其他命進, 報言屍處人; 必更請慇懃, 入舍並隨坐。 若制底畔睇, 周圓離一尋; 不食於魚肉, 亦不為舍住。 若是僧祇帔, 不染帶[卄/毦]持; 逝多林施衣, 由斯不聽染。 若是僧伽物, 不犯泥薩祇; 別人衣有犯, 捨時應準式。
使非親尼浣衣學處
為於衣上見, 有不淨遺精; 由斯故起貪, 笈多因得子。 苾芻使非親, 苾芻尼浣服; 若染及以打, 捨墮罪傷身。 若令尼浣等, 隨一罪便傷; 非親若有疑, 此招於惡作。 手掌若一打, 染汁一揉衣; 苾芻雖善心, 亦虧於學處。
取非親尼衣學處
若非親族尼, 苾芻取衣服; 為無憐愍故, 得時招捨墮。 不與亦不取, 換易便無過; 買時依價直, 或可任其情。 苾芻尼有財, 決意持相施; 或聽微妙語, 歡情奉法師; 或時見近圓, 持物來相助; 被賊奪時施, 為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
於非親俗人, 或於俗人婦; 苾芻衣現有, 從乞遂招愆。 乞下衣及線, 便得勝上服; 覓少得全衣, 受取時無過。
過量乞衣學處
苾芻衣失奪, 有人多施衣; 但取上下衣, 不應過量受。 上衣肘十一, 下長至七肘; 此據俗人衣, 名為上下服。 大衣三五肘, 兩重為上服; 二五肘下衣, 謂聖教上下。 從彼乞衣時, 若得盈長物; 宜應還本主, 更施受隨聽。
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
若俗人夫婦, 欲為辦衣價; 苾芻從彼覓, 若得罪便傷。 非親如上說, 若得七種衣; 衣體是堅牢, 說名為淨物。 從他乞衣直, 或五乃至十; 迦利沙波拏, 色量如前說。 若求此等衣, 乞時招惡作; 若得泥薩祇, 得多便不犯。 苾芻若無衣, 容儀不端正; 由斯世尊教, 制遣著三衣。
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
衣事並如前, 別與衣價異; 當觀緣起處, 有罪及無罪。
王臣送衣價學處
若是灌頂王, 及婆羅門等; 大臣並將帥, 令持衣價來。 見使送衣直, 告言非所應; 我受清淨衣, 開悟於使者。 應告執事者, 謂是信心人; 苾芻可求衣, 乃至於六返。 若更得餘衣, 受取成清淨; 過分從求得, 此招根本罪。 若過於六返, 彼自送衣來; 語言我息心, 當可還衣主。 若彼極慇懃, 禮敬歡授與; 此物應受取, 用時無有過。 居處有四別, 謂敞舍田店: 敞謂瓦作等; 舍即是居家; 田是營田處, 謂稻蔗穀麥; 店謂貯貨物, 是詰處應知。 說有六詰門, 待語徐為答; 若作急速語, 便招惡作愆。 彼見苾芻至, 告言仁善來; 或雲極善來, 當於此處坐。 或雲人食飯, 或時命噉餅; 或飲非時漿, 略言斯六種。 施主使淨人, 三是人清淨; 隨有非人者, 即招於惡作。 苾芻寄衣去, 與彼親愛人; 使於所寄人, 親友用無過。 在路知彼死, 即是死人物; 多時無長過, 物如餘處辨。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
若作新蠶褥, 成時犯捨墮; 有二種不同, 囊成及扞作。 作二皆犯罪, 他與用無過; 饒益施主故, 令其福命增。
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
不用純黑毛, 而作新臥具; 求覓時難得, 復妨於正修。
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
且如用羊毛, 四斤為臥褥; 黑二餘各一, 是應法無罪。 黑謂性烏毛, 齊項名為白; 在頭腹及足, 謂行處應知。 白尨毛若欠, 乃至於半兩; 若造此褥訖, 必為罪相知。 黑易餘難求, 純黑亦聽作; 若從他處得, 受用當隨意。
六年敷具學處
若自作臥褥, 強遣六年持; 六內造時犯, 除僧為秉法。 若苾芻一年, 更造第二褥; 興功招惡作, 成時得本罪。 如是二三四, 乃至五年終; 若入於六年, 縱造非遮限。
不帖坐具學處
若作新坐具, 以佛一張手; 帖在於新者, 壞色令牢固。 若於張手內, 故心減片許; 還遭本罪杖, 楚痛此人身。 舊者極爛壞, 久故無所堪: 或唯但有新, 不帖時非犯。
擔羊毛學處
不自將羊毛, 行過三驛外; 少許為帽等, 密持非是愆。 半村擎惡作, 及半俱盧舍; 俱盧舍若過, 越村便得墮。
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
非親苾芻尼, 苾芻令浣等; 持毛彼若洗, 斯便損式叉。 若別令洗等, 或復總皆為; 得罪隨所應, 不為但惡作。
捉畜錢寶學處
佛遮苾芻輩, 執捉金銀等; 若三衣道糧, 病藥當持去。 苾芻應少欲, 少作少營求; 存心樂涅槃, 知量知時受。
出息求利學處
為利作興生, 財穀等出納; 覓利金剛杵, 便傷貪者身。 遠求及期限, 出利並納質; 成與不成等, 興生有四殊。 或往他處求, 莊束船車等; 及覓同行伴, 斯名作遠求。 七倍等獲利, 方始與他財; 書券證保人, 斯名作期限。 本欲求生利, 兩倍等利增; 書券計時徵, 斯名曰生利。 末尼珊瑚等, 真珠物貯收; 明契作要期, 斯名為納質。 此中利未生, 已招於惡作; 如其生利得, 便招於捨墮。 成者謂已作, 打為莊嚴具; 不成即金等, 此並如前說。 為三寶所須, 方便欲求利; 應差知事者, 俗法勿相違。 王及諸官屬, 施主勿交關; 與時追索難, 或可全不獲。 納質善觀望, 籌量可與物; 善人堪委付, 無質與非傷。
賣買學處
無別交易人, 苾芻須自買; 善觀當出語, 決價但三酬。 若當有賣買, 元不許求利; 若別有所須, 賣買時無過。 若為三寶事, 要須有賣買; 知事人應作, 勿與俗相違。 若人為設供, 就寺為市易; 當須差降與, 令彼信心增。 油麻穀豆等, 於內有蟲出; 安在陰涼處, 任彼自隨緣。 雖安在陰處, 生蟲尚自存; 置室瓨等中, 密閉無令損。
畜長鉢學處
畜鉢有二種, 謂鐵及與瓦; 若持過十日, 必為罪相中。 若應量及減, 有餘應貯畜; 為濟近圓人, 不分別無咎。
乞鉢學處
得作五種綴, 不合乞餘鉢; 意遮求妙好, 若買則非愆。 苾芻綴鉢璺, 不應用融物; 黑糖錫紫鑛, 泥蠟並皆遮。 綴鉢有五種, 謂銜鍱釘鍱; 鐵釘並鐵末, 及為魚齒縫。 依法而轉換, 若得便無罪; 異此乞惡作, 得時泥薩祇。 所得之長鉢, 捨在於僧伽; 轉取最後者, 應如法持用。 指鉤不觸食, 受二升米飯, 並容於菜茹, 此名為大鉢; 受一升米飯, 並菹菜名小; 此兩內名中, 是名三種鉢。 若鉢有璺穴, 補綴可存情; 作具須者持, 置於僧庫內。 要有鉢方行, 不蒙眾秉法; 除為賊恐怖, 又復擬還來。
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
若非親織師, 無價織衣犯; 酬價並親族, 遣織時非過。
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
俗人令織匠, 為苾芻織衣; 不應至彼邊, 諂心申愛語, 令長刷削打, 將食誘織師; 彼人如為作, 得便招捨墮。 長者謂廣大, 刷者令軟滑; 削謂除縷結, 打謂打令堅。 乞餅與織師, 五正等飲食; 與其食糧者, 米豆等應知。
奪衣學處
苾芻與他衣, 瞋不應還奪; 哀憐者無過, 意欲益前人。 動身是身業, 言陳成語愆; 於斯兩業中, 隨一便招罪。 乃至於衣角, 未離身已來; 得惡作應知, 離身便犯捨。
急施衣學處
但是夏中利, 坐夏者應分; 此不通餘人, 預分招惡作。 夏無掌衣者, 不合受他衣; 若有難施衣, 金等咸應受。 急施有五種, 謂病為病人; 欲死或為亡, 將行故行施。 隨意十日在, 此時當受物; 若過於衣時, 斯便不合畜。 若施主告言, 我當自手施; 受取應為舉, 合眾罪皆無。 若得隨意利, 悉屬坐夏人; 亦通無夏者, 同為隨意事。
蘭若離衣學處
阿蘭若有怖, 於自三衣中; 俗舍寄一衣, 為防其難故。 於斯離衣宿, 六夜許無愆; 第七明相生, 須還蘭若處。 非前夏安居, 是名為後夏; 此中若有賊, 謂是難應知。 言有疑畏處, 謂師子虎等; 有怖謂虻等, 惱亂多眾毒。
雨浴衣學處
春餘一月在, 四半至五半; 若其須雨衣, 此時宜可乞。 去前安居日, 尚有一月在; 此月應守持, 入夏隨情用。 可於兩月半, 苾芻用雨衣; 早求過後持, 此便招捨墮。 若於隨意日, 施得好衣財; 秉白二羯磨, 對眾前當受。 眾僧既共許, 慇懃各用心; 一日作使成, 物體須牢固。 如法作衣已, 花香好嚴飾; 置在於眾中, 張須知法者。 由張羯恥那, 苾芻獲饒益; 謂於十日內, 不須分別持。 雖無僧伽胝, 人間任情去; 別眾食展轉, 斯皆無過愆。 雖不告苾芻, 得入於村內; 廣文具有十, 此略言其五。 謂從八月半, 乃至正月半; 齊斯五月內, 名羯恥那時。 行下意及了, 行遍住兼出; 不滿夏及破, 後夏者不應。 囑信並求寂, 及以授學人; 不受羯恥那, 餘利皆須與。 破尸羅行壞, 大眾與作遮; 及入非法朋, 於餘處坐夏。 如斯等五人, 無利無饒益; 由其不消施, 持戒者應為。
迴眾物入己學處
若僧現前物, 迴之將屬己; 他利最難消, 當受泥黎苦。 他施衣金等, 及以諸飲食; 遮斯兩種物, 名迴換應知。 此眾所生利, 迴與別僧伽; 惡作必定招, 非根本應識。 或將他眾利, 共迴與此僧; 若物屬此時, 合眾皆祇罪。 佛像制底人, 乃至與畜生; 上下樓簷等, 迴時皆惡作。
七日藥學處
受取對苾芻, 守持酥蜜等; 自取隨情食, 齊七日無違。 泥薩祇應捨, 此須善苾芻; 間隔要經宵, 其罪應須說。 第二日還衣, 本主當從乞; 慳心不還者, 強可奪將來。 三中若有一, 更復得餘衣; 由其未清淨, 受時皆悉犯。 由衣等須捨, 故有捨名生; 復墜墮三塗, 為斯名捨墮。◎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