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1、樊某2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2018) 粵 01 民終 3249 號民事判決書
樊某1、樊某2離婚後財產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2018) 粵 01 民終 3249 號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
上訴人(一審原告):樊某1,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哲,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杜劍慧,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樊某2,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
上訴人樊某1因與被上訴人樊某2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204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3月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樊某1上訴請求:1.撤銷(2016)粵0106民初20426號民事判決書;2.判令依法分割廣州市天河區XX號土地一塊及地上建築物(包括2層的別墅及6層的建築物)的占有使用權,及自離婚登記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分割之日止地上建築物的租金收益,雙方各占50%。3.判令依法分割廣州市天河區XX1號土地及地上自建5層半(建築面積500平方米)建築物的占有使用權,及自離婚登記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分割之日止該地上建築物的租金收益,雙方各占50%。4.判令依法分割樊某2名下的銀行賬戶、股票等,雙方各占50%。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樊某2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一、雙方在離婚時並未對涉案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1.樊某1提交的《離婚協議》僅約定了雙方共有的天河區XX2房歸樊某2一人所有。1405房是登記在冊的商品房,為了躲避債務,防止被抵債,雙方故約定該房產歸樊某2一人所有。2.樊某2提交的協議二在協議離婚時並未進行登記備案,該財產分割協議也應當認定為沒有生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法進行分割。樊某1在一審提交短信截屏證明雙方於2016年仍然在針對涉案的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樊某2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明雙方在離婚時並未對涉案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二、協議二內容有悖公平合理原則,應當不予採納。涉案廣州市天河區龍XX3號2層別墅及6層建築、天河區XX4號5層半的房屋,兩處不動產都是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占有、使用及租金收益應雙方各占50%,但根據協議二,幾乎全部的財產權益均歸樊某2一人所有,而所有的債務均由樊某1一人承擔,明顯是為了規避債務、轉移財產而進行的約定。三、一審判決遺漏樊某1的訴訟請求未作審理、判決。樊某1在起訴時除了要求分割廣州市天河區龍XX3號2層別墅及6層建築物、天河區XX4號5層半的建築物的使用權及該地上建築物的租金收益,還有第三項訴訟請求為,依法分割樊某2名下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部分及收益的銀行賬戶、股票等。一審法院未對此進行審理、判決。
被上訴人樊某2辯稱不同意樊某1的上訴請求。
樊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分割廣州市天河區XX號土地一塊及地上建築物(包括2層的別墅及6層的建築物)的占有使用權,該不動產價值暫計117萬元,雙方各占50%份額,並且要求分割自離婚登記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計算至實際分割之日止,每月租金收益26700元/月(面積890平方米),暫計至2017年3月底租金收益共計2189400元;2.依法分割廣州市天河區XX1號土地及地上自建5層半(建築面積500平方米)建築物的使用權及該地上建築物的租金收益(自離婚登記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計算至實際分割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3月底的租金收益為126萬元),該不動產價值暫計32萬元,雙方各占50%;3.樊某2名下銀行存款、股票等,暫時無法提供具體的金額。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樊某1、樊某2原為夫妻,雙方於2010年5月19日簽訂《離婚協議》(以下稱協議一)並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甲方(樊某1)與乙方(樊某2)自願離婚。二、雙方共有的天河區XX2房歸乙方一人所有……四、因雙方離婚前,甲方長期沉迷賭博,甲方向乙方的親屬借款償還賭債,離婚後,甲方須獨自向乙方的親屬償還所借款項,該借款與乙方無關。五、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的賭債以及甲方的借款全部由甲方獨自償還,與乙方無關。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債務及債務……
樊某2主張離婚時雙方還簽訂了另一份《離婚協議》,並提交《離婚協議》(有原件,以下稱協議二)一份予以證明。協議二載明:一、甲方(樊某1)與乙方(樊某2)自願離婚。二、登記在乙方名下的天河區龍洞聚賢小區3巷2號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的天河區沙河鎮東園4巷1號房屋(村鎮宅基地使用證號:穗天沙字第3230號、龍編96018)、雙方共有的天河區XX2房以及雙方共同向譚光天購買的沙河鎮龍洞山莊自編16號房屋(村鎮宅基地使用證號:穗天沙字第8920號)全部歸乙方一人所有。甲方應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五天內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三、廣州市天河區龍洞上社東街福仁巷9號房屋歸甲方所有。四、雙方已十分清晰上述第二、第三條所約定全部房屋的所有權狀況、現狀等,但雙方仍願意達成上述約定……十一、本協議與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過程中就財產分配所簽訂的有關文件的內容不相符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該協議第一頁尾端處有「樊某1」字樣簽名及指印,甲方落款處有「樊某1」字樣簽名及指印,乙方落款處有「樊某2」字樣簽名及指印。
樊某1對協議二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並向法院申請進行筆跡鑑定;樊某2同時申請對協議二上的指印進行鑑定。法院依法委託廣東華生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該中心於2017年8月23日就簽名作出[2017]文鑒字第31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為:協議二第2頁甲方處「樊某1」簽名與協議一第2頁甲方處「樊某1」簽名是同一人所寫。該中心於2017年8月31日就指模作出粵華生司鑒中心[2017]痕鑒字第10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為協議二第1頁上「樊某1」字樣簽名處的紅色指印是樊某1本人左手食指捺印所形成。樊某1為此支付鑑定費9310元,樊某2為此支付鑑定費7350元。
樊某1提交短信截屏,以證明雙方於2016年仍然在針對涉案的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當時樊某2同意將廣州市天河區XX號上建的別墅給樊某1進行使用、出租。樊某2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主張是樊某1在2016年春節拿着錘子、刀、鎖騷擾、恐嚇樊某2及小孩的情況所發的短信,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樊某2提交民事判決書若干份、《執行裁定書》、借據、借款合同、轉賬憑證,以證明樊某1有賭博惡習,並因此負債纍纍,為償還其個人債務,樊某1曾用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龍洞村東園四巷1號的房屋進行抵債。樊某2另提交遺囑書、建樓房工程合同,以證明廣州市天河區龍洞上社東街福仁巷9號房屋由樊某1實際使用和收益,樊某1並非一無所有。樊某1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樊某1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二、協議二的真實性及效力認定。
關於焦點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請求,屬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是基於對財產共同的所有權,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樊某1的訴訟請求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樊某2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焦點二。首先,協議二上的簽字及指模經依法鑑定屬樊某1所簽及所捺,故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其次,樊某1主張協議二是樊某2欺騙其所簽,但並未就此舉證,故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納,並認定協議二的內容屬樊某1、樊某2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再次,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婚姻關係進行確認,並不對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進行法律效力上的確認,故協議二是否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並不影響其法律約束力。綜上,協議二是樊某1、樊某2真實意思表示,未有證據顯示其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協議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二對樊某1所訴請的無證房屋均作了約定,故其再行起訴向樊某2主張案涉財產權益,缺乏理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樊某1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6560元,由樊某1負擔;鑑定費16660元(其中樊某1已支付9310元,樊某2已支付7350元),由樊某1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樊某1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1.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擬證明樊某2在與樊某1解除婚姻關係後仍每月向樊某1轉帳3500元。2.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擬證明樊某1一直收取其個人的村民股份收益。3.穗天沙字16083號宅基地證,擬證明涉案房產是樊錦昌名下,是樊錦昌與李少娟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樊某1與樊某2夫妻共同財產。
樊某2發表意見稱:不同意作為新證據。一審時,樊某2已經提交了提交了遺囑和建房合同,證明房子是寫在樊某1父親名下的,但是實際上是樊某1、樊某2的,所以才能進行收租。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離婚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完畢,夫妻關係即告解除,該行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樊某1主張雙方當時為躲避債務而假離婚,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否定協議離婚的法律效力,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樊某1以天河區龍洞聚賢小區3巷2號房屋、沙河鎮龍洞山莊自編16號房屋兩塊土地及上蓋房所涉及的財產性權益以雙方離婚時沒有分割處理,主張分割上述權益。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已在離婚協議(二)提及上述財產權益並作出處理,故樊某1的該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於樊某1認為離婚協議(二)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樊某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曉並承擔簽訂協議的法律責任,其表示不清楚協議的內容,是受欺騙而簽訂的,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此不採信。樊某1主張分割樊某2名下銀行存款、股票,因其表示無法提供具體的帳號和金額,故本院不作處理。
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審理期間,樊某1仍以其在原審所持理由堅持其主張,其二審所提交的證據為逾期舉證,且不能證明其主張,故此,樊某1上訴請求沒有新的理由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26560元,由上訴人樊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 黃詠梅 |
審 判 員 | 沙向紅 |
審 判 員 | 鍾淑敏 |
(蓋章) |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 |
書 記 員 | 蔡澤冰 |
書 記 員 | 王聰穎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