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196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一百九十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百九十六卷目錄
濟南府部彙考八
濟南府賦役考一
職方典第一百九十六卷
濟南府部彙考八
[編輯]濟南府賦役考一 府志
[編輯]地丁總
濟南府原額「各則不等人丁」 一百三萬八千三百三十六丁。每丁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十五萬八千二百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六釐。除順治四六等年題明除豁逃亡人丁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三十七丁,又除奉
旨優免德州。內閣「謝陞僉派看護《塋域》人丁五十丁。」
又除章丘縣老疾人丁七百五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一萬五千六百七十九丁。又除康熙七年,章丘縣山水橫流,渰死人丁三十五丁。又除濱州、利津、霑化海嘯渰死人丁四十二丁。又除鄒平、長山、新泰、萊蕪四處地震壓死人丁二十一丁。俱奉文免派。又除康熙十一年,鄒平、青城、新城三處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逃亡人丁三千五百八十六丁。以上八項,共除人丁五十九萬八千七百三丁。
增順治九年至康熙二十五年共人丁十九萬一千七十丁。
見在併新增人丁共六十三萬七百三丁,共徵銀九萬六千六百四十四兩四錢五分三釐九絲三忽。
順治十四年,額外新增人丁共二千七百四十丁,共徵銀四百三十八兩三錢八分八釐。裁併武定所原額一例人丁七百三十丁,每丁徵銀三錢五分。
除逃亡人丁三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優免本身丁四十二丁」 ,二項共七十七丁。
新增康熙元年共人丁三十五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六百八十八丁,共徵銀二百四十兩八錢。
康熙元、六等年,額外新增人丁九十七丁,共徵銀三十三兩九錢五分。
世祖章皇帝《赦詔》內一款:「徵收錢糧,悉照萬曆年間則」
例,其天啟、崇禎加、增,盡行蠲免。謹按
《本朝賦役全書》,成於順治十四年,總撒條例,井井
可稽丈量冊,定於康熙三年,中間田畝人丁不無增減,然參差不一。《郡志》「錢糧」 惟以全書為準。原額大糧各等地共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二頃七十五畝三分七釐五毫九絲五忽零。內除奉
旨「贈淄川縣戶部尚書王鰲永塋地七頃免派。」又除
奉
旨優免德州內閣謝陞墳地一十頃。免派。又除平原
縣竈地八頃一十八畝一分,列後另派外,實該額地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七頃五十七畝二分七釐五毫零。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九十一萬八千七百六十八兩五錢五釐三毫六忽零。每畝徵麥不等,共徵麥一萬六千六百六十石五斗八升五勺六抄九撮六圭。每畝徵米不等,共徵米二十五萬三千五百七十三石九斗八升。除順治四、六等年題明拋荒地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頃七十七畝二分五毫,又於康熙二年,萊蕪縣恭報包荒等事,除豁包荒地一千三百五十四頃七畝六分三釐二毫五絲;又於康熙十年,德州於叩
《閽事》案內,續除包糧、溝渠、道路、上中下共地一百一頃二畝四分三釐三毫,又於康熙十一年鄒平、新城、青城三處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續除荒蕪地一千一百三十二頃四十九畝四釐零。以上四項,共除拋荒地八萬七千二百三十四頃三分一釐三毫四絲八忽。
順治八年,新墾屯田歸併大糧地共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九頃一十五畝四分五釐三毫一絲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十七萬八千七百四十二頃三十六畝四分一釐五毫四絲零,共徵銀七十七萬四千九十八兩六錢一分九釐六毫二絲零,共徵麥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一石四斗六。
合九勺六抄一撮九圭,共徵米二十一萬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七合五勺。
寄莊地三千五百八十五頃五十六畝六分二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不等,共徵銀五千六百九十九兩七錢九分三釐。於康熙十年,「德州在於叩」
《閽事》案內,續除包糧溝渠大道寄莊地一十三頃。
二十五畝
康熙七年起科,長清縣查出寄莊地三百六十頃一十二畝九分二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徵銀二分,共徵銀七百二十兩二錢五分八釐。
寄莊成熟併查出地共三千九百三十二頃四十四畝五分三釐,共徵銀六千四百一兩五錢二釐三毫。
原額竈地八頃一十八畝一分,每畝徵銀二分六釐五毫,共徵銀二十一兩六錢八分六釐八毫。每畝徵麥四合一勺,共徵麥三石三斗六升一合六勺。每畝徵米二升八合四勺八抄,共徵米二十三石三斗一合五勺。
竈寄莊地五十四頃五十六畝六分四釐三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共徵銀四十三兩六錢五分三釐一毫。「新墾順治十五年利津縣額外大糧」 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五毫三絲,查因上地缺額,於康熙四年改歸上地五絲。在上地額下派徵外,實該額外新墾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四毫,每畝徵銀三分七釐,共徵銀一十五兩三分一釐一毫。每畝徵米九合九勺二抄,共徵米三石九斗二升六合二勺七抄。順治十七年,歷城縣額外新墾大糧地四十七畝八分三釐三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徵銀二兩七錢三毫;每畝徵麥三合二勺四抄三撮七圭,共徵麥一斗五升五合一勺五抄。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六粟七顆,共徵米八斗六升一合二勺。
額外二項,新墾大糧地四頃四十三畝五分五釐零,共徵銀一十七兩七錢三分一釐五毫零,共徵麥一斗五升五合一勺五抄六撮,共徵米四石七斗八升七合四勺九抄。
又據歷城縣冊開清丈出額外大糧無主荒地四十一頃二十畝一分一釐,每畝免銀五分六釐四毫零,該免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八釐八毫;每畝免麥三合二勺四抄三撮七圭,該免麥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三抄三撮。每畝免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六粟七顆,該免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一抄。
額外荒田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六毫。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千三百九十七兩九錢三分五釐。
更名原額地二千八百七十五頃三十五畝五分一釐六毫。每畝徵新舊租銀不等
除拋荒地八百九十三頃三十四畝七分八釐二毫,又康熙十一年,新城縣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荒蕪地五十六頃八十七畝一分九釐二毫。
新墾順治十七等年共地一百五十六頃二十六畝八分一釐一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千八十一頃四十畝三分五釐三毫,共徵銀六千二百七十七兩七錢五分七釐。
原額額外荒田各等地、共三千四百一十頃八十八畝四分一釐。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六百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三釐。
除拋荒地二千一百一頃二十畝八分九釐二毫。
又康熙十一年,新城縣續除荒蕪地二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五釐。
新墾順治十三年共地三百四頃一十四畝一分八釐六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千五百九十一頃三十二畝九分四釐一毫,共徵銀四千三兩三錢三分。又康熙八年淄川縣起科新墾額外荒田地二十畝七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錢二分一釐四毫。
又查出在城宅基租銀三兩一錢二分四釐。康熙三年起科,新墾仇家廟古荒地一百三頃三十六畝八分九釐七毫,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四兩四分二釐。裁併武定所原額各等地共二百二十八頃三十五畝七分八釐。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八百五十七兩七。
錢二分一毫三絲八忽
除拋荒地七十四頃一十六畝二釐八毫六絲。新墾順治十七等年地、五十六頃四十畝七分一釐九毫四絲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百一十頃六十畝四分七釐三毫一絲,共徵銀八百八兩三錢二分三毫零。
原額馬場租地四頃七十九畝九分七釐六毫,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九兩八錢六分四釐零。除拋荒地一頃二十五畝六分二釐二毫,新墾康熙五年起科地二分一釐一毫二絲五忽。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頃五十四畝五分六釐五毫二絲五忽,共徵銀七兩一錢一分五毫零。萊蕪縣康熙三年奉文清丈出青州衛軍屯原額地三十六頃,每畝徵銀二分八釐八毫零,共徵銀一百三兩九錢二分九毫四絲一忽零。除拋荒地六頃六十四畝四分八釐
成熟地二十九頃三十五畝五分二釐,共徵銀八十四兩七錢三分九釐四毫。
原額「河灘籽粒租基」 、共地一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八釐一毫。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六十九兩九錢二分六釐四毫。
除拋荒地二頃一十畝九分一釐八忽九微,成熟地一十頃三十七畝八分七釐一毫二忽三微,徵銀六十兩四錢三分五釐四毫四絲六忽。
以上《丁地》共徵銀八十九萬七百一十六兩四錢四分四毫。
除本色細辛,自康熙七年,奉文照價減銀二錢;又本色龍膽草,自康熙八年,奉文減銀三錢一分六毫;又本色《連翹》,「自康熙八年,奉文增銀一錢。」
以上三項,除增減相抵外,仍該減銀四錢一分六毫,在於《由單》內「熟地」 項下減徵,止該實徵銀八十九萬七百一十六兩二分九釐八毫零,共徵麥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三合七勺一抄七撮九圭。
共徵米二十一萬四千二百一十石九升六合六勺一抄二撮九圭。
歷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六萬三千八百七十一丁,每丁徵銀一錢四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九千三百三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八百三十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一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七千二百三十七丁。共徵銀六千六百一十三兩一錢八分。
原額「大糧一例」 地八千四百六十八頃一十畝八分一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徵銀四萬七千八百六兩二錢一分三釐一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二勺四抄,共該徵麥二千七百四十六石八斗。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撮零,共該徵米一萬五千二百四十六石四斗六升二合「三勺二抄。」 內雖增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寄莊地五百八十七頃九十三畝六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八釐,共徵銀一千五十八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新墾順治十七年額外大糧地四十七畝八分三釐三毫零,每畝徵銀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徵銀二兩七錢三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二勺四抄,共徵麥一斗五升五合一勺零,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撮,共徵米八斗六升一合二勺。
又據縣冊報稱:「清出額外大糧無主荒地共四十一頃二十畝一分一釐六毫,每畝免銀五分六釐四毫,該免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八釐零;每畝免麥三合二勺四抄,該免麥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二抄三撮;每畝免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該免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
開墾康熙十七等年起科大糧地,共四十一頃二十畝一分一釐六毫,共徵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八釐零。共徵麥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二抄三撮,共徵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
原額額外荒田地九十四頃二十四畝四分三釐三毫四絲。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二百八十二兩七錢三分三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開墾復額。
更名、景廣二湖,原額地四十八頃七十九畝,每畝舊徵租銀五分;順治十三年每畝增租銀五分五釐,共徵銀五百一十二兩二錢九分五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開墾復額更名「自雲湖」 ,原額上中、下三等地共五百七十頃二十五畝七分二釐一毫。
原額上地一百九十三頃一十一畝,每畝徵租銀五分四釐,共徵銀一千四十二兩七錢九分四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中地二百七頃六十二畝三分二釐三毫,每畝徵租銀三分八釐三毫,共徵銀七百九十五兩一錢九分一釐九毫七絲一忽。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下地一百六十九頃五十二畝三分九釐八毫七絲。每畝徵租銀二分六釐九毫零,共徵銀四百五十七兩五分七釐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縣學原額學田地二頃九十三畝四分二釐,除荒地一頃一十三畝一分六釐。
成熟地一頃八十畝二分六釐,徵租銀六十三兩二分六釐。
府學原額學田地二頃七十四畝六分一釐。每畝徵租銀不等。共徵銀九十四兩六錢六分二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五萬八千九百六十兩七錢三分七釐五忽零;共徵麥二千七百六十石三斗一升九合五勺七抄九撮;共徵米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一石五斗四合四勺。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三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三毫零;米三百八十五石二斗五升三勺五抄六撮二圭。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九石二斗一升一合二勺。以上共增銀三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三毫零,徵米三百九十四石四斗六升一合五勺。連前通共實徵銀五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兩九錢八分七釐零,實徵麥二千七百六十石三斗一升九合五勺七抄九撮,實徵米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五石九斗六升六合一抄四撮二圭。
《成熟行差大糧》一例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九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勺六抄八撮。章丘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二則人丁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二丁。有地人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無地人丁四千八百七十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有地人丁一萬二千三百四十七丁。除豁逃亡無地人丁四千三百二十丁。除老疾有地人丁七百五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一千二百八十一丁。又除康熙六年「山水橫流等事」 案內,渰死有地人丁三十五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有地人丁共三千二百七十七丁。又新增順治十一等年無地人丁共四千三百二十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有地人丁共四萬三千三百二十三丁,共徵銀七千七百九十八兩一錢四分。又見在併新增當差無地人丁共四千八百七十丁,共徵銀五百八十四兩四錢。
原額大糧三等地、共一萬三千九百九十頃三十五畝一分八釐五毫五絲零。
原額上地七千二百三十六頃九十七畝九分八釐零。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五釐五毫零。
除豁拋荒上地一千六百二十八頃三十六畝五分六釐四毫五絲九忽。
新墾順治九年上地共一千六百二十四頃一畝二分六釐一忽七微。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七千二百三十二頃六十二畝六分八釐,共徵銀四萬二百五兩八錢一分九釐六毫零。共徵米一萬三千七百七十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
寄莊上地五十一頃四十二畝七分四釐六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一百二兩八錢五分四釐。
原額中地二千八百四十六頃五十九畝六分七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一釐六毫零。共徵銀一萬一千八百六十八兩。
六分九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四合二勺八抄七撮,共徵米四千六十七石九升三合七勺四抄。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九等年新墾復額
寄莊中地八十三頃七十五畝一分五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五釐,共徵銀一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七釐。原額下地三千九百六頃七十七畝五分二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七釐七毫零,共徵銀一萬八百五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九合五勺,共徵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一合二抄。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九等年新墾復額。
寄莊下地七十一頃五十九畝三分三釐二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七十一兩五錢九分三釐。
原額「額外荒田三等地」 、共一百八十四頃九畝三分四釐
原額上地二十八頃四畝六分二釐,每畝徵銀四分四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四兩一錢九分七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八年起科自首復額。
原額中地四十八頃一十六畝五分五釐八毫六絲五忽。每畝徵銀三分三釐二毫,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九錢九釐七毫。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下地一百七頃八十八畝一分五釐九毫五絲。每畝徵銀二分二釐二毫
除拋荒下地一百一頃八十九畝二分五釐一絲五忽。
新墾康熙十等年起科下地,共九十八頃八十三畝二分四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一百四頃八十二畝一分五釐四毫,共徵銀二百三十二兩七錢三釐八毫。
更名原額「三等地」 、共二百九十一頃一十九畝三分六釐七毫。
原額上地五十二頃一十三畝一毫八絲,每畝徵租銀五分二毫。又每畝外徵青夫工食銀五毫,共徵銀二百六十四兩六錢九分四釐五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中地二百一十頃一十七畝五分三釐八絲,每畝徵租銀三分五釐六毫;又每畝外徵青夫工食銀五毫,共徵銀七百六十兩三錢二分七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元年新墾復額:原額下地二十八頃八十八畝八分三釐。每畝徵租銀一分九釐五毫;又每畝外徵青夫工食銀五毫,共徵銀五十七兩九錢九分五釐零。原額學田地二頃八十八畝六分四釐。每畝徵租銀六分三釐四毫零。
除拋荒地五十四畝五分四釐零。
成熟地二頃三十四畝一分,徵銀一十四兩八錢四分一釐零。
以上丁地共徵銀七萬三千二百二十九兩九錢六分一釐一毫七忽零,共徵米二萬一千五百六十六石五斗三升三合。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六百二十二兩九錢二分一釐四毫;米六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一合四勺。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月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五石三斗五升。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三百一兩三錢一分七釐八毫零。以上共增銀九百二十四兩二錢三分九釐三毫,米六百三十八石二斗七升三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七萬四千一百五十四兩二錢四毫零,實徵米二萬二千二百四石八斗七合四勺。
《成熟行差大糧》,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一升九合零。
成熟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二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四合。
「成熟下地」 ,每畝徵銀二分八釐二毫。每畝徵米九合八勺。
鄒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一百三十八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五百七十一丁,又除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一丁,又於康熙十一
年續除逃亡人丁四百五十五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五百九十一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八丁,共徵銀三千三十九兩六錢六分。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六千二百六十一頃三十六畝三分二釐七毫。
原額上地二千五百九十一頃三十八畝四釐三毫一絲八忽。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七毫五絲零。每畝徵麥一勺一抄。每畝徵米一升五合三勺。
除豁拋荒上地三百六十頃三十四畝四分六釐。
新墾順治十年及起科屯地歸併共地一百七頃一十九畝六分八毫零。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三百三十八頃二十三畝一分九釐一毫,共徵銀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四兩七錢七釐九毫零,共徵麥二十六石五斗四升二合。共徵米三千五百八十石六斗三升四合五勺。
原額中地一千五百三十頃一十畝五分五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五釐七毫。每畝徵麥一勺一抄。每畝徵米一升三合。
除豁拋荒中地九百五十五頃一十七畝六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荒蕪中地二百頃八十五畝四釐
新墾順治十年及屯地歸併,共增大糧中地六百四十五頃四十畝四分七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一千一十九頃四十八畝三分六毫,共徵銀五千六百八十三兩九錢八分一釐三毫,共徵麥一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五勺。共徵米一千三百五十七石二斗八升一合。原額下地二千一百三十九頃八十七畝七分二釐九毫七絲三忽。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七毫零,共徵銀九千七百九十兩七錢一釐零,共徵麥二十四石二斗九升三勺九抄。每畝徵米一升一合,共徵米二千四百二十石九斗三升四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不分等則地,共七十八頃六畝五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三分,共徵銀二百三十四兩一錢九分五釐。
原額額外荒田地八十四頃一十八畝七分七釐一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拋荒地五十一頃九十六畝一分一毫,新墾順治八年起科共地四十六頃九十八畝七分五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七十九頃二十一畝四分八釐八毫,共徵銀二百三十七兩六錢四分二釐八毫四絲。
新墾康熙三年起科仇家廟古荒地一百三頃三十六畝八分零。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四兩四分二釐零。
原額學田地四十二畝七分。內一段地一十八畝,每畝徵租銀一錢一分一釐二毫,共徵銀二兩一釐六毫。又一段地二十四畝七分,每畝徵租銀四分八釐,共徵銀一兩一錢九分八釐四毫。
自首康熙二十一年起科額外湖田地六頃三十九畝一分四釐,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一十九兩一錢七分四釐二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四千五百七兩三錢五釐一毫零,共徵麥六十二石四斗五合一勺六抄;共徵米七千三百五十八石八斗五升五勺。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八十九兩八錢八分四釐;米一百八十九石八斗八升四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七兩四錢九分六釐,本色米五石二斗一升九合七勺。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一百七十七兩四分五釐七毫零。以上共增銀三百八十四兩四錢二分五釐八毫零。米一百九十五石一斗三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四千八百九十一兩七錢三分九毫零,實徵麥六十二石四斗五合零,實徵米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九斗五升四合二勺。
「成熟行差上地」 ,每畝徵銀六分六釐四毫零。每
畝徵米一升五合六勺
「成熟行差中地」 ,每畝徵銀五分六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三合六勺。
「成熟行差下地」 ,每畝徵銀四分六釐四毫五絲二忽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六勺。
淄川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五千七百九十三丁,每丁徵銀一錢九分。
除豁逃亡人丁四百五十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優免本身丁」 八百六十丁。
新增順治十二等年人丁四百五十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一萬四千九百三十三丁,共徵銀二千八百三十七兩二錢七分。又於康熙元、六等年額外新增人丁共五百九十一丁,共徵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九分。
原額、《四等地》、共六千六百七十二頃八十一畝八分四釐六毫
原額上地一千六百一頃一十四畝一分六釐。內除奉
旨贈戶部尚書王鰲永墳地七頃。免派實額上地一
千五百九十四頃一十四畝一分六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五釐四毫零。每畝徵米六合。
除豁拋荒上地七十五頃六十一畝三分四釐一毫零。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五十六頃五十九畝七分二釐。
實在成熟併開墾上地一千五百七十五頃一十二畝五分三釐八毫零,共徵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兩四錢二分四釐一毫零,共徵米九百五十石五斗二升六合一勺六撮。
原額中地一千六百八十九頃九十二畝八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五毫。每畝徵米五合二勺四抄。
除豁拋荒中地一百六十九頃九畝四分零。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一百五十九頃四十畝二分八釐零。
實在併新墾中地共一千六百八十頃二十三畝五分九釐零,共徵銀一萬一千一十七兩六錢六分五釐六毫零,共徵米八百八十一石一斗二升七合九勺零。
原額下地二千三百一頃三十七畝二分二釐二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四釐八毫。共徵銀一萬三百一十五兩八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三合五勺八抄四撮五圭。共徵米八百二十四石九斗三升九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下下地一千八十頃三十七畝六分六釐四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四釐一毫零。共徵銀二千六百八兩七錢三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一合,共徵米二百八石六斗二升八合八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上地二頃九十六畝五分一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四釐,共徵銀七兩一錢一分六釐。
寄莊中地三頃二十畝九分五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三錢七分二釐。
寄莊下地三十三頃二十三畝六分三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一釐七毫,共徵銀三十九兩一分九釐。
寄莊下下地四十三頃七十二畝五分二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二毫二絲,共徵銀三十五兩九錢四分二釐。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六十九頃三十一畝六分八釐五毫,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五百七兩九錢五分。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年新墾復額。
新墾康熙八年起科額外荒田地二十畝四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錢二分一釐零。
原額馬場租地三十三畝九分二釐七毫。每畝徵銀七分五釐七毫零。
除拋荒地一畝九釐七毫,於康熙五年起科,清丈出地二分一釐一毫。
成熟併新墾共地三十三畝四釐一毫,共徵銀二兩五錢一釐五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一十畝三分。每畝徵租銀一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三分。
以上地丁,共徵銀三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兩九。
錢九分三釐五毫零,共徵米二千八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五十九兩六錢五分五釐零,米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五合二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四兩三錢八分。以上共增銀七十四兩三分五釐零,米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五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兩二分八釐八毫零,米二千九百二十四石八斗七升七合九勺。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七分五釐六毫零。每畝徵米六合一勺。
「成熟行差中地」 ,每畝徵銀六分五釐七毫七忽零。每畝徵米五合零。
「成熟行差下地」 ,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九毫零。每畝徵米三合六勺零。
「成熟行差下下地」 ,每畝徵銀二分四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一合九勺零。
長山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一萬八千九百八十五丁,每丁徵銀二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六百五十五丁。又於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一丁。又於康熙二十一年水患異常等事溺死人丁五十七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三百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四千二百四十七丁,共徵銀三千一百三十四兩三錢四分。原額「大糧一例」 地六千七百八十八頃一十五畝五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九合三勺。
除豁拋荒地一千九百六十一頃七畝五分九釐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大糧地,共一千三百五十二頃六十六畝九分五釐零。成熟併新墾地共六千一百七十九頃七十四畝九分一釐八毫。共徵銀三萬四千六百八十三兩八錢三分四釐六毫零。共徵米五千七百九十石四斗二升九合零。
寄莊地三十六頃二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七十二兩四錢。
原額額外荒田地二十一頃四十二畝五分三釐。每畝徵銀二分五釐,共徵銀五十三兩五錢六分三釐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三等年開墾復額。
更名原額地一頃二十二畝全荒,每畝免租銀二分六釐七毫。續於康熙元年,新墾成熟地一頃二十二畝,徵銀三兩二錢五分七釐四毫。原額馬場租地三頃六十畝,每畝徵銀一分六毫四絲。
除豁拋荒地七十九畝六分一釐一毫。
成熟地二頃八十畝三分八釐九毫,徵銀二兩九錢八分三釐三毫零。
原額學田地九十畝。內地一十二畝,每畝徵租銀九分一釐六毫,共徵銀一兩一錢;又地七十八畝,每畝租銀六分,共徵銀四兩六錢八分。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兩三錢四分六釐一毫,共徵米五千七百九石四斗二升九合零。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 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八十六兩五錢九分三釐零,徵米一百八十六石九斗九升三合六勺。又運軍行糧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二十五兩四錢五釐。又本色闊布於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一百七十一兩五錢一分一釐五毫零。以上共增銀三百八十三兩五錢一分二毫零。米一百八十六石五斗九升三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八千三百四十七兩八錢五分六釐四毫零,實徵米五千九百七十七石二升三合。
「成熟行差大糧」 一例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九合六勺。
新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二分五釐。
除豁逃亡人丁四千八百三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三十八丁,又於
康熙二十年水患異常等事案內,溺死人丁四丁。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 等事案內,續除逃亡人丁一千五百一十六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二千三百九十八丁,見在併新增實剩當差人丁八千二百一十七丁,共徵銀一千八百四十八兩八錢二分五釐。原額「大糧不分等則一例」 地五千四百四十六頃五十二畝八分四釐一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三釐八毫零。每畝徵米七合零。
除豁拋荒地一千八百五十頃二十二畝一分六釐。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荒蕪地七百八十七頃五十五畝二分一釐六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地一千二百九十五頃八十七畝一分零
成熟併實剩新墾地共四千一百四頃六十二畝五分八釐零,共徵銀一萬八千三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共徵米三千六十石一斗六升六合五勺零。
寄莊地二十六頃四十九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八分。
原額額外荒田地六十七頃三畝三分六釐。每畝徵銀三分二釐一毫零
除拋荒地一十一頃二十八畝九分六釐八毫,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 案內,續除荒蕪地二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五釐三毫。
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地共一十二頃二十五畝八分六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地四十五頃五十一畝五分四毫。共徵銀一百四十六兩一錢八分五毫零。原額更名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頃五十九畝三分五釐。每畝徵租銀八釐。又外加門皂、青夫工食銀二釐四毫。二項共徵銀一分四毫。
除拋荒地五百九十六頃二十八畝四分,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 案內,續除荒蕪地五十六頃八十七畝一分九釐二毫,新墾康熙十六等年起科地一百四十頃七十四畝五分三釐
成熟併新墾地,共六百五十二頃一十八畝二分八釐,共徵銀六百七十九兩五錢六分三釐五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七畝七分。每畝徵租銀五分,共徵銀五兩三錢八分五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七百三十六兩三錢七分一釐二毫零,共徵米三千六十石一斗六升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四十四兩九分六釐三毫、米四十四石九升六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七百八十兩四錢六分七釐五毫,實徵米三千一百四石二斗六升零。
「成熟行差大糧」 一例地每畝徵銀四分三釐零,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
齊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四千四百一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八釐。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三千二十四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九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九千三百一十六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二百九十五丁,共徵銀二千一百九十一兩八錢六分。
原額「大糧一例」 地四千六百七頃一畝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九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五勺,每畝徵米二升零。
除豁拋荒地二千七百五十二頃二十六畝二分五釐
新墾順治八年併屯地歸併大糧地共二千一百七十三頃三十畝四分。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千二十八頃五畝二分,共徵銀二萬五百三十五兩二分七釐六毫,共徵麥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共徵米八千四百二十三石六斗。
寄莊地一百五頃二十四畝一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一百五兩二錢四分一釐。
原額額外荒田地七十九頃四分三釐五毫。每畝徵銀二分。
除拋荒地七十五頃四十八畝八分三釐五毫,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地九十一畝四分,成熟併新墾地共四頃四十三畝,共徵銀八兩八錢六分。
原額學田地二頃八十一畝。每畝徵租銀四分五釐,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四分五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三兩六錢三分三釐六毫,共徵麥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共徵米八千四百二十三石六斗三合。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六十八兩八錢八分一釐四毫;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八升一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六石一斗四升八勺。以上共增銀二百六十八兩八錢八分一釐零,徵米二百七十五石二升二合二勺。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三千一百二十二兩五錢一分五釐一毫,實徵麥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一勺,實徵米八千六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零
「成熟行差地」 ,每畝徵銀五分一釐零。每畝徵米二升一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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