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神異典/第03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博物彙編 第三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神異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山川諸神部雜錄
山川諸神部外編
社稷之神部彙考一
夏〈總一則〉
商〈成湯一則〉
周〈總一則 武王一則 成王一則〉
漢〈高祖三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世祖建武一則〉
魏〈明帝景初一則〉
晉〈武帝太康二則 懷帝永嘉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宋〈總一則〉
梁〈高祖大同一則〉
北魏〈太祖天興二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明帝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二則 肅宗至德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乾興一則 仁宗至和一則 嘉祐三則
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
一則 高宗紹興四則 孝宗淳熙二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三則
開禧二則 嘉定四則 度宗咸淳一則 恭帝德祐一則〉
金〈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三則 泰和二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
一則〉
元〈世祖至元三則 成宗大德一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文
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成祖永樂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社稷之神部彙考二
詩經〈小雅甫田 大雅綿 雲漢〉
禮記〈曲禮 王制 月令 禮運 郊特牲 祭法 祭義〉
晉書〈禮志〉
宋史〈天文志〉
神異典第三十一卷
山川諸神部雜錄
[編輯]《莊子·逍遙遊》:肩吾問於連叔曰:「吾聞言於接輿,大而 無當,往而不反,吾驚怖其言,猶河漢而無極也,大有 逕庭,不近人情焉。」連叔曰:「其言謂何哉?」曰:「藐姑射之 山,有神人居焉,肌膚若冰雪,綽約若處子,不食五穀, 吸風飲露,乘雲氣,御飛龍,而游乎四海之外,其神凝, 使物不疵癘而年穀熟。吾以是枉而不信也。」連叔曰: 「然。瞽者無以與乎文章之觀,聾者無以與乎鐘鼓之 聲。豈唯形骸有聾盲哉?夫知亦有之。是其言也,猶時 女也。之人也,之德也,將旁礡萬物以為一世,蘄乎亂。 孰弊弊焉以天下為事?之人也,物莫之傷。大浸稽天 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熱。是其塵垢秕糠, 將猶陶鑄堯舜者也,孰肯以物為事?」堯治天下之民, 平海內之政。往見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陽,窅然 喪其天下焉。
《抱朴子金丹篇》:「凡小山皆無正神為主,多是木石之 精,千歲老物血食之鬼。此輩皆邪炁,不念為人作福, 但能作禍也。」
《極言篇》:或不曉帶神符,行禁戒,思身思,守真一,則止 可令內疾不起,風濕不犯耳。若卒有惡鬼強邪,山精 水毒害之,則便死也。或不得入山之法,令山神為之 作禍,則妖鬼試之,猛獸傷之,溪毒擊之,蛇蝮螫之,致 多死事,非一條也。
《登涉篇》:「山無大小,皆有神靈。山大則神大,山小即小 也。」
《酉陽雜俎》:南郡有方山,相傳有奐生得仙於此。山南 有明鏡崖石方三丈,魑魅行伏,了瞭然在鏡中。南燕 時,鏡上遂似漆焉。俗言山神惡其照物,故漆之。 《集靈記》:宮亭湖神能分風擘流。曹毘詩云:「分風為二, 擘流成兩。」
《蠡海集》:神明降誕,以義起者也。元帝生於三月三日,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水之氣天,一至三而始盛 也。
山川諸神部外編
[編輯]《搜神記》:廬陵歐陽明從賈客道經彭澤湖,每以舟中 所有多少投湖中,雲以為禮。積數年後復過,忽見湖 中有大道,上多風塵,有數吏乘車馬來候明,雲是青 洪君使要見,須臾達,見有府舍門下列吏卒甚嚴,明 甚怖,吏曰:「無可怖,青洪君感君前後有禮,故要君,必 有重遺君者。君勿取,獨求如願耳。」明既見青洪君,乃 求如願,使逐明去。如願者,青洪君婢也。明將歸,所願 輒得,數年大富南州人有遣吏獻犀簪於孫權者,舟過宮亭廟而乞 靈焉。神忽下教曰:「須汝犀簪。」吏惶遽不敢應,俄而犀 簪已前列矣。神復下教曰:「俟汝至石頭城,還汝簪。」吏 不得已遂行。自分失簪,且得死罪。比達石頭,忽有大 鯉魚,長三尺,躍入舟,剖之得簪。
張璞字公直,不知何許人也。為吳郡太守,徵還,道由 廬山,子女觀於祠堂,婢使指像人以戲曰:「以此配汝。」 其夜,璞妻夢廬君致聘曰:「鄙男不肖,感垂採擇,用致 微意。」妻覺,怪之,婢言其情,於是妻懼,催璞速發。中流, 舟不為行,闔船震恐,乃皆投物於水,船猶不行。或曰: 「投女則船為進。」皆曰:「神意已可知也,以一女而滅一 門,奈何?」璞曰:「吾不忍見之。」乃上飛廬臥,使妻沈女於 水。妻因以璞亡兄孤女代之,置席水中,女坐其上,船 乃得去。璞見女之在也,怒曰:「吾何面目於當世也!」乃 復投己。女及得渡,遙見二女在下,有吏立於岸側曰: 「吾廬君主簿也。廬君謝君,知鬼神非匹,又敬君之義, 故悉還二女。」後問女,言但見好屋,吏「卒不覺在水中 也。」
建康小吏曹著為廬山使所迎,配以女婉。著形意不 安,屢屢求請退。婉澘然垂涕,賦詩序別,並贈織成褌 衫。
宮亭湖孤石廟,嘗有估客下都,經其廟下,見二女子 云:「可為買兩量絲履,自相厚報。」估客至都,市好絲履, 並箱盛之,自市書刀,亦內箱中。既還,以箱及香置廟 中而去,忘取書刀。至河中流,忽有鯉躍入船內,破魚 腹得書刀焉。
《搜神後記》:晉太康中,謝家沙門竺曇遂年二十餘,白 晢端正,流俗沙門。常行經清溪廟前過,因入廟中看, 暮歸,夢一婦人來語云:「君當來作我廟中神,不復久。」 曇遂夢問婦人是誰,婦人云:「我是清溪廟中姑。」如此 一月許,便病。臨死謂同學年少曰:「我無福,亦無大罪, 死乃當作清溪廟神,諸君行便可過看之。」既死後,諸 年少道人詣其廟。既至,便靈語相勞問,聲音如昔時。 臨去,云:久不聞唄聲,思一聞之。其伴慧覲便為作唄。 訖,其神猶唱讚語云:「岐路之訣,尚有悽愴,況此之乖, 形神分散,窈冥之歎,情何可言。」既而歔欷不自勝,諸 道人等皆為流涕。
《幽明錄》:南康宮亭廟殊有神驗。晉孝武世,有一沙門 至廟,神像見之,淚出交流,因標姓字,則是昔友也。自 說:「我罪深,能見濟脫不?」沙門即為齋戒誦經,語曰:「我 欲見卿真形。」神云:「稟形甚醜,不可出也。」沙門苦請,遂 化為蛇,身長數丈,垂頭梁上,一心聽經,目中血出。至 七日七夜,蛇死,廟亦歇絕。
《述異記》:「元嘉中,南康平固人黃苗為州吏,受假違期 方上行經宮亭湖,入廟下,願希免罰坐,又欲還家,若 所願並遂,當上豬酒。苗至州,皆得如志乃還。資裝既 薄,遂不過廟。行至都界,與同侶並船泊宿。中夜,船忽 從水自下,其疾如風。屆夜三更,苗至宮亭,始醒悟,見 船上有三人,並烏衣,持繩收縛。苗夜上廟階下,見神」 年可四十,黃白披錦袍,梁下懸一珠,大如彈丸,光輝 照屋。一人戶外,白平固。黃苗上願:「豬酒遯回家教錄, 今到命謫三年取三十人。」遣吏送苗窮山林中,鎖腰 繫樹,日以生肉食之。苗忽忽憂思,但覺寒熱,身瘡舉 體生斑。毛經一旬,毛蔽身,爪牙生,性慾搏噬。吏解鎖 放之,隨其行止,三年凡得二十九人。「次應取新淦一 女,而此女士族,初不出外,後值與娣妹從後門出詣 親家,女最在後,因取之。為此女難得,涉五年人數乃 充。」吏送至廟,神教放遣,乃以鹽飯飲之,體毛稍落,鬚 髮悉出,爪牙墮生新者。經十五日,還如人形,意慮復 常。送出大路,縣令呼苗,具疏事覆前後所取人,遍問 其家,並符合焉。髀為戟所傷,創瘢尚在。苗還家八年, 得時疾死。
《伽藍記》:「虎賁駱子淵者,自雲洛陽人。昔孝昌年,戍在 彭城,其同營人樊元寶得假還京師,子淵附書一封, 令達其家,雲宅在靈臺南,近洛水鄉即是。至彼,家人 自出相看,元寶如其言,至靈臺南,了無人家可問,徙 倚欲去。忽見一老公來,問從何而來,徬徨於此。元寶 具向道之,老公云:『是吾兒也』。取書引元寶入,遂見館」 閣崇寬,屋宇佳麗,坐命婢取酒。須臾,見婢抱一死小 兒而過。元寶初甚怪之,俄而酒至,色甚紅,香美異常, 兼設珍羞,海陸備具。飲訖辭還。老公送元寶出,云:「後 會難期。」以為悽恨,別甚殷勤。老公還入元寶不復見 其門巷,但見高岸對水,綠波漣漪,唯見一童子,可年 十五,新溺死,鼻中出血,方知所飲酒是其血也。及還 彭城。子淵已失矣。元寶與子淵同戍三年。不知是洛 水之神也。
《侍兒小名錄》:開元中,有士人從洛陽道見一女子,容 服鮮麗,泣謂曰:「己非人昆明池神之女,嫁劍閣神之 子,夫婦不和,無由得白父母,故欲送書一封耳。」士人 問其處,女曰:「池西有斜柳樹,君可叩之。若呼阿青,當 有人從水中出。」士人入京便送書,池上果有此樹,叩之頻喚阿青。俄見幼婢從水中出,得書甚喜,曰:「久不 得小娘子消息。」延士人入,謂曰:「君後曰,可蹔至此。」如 期,果有女子從水中出,手持真珠一笥,笑以授士人 雲。
《稽神錄》:鮑回者,嘗入深山捕獵,見一少年裸臥大樹 下,毛髮委地,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 勿殺我,富貴可致。」回以刃刺其口,血皆逆流,遂殺之, 無何回卒。
《珍珠船》,水君狀如人乘馬,眾魚導從,一名「魚伯。」有人 見之,人馬皆有鱗甲,如大鯉,手足耳目鼻與人不異, 視人良久,乃入水。
社稷之神部彙考一
[編輯]夏
「夏祀勾龍為社,祀柱」為稷。
按《左傳》,「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后土為社稷田 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
商
[編輯]成湯作夏社始遷柱以棄代為稷
[編輯]按:《書經商書湯誓》,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
〈傳〉湯革命創制,改正易服,變置社稷,而後世無及「勾龍」者,故不可而止。〈疏〉昭二十九年《左傳》云:「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后土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祭法》云:「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是言變置之事也。湯於初時社稷俱欲改之。周棄功多於柱,即令廢柱祀棄,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無及勾龍者,故不可遷而止。漢世儒者說社稷有二:《左傳》說社祭勾龍,稷祭柱棄,惟祭人神而已。《孝經》說社為土神,稷為穀神,勾龍、柱棄,是配食者也。孔無明說,而此《經》雲「遷社」,《孔傳》雲「無及勾龍」,即同賈逵、馬融等說,以社為勾龍也。
按:《漢書郊祀志》:「湯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乃遷 烈山子柱,而以周棄代為稷祠。」
〈注〉應邵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薦而旱不止,故遷社以棄代為稷,欲遷勾龍,德莫能繼,故作夏社,說不可遷之義也。」
周
[編輯]周制,「建社稷之神位,以時致祭。」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之職,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 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
〈注〉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疏〉「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者,鄭義依《孝經緯》,社者,五土之總神,以勾龍生時為后土官,有功於土,死配社而食。稷是原隰之神,宜五穀,五穀不可遍舉。稷者,五穀之長,立稷以表神名,故號稷棄,為堯時稷官,立稼穡之事,有功於民,死乃配稷而食,名為田正也。故云「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雙言之耳。
《小司徒》:「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訂義〉賈氏曰:「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社,皆有稷配之。」鄭鍔曰:「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矣,小司徒又立之,蓋地官掌貳,權重位尊。諸侯受土以置社,或為之設壝,或為之立祠,則權在朝廷,而諸侯不敢以自擅矣。」
《封人》「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注〉不言「稷」者,稷,社之細也。〈疏〉案《孝經緯》,社是五土總神,稷是原隰之神,原隰即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稷,社之細」,舉社則稷從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
鼓人以靈鼓鼓社祭。
〈訂義〉劉執中曰:「按《大司樂》『靈鼓禮,地亦是敱社祭也』。」鄭鍔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記》曰『社祭土而主地』,蓋社者地神之尤貴,言社則地示見矣。
舞師掌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訂義〉王昭禹曰:「社稷土穀之神,所以生養人者,欲其無災害之厲民而有帗除之功,故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春官》大宗伯之職,「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
〈注〉「社稷土穀之神」,有德者配食焉。
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訂義〉《王昭禹》曰:「右,陰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類也,故右社稷。」
凡天地之大烖,類社稷宗廟,則為位
〈訂義〉王昭禹曰:「大烖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變,則合聚社稷宗廟之神而禱祠焉,故曰類。」
大祝:「建邦國,先告后土,用牲幣。」
〈注〉后土,社神也。
《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以祭祀禱祠焉。」
〈訂義〉劉執中曰:「周勝於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勝焉。」賈氏曰:「君自無道被誅,社稷無罪,故存之,重神也。」
《秋官·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
〈訂義〉劉執中曰:「勝國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與先稷與夫興王之社稷無以異矣,必屋其壇,用士師為之屍,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國之妖邪耳。」
武王十三年大會孟津宜告社神
[編輯]按《書經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會於孟津。」
〈蔡傳〉《十三年》者,武王即位之十三年也。
「類於上帝」,宜於「冢土。」
〈傳〉冢,土社也。〈疏〉冢,訓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毛詩傳》云:「冢土,大社也。」
《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 於征伐商。底商之罪,告於皇天后土,所過名山大川。」
〈傳〉「后土」,社也。〈疏〉天子出征,必類帝宜社。此告皇天后土,即《泰誓》「類於上帝,宜於冢土」,故云「后土社」也。〈蔡傳〉勾龍為后土。
成王七年立社於新邑
[編輯]按:《書經召誥》:「戊午,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傳〉周公攝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勾龍,能平水土,祀以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穀,祀以為稷。社稷共牢。」〈疏〉社稷共牢,經無明說,《郊特牲》雲「社稷太牢。」二神共言太牢,故傳言「社稷共牢」也。
按:《通鑑前編》:「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漢
[編輯]高祖二年立漢社稷
[編輯]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 漢社稷。」 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禱枌榆社。二年,令縣 為公社。」
〈注〉鄭氏曰:「枌榆,鄉名。」師古曰:「以此樹為神,因立名,蓋為高祖里社也。」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 詔御史令豐治枌榆社常以時春以羊彘祠之。 高祖十年,令縣以春及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請 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自裁以 祠。制曰「可。」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編輯]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 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廟,王者所居,稷者百 穀之主,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 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詩》曰:『乃立冢土』。 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禮記》曰:『唯祭宗廟社稷,為 越紼而行事』。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
〈注〉師古曰:「田祖,稷神也。」臣瓚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為太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後漢
[編輯]世祖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於洛陽
[編輯]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 大社稷於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 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經 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穀之長也。」《禮記》 及《國語》皆謂「共工氏之子曰勾龍,為后土官,能平九 土,故祀以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穀。」疏「自夏 以上祀以為稷,至殷以柱,久遠而堯時棄為后稷,亦 植百穀,故廢柱,祀棄為稷。」大司農鄭元說:「古者官有 大功則配食其神,故勾龍配食於社,棄配食於稷。郡 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 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注〉自漢諸儒論勾龍即是社主,或雲是配,其議甚眾。後荀彧問仲長統以社所祭者何神也?統荅所祭者土神也。侍中鄧義以為不然而難之,彧令統荅焉。難曰:「社祭土,主陰氣,正所謂勾龍土行之官,為社則主陰明矣。不與記說有違錯也。」荅曰:「今《記》之言社,輒與郊連,體有本末,辭有上下,謂之不錯不可得。《禮運》曰:『政必本於天,殽以降命,命降於社,之謂殽也。參於天地,並於鬼神』。」又曰:「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也。」《郊特牲》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家主中霤,國主社,示本也。相此之類,元尚不道,配食者也。主以為勾龍
「無乃失歟?」 難曰:「信如此,所言土尊,故以為首在於上,宗伯之體,所當列上下之敘。上句當言天神地祇人鬼,何反先人而後地?上文如此至下何以獨不可,而雲社非勾龍,當為地哉?」 《荅》曰:「此形成著體數,自上來之次言之耳,豈足據使從人鬼之例邪?三科之祭,各指其體,今獨擿出社稷以為,但勾龍有烈山氏之子」 ,恐非其本意也。案《記》言社土,而云何得之為勾龍,則《傳》雖言祀勾龍為社,亦何嫌?反獨不可謂之配食乎?《祭法》曰:「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皆以為配食者。若復可須謂之不祭天乎?備讀《傳》者則真土,獨據《記》者則疑勾龍,未若交錯參伍,致其義以相成之為善也。《難》曰:再特於郊牛者,后稷配故也。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所以用二牲者,立社位祀勾龍,緣人事之也。如此,非祀地明矣。以宮室新成,故立社耳。又曰:軍行載社者,當行賞罰,明不自專,故告祖而行賞,造社而行戮。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必若所云,當言載地主於齋車,又當言用命賞於天,不用命戮於地,非其謂也,所以有死社稷之義者,凡賜命受國,造建宮室,無不立社是奉,言所受立,不可棄捐,苟免而去,當死之也。《易》「勾龍為其社」 ,《傳》有見文。今欲易神之相,令記附食,宜明其徵。祀國大事,不可不重,據經依傳,庶無咎悔。《荅》曰:郊特牲者,天至尊,無物以稱專誠。而社稷太牢者,土於天為卑,緣人事以牢祭也。社禮今亡,並特之義未可得明也。昭告之文,皆於天地,何獨人鬼?此言則未敢取者也。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今使勾龍載冒其名,耦文於天,以度言之,不可謂安矣。土者,人所依以固,而最近者也,故立以為守祀,居則事之時,軍則告之以行戮,自順義也,何為當平於社,不言用命賞於天乎?帝王兩儀之參,宇中之莫尊者也。而盛一官之臣以為土之貴神,置之宗廟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無失,何聖人製法之參差,用禮之偏頗?其列在先王人臣之位,其於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於數居二。縱復令王者不同,禮儀相變,或有尊之,則不過當。若五卿之與冢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後耳,不得同祖與社,言俱坐處尊位也。《周禮》為禮之經,而《禮記》為禮之傳。案經傳求索,見文在於此矣。鈞之兩者,未知孰是?去本神而不祭,與貶勾龍為土配,比其輕重,何謂為甚?經有條例,記有明義,先儒未能正,不可稱是。鈞校典籍,論本考始,矯前易故,不從常說,不可謂非。孟軻曰:「予豈好辯哉,乃不得已」 也。鄭司農之正,此之謂也。
魏
[編輯]明帝景初元年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
[編輯]按《三國志魏明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明帝景初中, 立帝社。博士孔晁議,「漢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 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雲。《禮記祭法》 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言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 立社,非自立。今並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時俱祭,於事 為重,於禮為黷。宜省一社,以從舊典。」劉喜難曰:「《祭法》 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為』。下雲『王 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立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 何得踰於諸侯而祭七祀乎?卻為群姓立七祀,乃王 之祀也。夫人取法於天,取財於地,普天率土,無不奉 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為煩黷?」〈按本紀景初二年正月帝崩則此事
當是景初元年
〉晉
[編輯]武帝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並二社為一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前漢但置官社而 無官稷,王莽置官稷後復省。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 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損益,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祠壇與廟俱徙,乃下 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祀。」
太康十年夏六月庚子,復置二社。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懷帝永嘉六年秦王為太子建社稷
[編輯]按《晉書懷帝本紀》,不載。 按《孝愍帝本紀》,「帝襲封秦 王,永嘉二年,拜撫軍將軍。及洛陽傾覆,避難密縣,南 趨許潁,豫州刺史閻鼎奉帝歸於長安,雍州刺史賈 疋遣兵迎衛。六年九月辛巳,奉為皇太子登壇類,告 建宗廟社稷,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於建康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廟社稷於 建康。」 按《禮志》,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
[編輯]宋制,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書禮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 社日祠之。」
梁
[編輯]====高祖大同 年設官社官稷====按《梁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梁社稷壇 在太廟西。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創,有太社、帝 社、太稷凡三壇。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並前為五 壇焉。」
北魏
[編輯]太祖天興元年始立社稷
[編輯]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七月,遷都平城,始建宗 廟,立社稷。」
天興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以勾龍周棄配祀 按《魏書太祖本紀》。不載 按《禮志》。天興二年冬十月。 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祀以二 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勾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 祀。
北齊
[編輯]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以仲春仲秋祭之。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於國方, 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 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北周
[編輯]孝閔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編輯]按:《周書孝閔帝本紀》云云。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編輯]按:《周書明帝本紀》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編輯]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隋
[編輯]高祖開皇三年秋八月戊子上有事於太社
[編輯]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七年築社稷二壇於薊城南行宜社禮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禮儀志》:「大業七年,征遼 東。煬帝遣諸將於薊城南桑乾河上。築社稷二壇,設 方壝,行宜社禮。」
唐
[編輯]唐制,「仲春仲秋祭社稷,以勾龍、后稷配祀。」
按《舊唐書禮儀志》:「武德、貞觀之制,仲春、仲秋二時戈 日,祭大社、大稷。社以勾龍配,稷以后稷配。社稷各用 太牢一,牲色並黑,籩豆簠簋各二,鈃俎各三。季冬蠟 之明日,又祭社稷於社宮,如春秋二仲之禮。」
高祖武德九年二月戊寅親祠社稷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元宗開元十九年停帝稷祀神農於壇上以后稷配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云云
[編輯]開元二十年,以社稷、帝社為「中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起居舍 人王仲丘撰《大唐開元禮》,二十年九月,頒所司行用, 以社稷、帝社為中祀。」
天寶元年詔祭官祀社稷宜加精潔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會要》,天寶元年十月戊 寅九日詔。「社為九土之尊,稷乃五穀之長。祭官宜加 精潔,其社壇側禁樵牧。」
天寶三載二月戊寅,詔社稷升為「大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會要》云云。
肅宗至德二載九月復京師遣尚書左僕射裴冕告社稷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宋
[編輯]宋制,「京師州縣皆祀社稷,京師以春秋及臘日為大 祀,州縣則春秋二祭如小祀。」
按:《宋史禮志》:「社稷自京師至州縣皆有其祀,歲以春 秋二仲月及臘日祭太社、太稷,州縣則春秋二祭。又 大祀,春秋二仲兩臘日祭太社、太稷,州縣祭社稷如 小祀。」
太宗淳化三年十二月將郊常奏告外又告太社太稷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至道二年三月戊辰命宰臣祀社稷禱雨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九月壬申告大行皇帝諡於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仁宗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元年正月帝不豫辛未命輔臣禱於社稷二月帝豫壬申遣官謝社稷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正月丙申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八年,英宗即位,五月戊辰,以疾未平,命宰臣祈 福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壬戌以疾愈命宰臣謝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三年十一月戊午,帝不豫。十二月乙未,宰相祈 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七月告英宗諡於社稷。十二月 命王珪以來歲正旦祭社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即位。秋七月辛卯。告英 宗皇帝諡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禮志》。治平四年十 二月。「詔以來歲正旦日食。命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祭 社。」
神宗熙寧元年十二月癸丑禱雪於郊廟社稷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二年冬十月太皇太后疾庚戌命輔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八年正月,帝不豫。三月甲午,立皇太子。戊戌,太 子即位。九月,上神宗諡,並遣官禱告於社稷。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八年正月戊戌,帝不豫。乙卯, 分遣群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三月甲午朔,立延安 郡王鄘為皇太子,賜名煦。乙未,遣官告於天地、宗廟、 社稷。三月戊戌,神宗崩,太子即位。九月戊戌,以神宗 之諡告於天地、宗廟、社稷。」
哲宗元祐 年令祭太社太稷設登歌樂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祐中,從博士孫 諤言,祭太社、太稷,皆設登歌樂。」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以太陽虧告太社又以哲宗諡告社稷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即位。「七月丁卯,以 哲宗諡號奏告天地宗廟社稷」 按《禮志》。「元符三年 四月朔,太陽虧,遣官告太社。」
徽宗崇寧二年秋九月甲辰詔郡縣謹祀社稷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元年二月壬申初定歲祀天地社稷如奏告之禮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以旱禱於社稷。詔權正其位於建康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七年秋七月癸酉。以旱禱於 天地宗廟社稷。乙酉。詔即建康權正社稷之位。 紹興十一年。議進金國誓表。遣使祭告社稷。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乙卯,以何鑄 充金國報謝進誓表使。庚申,命宰執及議誓撰文官 告祭天地、宗廟、社稷。」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丙子,孝宗即位。己卯,告於天地、 宗廟、社稷。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年秋七月甲戌分命群臣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山川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四年冬十月,太上皇不豫。癸酉,分遣群臣禱 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五年五月以壽皇疾棘七月以寧宗即位並禱告於社稷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五年五月丁卯。以壽皇疾棘。 命丞相以下分禱天地、宗廟、社稷 按《寧宗本紀》,紹 熙五年七月即位。告於天地、宗廟、社稷。
寧宗慶元二年五月辛巳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慶元三年三月壬子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嘉泰元年五月戊午七月丁己並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嘉泰二年秋七月庚午,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嘉泰四年秋七月戊辰,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開禧二年五月癸巳以伐金告於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開禧三年二月辛未、五月己丑,並以旱禱於天地、宗 廟、社稷。
嘉定元年閏四月辛卯以旱六月乙酉以蝗並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嘉定二年五月庚申、六月乙酉,並以旱禱於天地、宗 廟、社稷。
嘉定八年。夏。四月壬寅。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以上俱《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四年,以立皇子,告社稷。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四年六月丙寅,詔以姪福 州觀察使貴和為皇子,更名竑,進封祁國公。丁卯,以 立皇子,告於天地、宗廟、社稷。」
度宗咸淳二年十二月甲申以請先帝諡祭告天地宗廟社稷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恭帝德祐元年詔四道出兵遣使告天地宗廟社稷====按:《宋史恭帝本紀》云云。
金
[編輯]章宗明昌三年祈雨於社稷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五月甲戌,祈雨於社稷。 是日雨。乙酉,以雨足,致祭於社稷。」
明昌五年正月戊戌祭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祈雨謝雨於社稷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甲子,祈雨於社 稷。五月丁丑,以雨足,報祭於社稷。」
承安四年謝雨於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四年五月戊戌,命有司禱雨。 六月己卯,以雨足,報祭社稷。」
承安五年謝雨於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五年三月壬戌,命有司禱雨。 癸亥,雨。五月乙卯,以雨足,遣使報祭社稷。」
泰和四年祈雨謝雨於社稷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夏四月癸丑,祈雨於社 稷。五月甲戌,雨。丁亥,報祀社稷。」
泰和六年五月丙戌,以宋畔盟,出師,告於天地、太廟、 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衛紹王大安二年以河清告社稷
[編輯]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四月,徐、邳州河清五 百餘里,以告宗廟社稷。」
宣宗貞祐四年有事於社稷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四年二月「甲辰,命禮部尚書 張行信提控修奉社稷。三月己巳,以將修社稷,遣張 行信預告。冬十月丁卯,以奉安社稷,遣官預告。戊辰, 命張行信攝太尉,奉安社稷。禮樂咸殺其數。」
興定二年秋七月己卯遣官祭太社太稷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
[編輯]世祖至元七年十二月詔歲祀太社太稷
[編輯]至元二十年二月戊子,定「以春秋仲月上戊日祭社 稷。」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八月戊子,初祀社稷,用《堂 上樂》。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遣官告社稷
[編輯]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即位於上都。七月壬 午,命御史大夫鐵古迭兒、知樞密院事塔魯忽帶、中 書平章政事床兀兒,以即位告社稷。」
仁宗皇慶元年十二月丁亥遣官祈雪於社稷
[編輯]延祐六年春二月丁亥改祀社稷於中戊
[編輯]按:以上俱《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二月戊午,祭社稷。三月,英宗即位。夏四月 戊午,祀社稷,告即位。秋八月戊申,祭社稷。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八月泰定帝即位十月甲子遣使至大都告社稷
[編輯]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壬申遣官告祭社稷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正月,明宗即位四月以即位告社稷。八月 文宗復位十月,遣官祀社稷。
按《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四月「癸卯,遣使如京師, 命中書左丞相鐵木兒補化攝告即位於郊廟社稷。 六月丁亥,鐵木兒補化等以帝即位,攝告於宗廟社 稷」 按《文宗本紀》,「二年正月丙戌,皇兄明宗即皇帝 位於和寧之北。八月庚寅,明宗崩,己亥,帝復位於上 都。十月甲午,以登極恭謝,遣官代祀於南郊社稷。」
至順三年十月寧宗即位庚申告祭社稷
[編輯]按:《元史寧宗本紀》云云。
明
[編輯]明定「社稷稱號。」
按《明會典》:各布政司寓治之所,雖係布政司官致祭, 亦合稱「府社、府稷。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稱州 社之神、州稷之神。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太祖洪武元年親祀社稷頒社稷壇制
[編輯]按《大政紀》:「洪武元年正月,恭詣社稷壇行禮。十二月 己丑,頒社稷壇制於天下郡邑。壇設城內,左社右稷, 各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四寸,陛三級。祭用春秋二仲 月上戊日。」
洪武十年,奉仁祖神牌配祀社稷,罷勾龍、后稷配。 按《明會典》:「國初祭太社、太稷,異壇同壝。太社以后土 勾龍氏配,太稷以后稷氏配。」洪武十年,改建社稷壇 於午門外之右,奉仁祖神牌配神西向,而罷勾龍後 稷配。
====成祖永樂十九年奉安社稷神主====按《大政紀》,「永樂十九年正月甲子朔,命皇太孫詣社 稷壇,奉安大社、大稷神主。」
永樂二十年三月丁丑,以「親征北虜,告天地、宗廟、社 稷。」
按:《大政紀》云云。
永樂二十二年四月,以親征告社稷。八月,皇太子嗣 位,遣使告社稷。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四月戊申,上以親征告天 地、宗廟、社稷。八月丁巳,皇太子嗣位,遣英國公張輔 等告天地、宗廟、社稷。」
世宗嘉靖九年復以句龍后稷配祀社稷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遵初制,太社仍以后土句龍氏 配,太稷仍以后稷氏配。」
皇清
[編輯]順治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每年春秋仲月上戊日祭。」
太社
太稷異壇同壝。太社以后土勾龍氏配。太稷以後
稷氏配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二月,致祭社稷壇。」
上親詣行禮。
社稷之神部彙考二
[編輯]《詩經》。
《小雅甫田》
[編輯]「以我齊明」,「與我犧羊」,「以社以方。」
〈傳〉「社,后土」也。〈疏〉鄭《駁異義》,以為「社者,五土之神,能生萬物者,以古之有大功者配之。」《祭法》云:「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昭二十九年傳曰:「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又曰后土則社。」《鄭志》荅趙商云:「后土為社,謂輔作社神。」趙商問《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大宗伯職》曰:「『王大封,則先告后土』。注云:『后土,土神也』。若此之義,后土則社,社則后土,二者未知云何。」「敢問后土祭誰,社祭誰乎?」荅曰:「『勾龍本后土,後遷之為社。大封先告后土』,元注云:『后土,土神』,不雲后土,社也。」田瓊問:「《周禮》,『大封先告后土』,注云:『后土,社也』。《前荅》趙商曰:『當言后土土神』,言社非也。《檀弓》曰:『國亡大縣邑,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注云:『后土,社也』』。」《月令》:「仲春命民社。」注云:「『社,后土』。《中庸》云:『郊社之禮,所以祀上帝也』。注云:『社,祭地神』。不言后土,省文。」此三者,皆當定之否荅?曰:「后土,土官之名也,死以為社,社而祭之,故曰勾龍為后土,後轉為社,故世人謂社為后土,無可怪也。欲定者,定之亦可,不須由此。」言后土者,地之大名也。僖十五年《左傳》曰:「履后土而戴皇天」,指謂地為后土也。勾龍職主土地,故謂其官為后土。此人為后土之官,後轉以配社,又謂社為后土,且社亦土地之神,是后土之言參差不一,故弟子疑而發問也。宗伯大封,告后土者,以其大封是土地之事,宜告土神,不告勾龍,故云定為后土之神。《檀弓》曰:「以國亡,大縣邑哭於」后土。以諸侯守社稷,失地,哭於社,故云「后土,社也。」此文與《月令》皆謂祭祀后土,則配社之神,故云「社后土」也。《中庸》雲「郊社相對」,郊是天則社是地,故云「社祭土神。」以《宗伯》與《左傳》皆謂地為后土,則土神宜稱后土。而《中庸》言社不言后土,故云「省文。」以理皆可通,故云「欲定」,定之亦可,不須言也。
《大雅綿》
[編輯]迺立冢土,戎醜攸行。
〈朱注〉《冢土》,大社也。太王所立,而後因以為天子之制也。
《雲漢》
[編輯]方社,《不莫》
〈注〉方祭四方。社,祭土神也。
《禮記》
[編輯]《曲禮》
[編輯]國君去其國,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
〈注〉趙氏曰:「社所以祭五土之神,稷所以祭五穀之神。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以養人也。」
《王制》
[編輯]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 社,造乎禰。」
〈注〉《類宜》「造」,皆祭名。
《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注〉喪凶事,祭吉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
《祭》,唯「祭天地社稷」 者,不敢以卑廢尊也。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
〈大全〉馬氏曰:「社稷者,土穀之神。」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大全〉嚴陵方氏曰:「天子之社稷主天下之土穀,故用太牢以祭之,此隆、殺之別也。」
《月令》
[編輯]仲春之月「擇元日,命民社。」
〈注〉「社,后土」也。
孟冬之月,大割祠於公社。
〈注〉割祠,割牲以祭也。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
《禮運》
[編輯]「命降於社」之謂「殽地。」
〈注〉社,土地之主也。
「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也。
《郊特牲》
[編輯]「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鄉於北墉下,荅陰之義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 天地之氣也。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薄社 北牖,使陰明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載萬物,天垂 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也。故教民 美報焉。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示本也。唯為社事單出 「里,唯為社田,國人畢作,唯社丘乘,供粢盛,所以報本 反始也。」
〈注〉國中之神,莫貴於社。大社,王為群姓所立。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疏〉土,謂五土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也。土是陰氣之主,故云「主陰氣」也。社是國中之貴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地載萬物」者,釋地所得神之由也。「國主社」者,謂天子諸侯之國,主祭土神於社。「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財,以養官之與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生養之本也。社稷之義,先儒所解不同。鄭康成之說,以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勾龍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有播種之功,配稷祀之。鄭必以為此說者,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禮運》云:「命降於社之謂殽地。」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據此「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細別,別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為原隰之神。若賈逵馬融、王肅之徒,以社祭勾龍,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聖証論》「王肅難鄭云:『《禮運》云:『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應雲『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為鄭學者馬昭之等通之,云:「天體無形,故須雲定位;地有形,不須雲定位,故唯雲『列地利』。」肅又難鄭云:「祭天,牛角繭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袞冕;祭社稷,絺冕。又惟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豈庶民得祭地乎?」為鄭學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簡質事之,故牛角繭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貴。天子社稷是地之別體,有功於人,報其載養之功,故用大牢;貶降於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陰類。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澤神州之地也。」肅又難鄭云:「《召誥》『用牡於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惟祭勾龍,更無配祭之人。為鄭學者通之,云:「是后稷與天,尊卑既別,不敢同天牲。勾龍是土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別,尊卑不甚懸絕,故云配同牲也。」肅又難鄭云:「『后稷配天,《孝經》有配天明文,后稷不稱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傳》云:『勾龍能平水土,故祀以為社』。不雲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勾龍也。」為鄭學者通之,云:「后稷非能與天同功,惟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稱天。勾龍與社同功,故得雲祀以為社,而得稱社也。」肅又難云:「《春秋》說『伐鼓於社責上公,不雲『責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鄭《注》云:『社,后土也』。《孝經注》云:『后稷,上也』』。」「『勾龍為后土』。鄭《記》云:『社,后土,則勾龍也』。是鄭自相違反,為鄭學者通之。雲『伐鼓責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責上公言之。勾龍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傳》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稱后土,與勾龍稱后土,名同而無異也。鄭注云:「后土者,謂土神也,非謂勾龍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禮」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靈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為地祇也異義。今《孝經說》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為社。」古《左氏》說:「共工為后土,后土為社。」許君謹按亦曰:「春秋稱公社,今人謂社神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元駁之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謂社神為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謂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異義》:今《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穀眾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說《列山
「氏之子曰柱,死祀以為稷。」稷是田正,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許君謹按,《禮》,緣生及死,故社稷人祀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義。鄭駁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社稷之神。若是勾龍社,棄不得先五嶽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樂》「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總神,即謂社也。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又引《詩·信南山》云:「畇畇原隰,下之黍稷。」或云:「原隰生百穀,黍為之長。」然則稷者原隰之神,若達此義,不得以稷米祭稷為難。〈《大全》。〉朱子曰:「社是土神。」或問:社如何有神?曰:「能生物便是神也。」馬氏曰:「古人之言社必有稷,此言社而不言稷者,蓋社總祭五土之神,而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皆是也,稷則止於原隰而已,言社可以兼稷也。」
《祭法》
[編輯]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 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 成群立社,曰「置社。」
〈疏〉「后土」則社神,「田正」則稷神。其義已具《郊特牲》。〈大全〉馬氏曰:「社者土神,而有生物之功,故王、諸侯、大夫立社,皆所以教民美報,而有反本復始之意也。」
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 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 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
〈注〉厲山氏,炎帝也。起於厲山,或曰有烈山氏,棄后稷名也。共工氏無祿而王,謂之霸,在太昊、炎帝之間。〈疏〉農,謂厲山氏後世子孫名柱,能殖百穀,作農官,因名農。夏末湯遭大旱七年,欲變置社稷,故廢農祀棄。祀以為稷者,謂農及棄皆祀之以配稷之神。共工後世之子孫為后土之官,後,君也。為君而掌土,能治九州五土之神,故祀以為配社之神。
《祭義》
[編輯]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
〈陳注〉方氏曰:神,無方也,無方則無位,所謂神位者,亦人位之耳。故以建言之,建之斯有矣。王氏謂:右,陰也,地道所尊,故右社稷。左,陽也,人道所鄉,故左宗廟。
《晉書》
[編輯]《禮志》
[編輯]救日蝕,「伐鼓於社」,用《周禮》也。又以赤絲為繩以繫社, 祝史陳辭以責之。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陳辭以 責之。日復常,乃罷。
《宋史》
[編輯]《天文志》
[編輯]「天社六星,在弧矢南。」昔共工氏之勾龍能平水土,故 祀之以配社。其精上為星。明則社稷安,不明、動搖則 下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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