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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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19年1月16日
發布機關:檔案局
檔案局網站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推進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活動,保障檔案專業人員權益,不斷提高檔案專業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檔案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各類檔案館的業務人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專兼職檔案業務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是建設高素質檔案人才隊伍的基礎性、戰略性工作。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必須全面貫徹黨和國家對檔案事業發展的部署要求,培養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職業操守、有創新意識、有專業能力的檔案專業人員,為檔案事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應當以服務檔案事業發展、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促進科技和文化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分類分級、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國家檔案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家檔案局負責制定全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對本地區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發展戰略和崗位要求,組織開展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相關單位組織的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條 國家機關的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經費保障。

第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支持力度,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八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檔案專業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道德、信息技術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檔案專業人員從事檔案業務工作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以及應當掌握的檔案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

第九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每年累計應當不少於90學時,其中,檔案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新上崗檔案專業人員的初任培訓是檔案繼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未取得檔案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檔案專業人員上崗1年內應當參加初任培訓,其中,檔案專業科目的學習時間應當不少於80學時。

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檔案專業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檔案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與教育培訓相關的檔案業務實踐活動;

(三)參加檔案遠程教育;

(四)參加檔案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保障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檔案專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

檔案專業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或者經單位同意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活動,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檔案專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一條 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檔案專業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檔案部門可以與教學、科研等單位聯合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為檔案專業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機構(以下稱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國家檔案局檔案幹部教育中心、省級檔案幹部培訓機構是實施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力量。有條件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十四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檔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形成開放式的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網絡,為基層、一線檔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幹和專家學者,建設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幹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帶頭為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授課。

第十六條 國家檔案局統一規劃全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庫建設。有條件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庫。師資庫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 國家檔案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建立健全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推薦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檔案專業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推進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精品課程庫和教材庫建設。

第十八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舉辦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申請財政經費保障,不得收取費用。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依法通過政府採購或者招標等方式選擇,並與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等舉辦公益性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建立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

第二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對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管理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指導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改進工作。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負責對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課程進行評估。課程評估的內容包括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檔案專業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檔案專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四條 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檔案專業人員所在單位、檔案專業人員、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處理建議,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軍隊的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者由中央軍委辦公廳保密和檔案局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檔案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1997年10月29日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檔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檔發〔1997〕24號)和2002年1月16日《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檔案業務人員培訓工作的意見》(檔發〔2002〕1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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