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櫟陽兵法尉廳記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櫟陽兵法尉廳記
作者:沈亞之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36

尉之曹,兵法居末。兵法之任,在天下郡首長之臣,且難其理,而況畿之在尉乎。櫟陽,其脊沃相半。豪戶寒農之居,三分以計,而豪有二焉。其父子昆弟,皆卒名南北東西軍,圜衛雜幸之恃,或籍書從事星台樂局織館雕坊禽兒膳者之附,而又媵女為之盤絡,是多類者。非獨不得為縣民之眾馭之而已,亦且馮緣蔓橫,以業吞漁。獄之所操,動係於此,而禁局強曹,垂攀於前援者,持符以解之,固能移情以二法,使終決不必理。從高級下,相承而邪,而不能竟者,尤還於尉。其受役惟單產孱民。日徵之一人,輸徑宮門,至於內廡,遞漏嚴夜,給事諸王家及池園大廄,皆校尉遣之。豈尉之無慮也。永貞前,諸畿自進士而得尉而昇班者十六七,他入之尉而昇者百一二。是尉皆摩心清視,以事察決用,以此自價,朝之末以此市,若是今雖統曹,不能強尉於無當。近世恩臣負幸,惡其踵進自致,即白上約下,以為尉未足拜。且塞譽排能,使昇班之恩必有自,令視尉之風益賤,而今益輕矣。由觀為尉者俛僶自度,民之吞者肆其懲,弱者甘其困,奸者隙其欺,邑是者畏其為尤,屬而決之。其兵法之原,使無撓濁,其易乎哉!其易乎哉!古者盤盂有書,蓋誡其當器受量不陷也;鍾磬必銘,勖其全聲有待也。鑄鼎記刑,子產之為也。尉也兵法之曹,類此不複矣,敢不有記,故附署而屬誡焉。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