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進行依法打擊的通告
橋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進行依法打擊的通告 2020年第4號 2020年2月4日於橋東區 (張家口市) 發布機關:張家口市橋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橋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
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進行依法打擊的通告
2020年第4號
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社會平穩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 個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主動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強:自我防護和內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組織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二、 凡來自或者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進入橋東區的,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主動接受體溫檢測,如實填寫《健康狀況信息登記表》,自覺配合隔離觀察。對未按照規定主動登記,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檢測、隔離觀察措施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 來自或者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應主動向相關機構報告,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驗檢疫、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 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造謠滋事、謊報疫情擾亂公共秩序、擾亂醫療機構秩序、傷害醫護人員、哄抬物價、造假售假、販賣野生動物、妨害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 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六、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張家口市橋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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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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