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48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四百八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四百八十三卷目錄
汝州部彙考三
汝洲賦役考
職方典第四百八十三卷
汝州部彙考三
[編輯]汝州賦役考 州志
[編輯]本州
《戶口》,原額人丁四萬四千四百九丁。原額丁銀、因無賦役,舊冊無憑稽查。內除逃亡人丁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丁。
見在上、中、下三等「《九則》活丁」 二萬七百七十六丁,各丁派銀不等,共派丁銀四千一百七十一兩五錢。內除紳衿吏優免本身下下二百七十八丁優免丁銀二十五兩二分,內分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二百二十三丁,免去丁銀二十兩七分,該扣解人丁五十五丁,扣解丁銀四兩九錢五分。
「實在行差人丁」 二萬四百九十八丁。
實徵丁銀四千一百四十六兩四錢八分。見今派徵起解。
田畝原額一萬四百八十六頃三十四畝六分。除荒蕪無主地五千七百四十二頃九十九畝七分六釐五毫。內有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旱上地二十四畝。
旱中地三十六畝
康熙二十九年,勸墾水上地一畝二分九釐一毫五絲。俟限滿照下則起科納,過五年後,仍改上則。
旱上地三十八畝七釐,俟限滿照下則起科納,過五年後仍改「上則。」
旱中地一頃五十畝七分八釐三毫。俟限滿、照下則起科納。過三年後,仍改《中則》
康熙三十年,勸墾旱上地九畝五分六釐,俟限滿照下則起科納,過五年後,仍改上則。
旱中地一頃八十一畝八分四釐。俟限滿、照下則起科納。過三年後、仍改《中則》
康熙三十一年,勸墾旱上地十三頃七分八毫,俟限滿照下則起科納,過五年後仍改上則。旱中地十六畝九釐二毫,俟限滿照下則納,過三年後仍改中則。
現種行糧共熟地四千七百四十三頃三十四畝八分三釐五毫。內除:
康熙九年至二十六年,勸墾並自首共地三百七十四頃一十二畝五分三釐五毫。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水工地一畝二分,旱上地三十六頃五十七畝六分八釐。
旱中地、五十四頃八十六畝五分二釐;
以上通共勸墾並自首共地四百六十五頃五十七畝九分三釐五毫。
《稅糧》、原額銀二萬八千二百五十三兩八錢三分五釐七毫二絲零
又明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原額銀九千四百三十七兩七錢一分一釐四毫。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七千六百九十一兩五錢四分七釐一毫二絲零。
遇閏加額銀七百四十一兩二錢三分四釐五毫三絲零。
《共除荒連閏》銀二萬三千七百三兩四分六釐五毫五絲零。
現行熟地連閏共徵銀一萬二千九百四兩六錢四分六釐。內分「紳衿吏優免存留」 項下雜辦銀二百八十九兩一錢三分三釐,照數另行扣解。
實徵地銀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兩五錢七釐六毫。其本色漕米、闊布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 二項並「優免勸墾自首補徵漕耗」 等項連閏共銀一萬九千四百九十四兩八分六釐七毫一絲。
一折色起運共原額銀二萬三千八百二十五兩八錢八分一釐八毫一絲零。
除荒實徵銀一萬四百六十七兩三錢九分九釐二毫六絲。遇閏加額銀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四釐八毫三絲零。
除荒實徵銀四十九兩九分一釐四毫五絲。內:
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 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一千三百八十九兩二分二釐八毫八絲;除荒實徵銀六百三十六兩七錢四分八釐;遇閏加額銀六十四兩五釐四毫。
除荒實徵銀二十一兩四錢九分一釐二毫一絲。
《輕齎折蓆》、共原額銀一百七十四兩二釐四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七十九兩七錢六分五釐二毫四絲六忽五微。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二百九十四兩八分三釐。外勸墾並自首地銀一千八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五釐三毫。
一、本色起運共原額銀四千七百三十一兩四錢三分三釐三毫一絲。
除荒實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二兩五錢九分三釐三毫六絲。
戶部本色起運
正兌原額米二千石。每石派銀八錢,共原額銀一千六百兩。
除荒實徵米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九合。除荒實徵銀七百三十三兩四錢六分三釐二毫。
外二五加耗原額米五百石。
除荒實徵米二百二十九石二斗七升二勺五抄。
改兌原額米二千石七斗。每石派銀八錢,共原額銀一千六百兩五錢六分
除荒實徵米九百一十七石一斗五升。
除荒實徵銀七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
外《一七》加耗原額米三百四十石一斗一升九合。
除荒實徵米一百五十五石九斗一升五合五勺。
以上正、改兌連耗共米二千二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合七勺五抄,共該價銀一千七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一釐四毫。又奉部文:「每漕糧一百石加潤耗銀五兩。」 米五石,本州共該漕糧正米一千八百三十三石九斗七升九合,該加潤耗銀九十一兩六錢九分八釐九毫五絲,該加潤耗米九十一石六斗九升八合九勺五抄。每石價銀八錢,共該銀七十三兩三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
臨清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一千八百九十八石九斗五升。每石派銀八錢。共原額銀一千五百一十九兩一錢六分
除荒實徵米八百七十石五斗六合。
除荒實徵銀六百九十六兩四錢四釐八毫外,《一加耗》原額米一百八十九石八斗九升五合。
除荒,實徵米八十七石五升六勺。每石派銀八錢,共該價銀六十九兩六錢四分四釐八絲。甲子庫本色棉布一十七疋一十六尺,實徵額價銀六兩七錢一分三釐三毫一絲。內改折布三疋一十二尺八寸,遵奉部文「照依康熙七年本色布,每疋照依時價銀一兩徵解」 ,共該價銀三兩五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
又於康熙三十年三月內,奉部文:「仍解本色布一十四疋三尺二寸,原估價值每疋價銀九錢三分,共該銀一十三兩一錢四分四釐。」 又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疋價銀三錢,共該銀四兩二錢四分。又每疋鋪墊銀五分,共該鋪墊銀七錢六釐六毫六絲六忽;該扣餘剩銀並腳價銀八兩一錢九分七釐三毫三絲三忽。
工部本色起運,於康熙二十五年閏四月內奉文改解折色。
《狐狸皮》:原額十張,原額銀五兩。
除荒實徵皮四張五分八釐四毫一絲。
除荒實徵銀二兩二錢九分二釐五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張價銀四錢三分,該銀一兩九錢七分一釐一毫六絲三忽。
該扣餘剩銀三錢二分八毫八絲七忽。
一、存留共原額銀九千一百三十四兩二錢三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三千八百七十三兩一錢九釐四毫。遇閏加額銀五百九十五兩二分九釐七毫。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九分四釐一毫三絲。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及各上司、並本州《經費》。原額銀一千三百五
十兩九錢六分
除荒實徵銀五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五釐九毫。遇閏加額銀一百八兩三錢二分九釐七毫。除荒實徵銀三十六兩三錢七分四釐三毫。《修理》
龍亭原額銀一兩
除荒實徵銀四錢二分四釐。
修理
文廟原額銀十兩
除荒實徵銀四兩二錢四分二毫。
知州,俸原額銀八十兩。
除荒實徵銀三十三兩九錢二分一釐七毫。遇閏加額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二兩二錢三分八釐四毫六絲。《心紅》紙張原額銀二十兩。
除荒實徵銀八兩四錢八分四毫。
修理監倉,原額銀二十兩。
除荒實徵銀八兩四錢八分四毫。
「門子、《馬步皂》、壯燈夫、看監禁卒、轎傘扇夫、庫子、斗級」 等九項,共原額銀七百四兩四錢。
除荒實徵銀二百九十八兩六錢八分三毫,遇閏加額銀五十八兩七錢。
除荒實徵銀一十九兩七錢九釐七毫七絲。州同俸原額銀六十兩。
除荒實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四分一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五兩。
除荒實徵銀一兩六錢七分八釐八毫七絲。門子、籠馬、傘夫、皂隸等三項,共原額銀五十四兩。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八錢九分七釐二毫。遇閏加額銀四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一兩五錢一分九毫七絲。
州判,俸原額銀四十五兩。
除荒實徵銀一十九兩八分一釐。遇閏加額銀三兩七錢五分。
除荒實徵銀一兩二錢三分九釐一毫四絲。皂隸、籠馬、傘夫、門子等三項,共原額銀五十四兩。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八錢九分七釐二毫。遇閏加額銀四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一兩五錢一分九毫七絲。
吏目俸原額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十三兩三錢六分五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八錢八分一釐九毫四絲。
門子、皂隸馬夫三項,共原額銀三十六兩,除荒實徵銀一十五兩二錢六分四釐七毫,遇閏加額銀三兩。
除荒實徵銀一兩七釐三毫二絲。
儒學學正俸原額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除荒實徵銀一十三兩三錢六分五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八錢八分一釐九毫四絲。
餵馬草料:原額銀一十二兩。
除荒實徵銀五兩八分八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一兩。
除荒實徵銀三錢三分五釐七毫七絲。
訓導,俸原額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一十三兩三錢六分五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八錢八分一釐九毫四絲。
餵馬草料:原額銀一十二兩。
除荒實徵銀五兩八分八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一兩。
除荒實徵銀三錢三分五釐七毫七絲。
齋夫、膳夫門斗三項,共原額銀一百四十八兩,除荒實徵銀六十二兩七錢五分五釐一毫,遇閏加額銀一十二兩二錢三分三釐三毫,除荒實徵銀四兩一錢四分一釐一毫七絲。河夫二百七十六名,原額銀九百九十三兩六錢。
除荒實徵銀四百二十一兩三錢七釐六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五千四百二十兩三錢二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二千二百九十八兩三錢三分二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三百八十七兩五錢。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兩一錢一分一釐五毫四絲。
函關驛:原額銀一千二百五十兩。
除荒實徵銀五百三十兩二分六釐七毫。遇閏加額銀一百四兩一錢六分六釐六毫七絲。
除荒實徵銀三十四兩九錢七分六釐二毫二絲。
函關驛館夫,原額銀二百九十五兩一錢八分八釐。
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五兩一錢六分六釐。蠡城驛原額銀二千八百五十兩。
除荒實徵銀一千二百八兩四錢六分九毫。遇閏加額銀二百三十七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七十九兩七錢四分五釐七毫八絲。
蠡城驛館夫,原額銀九兩三錢六分四釐,除荒實徵銀三兩九錢七分五毫。
義昌驛:原額銀五百五十兩。
除荒實徵銀二百三十三兩二錢一分一釐七毫。遇閏加額銀四十五兩八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
除荒實徵銀十五兩三錢八分九釐五毫四絲。義昌驛館夫,原額銀四百六十五兩七錢七分,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七兩四錢九分六釐四毫。
本州驛站:原額銀八百九十八兩。
除荒實徵銀三百八十兩七錢七分一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七十四兩。
除荒實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七釐一毫一絲。
走遞馬騾三十匹頭草料,原額銀六百兩,除荒實徵銀二百五十四兩四錢一分一釐八毫。遇閏加額銀五十兩。
除荒實徵銀一十六兩七錢八分八釐五毫九絲。
走遞排夫四十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共原額銀二百八十八兩。
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二兩一錢一分八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二十四兩。
除荒實徵銀八兩五分八釐五毫一絲。
《廩給口糧》。原額銀一十兩。
除荒實徵銀四兩二錢四分二毫。
支發項款原額銀四百七十一兩三錢五分,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二釐五毫。遇閏加額銀二十五兩二錢。
除荒實徵銀八兩四錢六分一釐四毫五絲。曆日原額銀二兩。
除荒實徵銀八錢四分八釐。
糧道修理倉廒,原額銀五兩。
除荒實徵銀二兩一錢二分一釐。
新進生員彩旗花紅,原額銀一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六錢三分六釐。
文廟春秋祭祀、並各壇原額銀四十兩
除荒實徵銀一十六兩九錢六分八毫。
鄉飲原額銀四兩
除荒實徵銀一兩六錢九分六釐一毫。
小祭原額銀六兩
除荒實徵銀二兩五錢四分四釐一毫。
在城並四路鋪司兵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共原額銀三百二兩四錢。
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二錢二分四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二十五兩二錢。
《除荒》實徵銀八兩四錢六分一釐四毫五絲。歲考生員賞賚花紅:原額銀十兩。
除荒實徵銀四兩二錢四分二毫。
季考生員試卷飯食,原額銀二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一兩六分一毫。
新官到任祭牲酒席原額銀三兩。
除荒實徵銀一兩二錢七分二釐一毫。
考中貢生《旗扁賀儀》,原額銀一兩二錢五分,除荒實徵銀五錢三分。
赴考貢生盤費車價原額銀五兩。
除荒實徵銀二兩一錢二分一毫。
餞送應試生員併遺才:原額銀二十六兩七錢;除荒實徵銀十一兩三錢二分一釐四毫。舉人牌坊:原額銀三十兩。
除荒實徵銀十二兩七錢二分六釐。
舉人旗扁「賀儀」 ,原額銀八兩。
除荒實徵銀三兩三錢九分二釐二毫。
舉人赴京盤費:車價原額銀一十兩。
除荒實徵銀四兩二錢四分二毫。
進士牌坊:原額銀一十兩。
除荒實徵銀四兩二錢四分二毫。
武舉路費原額銀四兩
除荒實徵銀一兩六錢九分六釐一毫。
汝州收併汝州衛戶口,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丁
銀準額
原準額《人丁》一千八百一十七丁。
原準額丁銀三百一十三兩一錢。
現在上、中、下三等九色活丁三千八百九十丁,各丁派銀不等,共派丁銀五百六十兩九錢。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二千七十三丁,逾額丁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
田畝、原額、地、二千八百三十五頃三十三畝三分三釐三毫
除荒蕪無主地二千一百一十九頃五十一畝一分五毫五絲。
現在成熟地七百一十五頃八十二畝二分二釐七毫五絲。內有康熙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止勸墾自首共地四十九頃六十一畝七釐三毫,俟限滿起科。
《稅糧》、原額銀一萬一千五十七兩七錢九分九釐九毫八絲七忽
《除荒》銀七千二百四十三兩八錢八分八毫八絲七忽。
丁地二項共逾額丁連閏共銀三千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一分九釐一毫。內分:
戶部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一千三百七十兩八錢九分九釐九毫八絲七忽
除荒實徵銀三千四十八兩八錢四分二釐。遇閏加額銀六十九兩九錢七分六釐六毫。除荒實徵銀一十七兩二錢七分七釐一毫。逾額丁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
又「收併河南衛戶口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丁銀準額。」
原準額人丁一十三丁
原準額丁銀二兩九錢
現在上、中、下三則活丁八十九丁,各丁派銀不等,共派丁銀一十二兩七錢。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七十六丁,逾額丁銀九兩八錢。
田畝原額地七十二頃二十四畝三分六釐。除荒蕪無主地五十三頃七十一畝七分三釐,現種成熟地一十八頃五十二畝六分三釐,內有康熙二十八年起至三十年止,共勸墾地七頃九十七畝四分,俟限滿起科。
《稅糧》原額銀一百九十二兩七錢七分三釐二毫四絲。
《除荒》銀一百五十一兩九錢一分五釐七毫七絲。
丁地二項共逾額丁,共實徵銀四十兩八錢五分七釐五毫三絲。
一、折色起運共原額銀一百九十三兩六錢七分三釐二毫四絲。
除荒實徵銀三十八兩五錢九分二釐五毫三絲。
一、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銀五分。每副價銀四兩。」 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二兩。」
除荒,實徵牛角一分一釐六毫二絲五忽;除荒,實徵銀四錢六分五釐。又奉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一錢一分六釐二毫五絲;該扣餘剩銀三錢四分八釐七毫五絲。逾額丁銀九兩八錢。
汝州鹽引、共四千七十五張。每年分為四季繳銷
稅課:牛、驢、豬口活稅,原無定數,每年按季抽徵起解。買賣房地稅契,原無定數,每年按季抽收起解。
額設老稅銀三兩二錢
額設牙帖銀八兩六錢四分。
魯山縣
《戶口》、原額二萬五千丁。
今現在行差人丁四千七百五十八丁,上、中、下三則共派徵銀六百六十六兩九分。
田畝原額地六千八百四十三頃二十三畝。今行糧熟地一千四百九十六頃九畝有零。稅糧:原額夏稅七千七百七十石
秋糧、一萬三千五百九十石
今除荒徵熟銀五千八十七兩八錢有零。其餘勸墾地畝,俟六年以後起科。
每年四季活稅銀三十八兩三錢七分二釐四毫。
額設老稅銀二兩五錢
額設《牙帖》銀二兩五錢六分。
四季房地稅契銀三兩九錢三分。
經費各官俸薪
知縣俸銀四十五兩
除荒徵熟銀三兩三錢
薪銀二十兩
除荒徵熟銀一兩五錢三分零。
縣丞俸薪銀四十兩
除荒徵熟銀三兩七分零。
主簿俸薪銀裁
典史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徵熟銀二兩四錢一分零。
教諭訓導,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二兩四錢一分零。
馬草料銀十二兩
除荒實徵銀九錢二分零。
巡檢俸薪銀裁
《廩膳》生員,銀二百兩。
除荒徵熟銀九兩
其餘本縣存留使費及各衙役工食,遞裁遞復,不能悉載。
驛站現今設里馬二匹,本縣餵養應差。
鹽法:原額鹽引三千四百張,奉文均定舊額。並新設鹽引一千四百一十五張。現今照數行鹽納引。
郟縣
《戶口》。明洪武二十四年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四丁。
萬曆九年。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丁。
崇禎初年。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丁。
皇清順治元年四千一百丁。
現在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六丁。
內分下上丁三百二十六丁。
下中丁一千八百三十五丁。
《下下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丁。
田地明原額三等地共八千七十八頃一十五畝。
《皇清》現種行糧熟地共四千一十三頃四十四畝一。
分三釐
上地共一千三百二十頃五十六畝九分一釐五毫。
中地共三百九十頃五十一畝五分九釐四毫。《下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一頃九十二畝三分五釐一毫。
又暫就下則地二十八頃九畝二分七釐,賦稅原額人丁銀,因無賦役,無憑稽查,內有逃亡人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四丁。
現在《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六丁,內分下上丁三百二十六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共徵銀八十八兩二分。
下中丁一千八百三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三百三十兩三錢。
下下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丁,每丁徵銀九分,共徵銀一千五百兩七錢五分。
以上上、中、下共徵丁銀一千九百一十九兩七分。內除紳衿、吏優免人丁二百九十六丁,共免丁銀二十六兩六錢四分。內分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二百三十七丁,免去丁銀二十一兩三錢三分;扣解人丁五十九丁,扣解丁銀五兩三錢一分。實在人丁一萬八千五百四十丁,實在丁銀一千八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
原額《三色地》,共銀二萬六千五百四十三兩九錢八分七毫四絲二忽零。
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原額銀七千二百七十兩三分五釐。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三千八百一十四兩三錢一分五釐七毫四絲二忽零。
現在行糧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三釐七絲一忽零。
共徵:上地銀七千二十兩八錢七分八毫;中地每畝徵銀四分八毫二絲四忽零。
共徵:《中地》銀一千五百九十四兩二錢四分九釐八毫一絲六忽零。
下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九忽零。
共徵:下地銀三千四百七十八兩一錢四釐一毫五絲八忽零。
又暫就下則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九忽零。
共徵:銀四十三兩七釐三毫。
一次補徵漕耗銀米並臨、德倉「耗米、蓆葦棉布」 等項,該徵銀四十三兩九錢五釐三毫。
又奉部文「外,補徵漕耗銀米並臨德倉耗米蓆葦及本折布價」 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四分一釐八毫六絲六忽,照依本年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五毫九絲八忽零。
以上丁地,通共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補。
徵漕糧潤耗銀米、臨德倉耗米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四千二百七十四兩一分九釐二毫四絲零。
寶豐縣
戶口明原籍人丁三萬一千四百六丁,內除逃亡人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三丁。
康熙二十四年,實在人丁三千三百二十七丁。康熙二十五年,知縣李秀發奉文編審,新增人丁四百九十六丁。
現今實在人丁三千八百二十三丁。
田地明原額上、中下地七千三百六十八頃六十一畝三分一釐六毫一絲五忽。除荒蕪地五千五百五十八頃四十五畝一分三釐六毫一絲五忽。
現種行糧熟地五百三頃五畝九釐。又康熙九年至二十三年起科地六百三十九頃二十二畝三分九釐。
二項行糧共熟地一千一百四十二頃二十七畝四分八釐,俱係一色地起科。又於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春,知縣李秀發招徠開墾,共勸墾過地六百六十七頃八十八畝七分,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賦役》:順治十五年,奉文遵照《賦役款項》徵解明原額銀二萬六千六百二十五兩九錢八分五釐四毫四絲五忽零。
荒銀二萬一千九百五十兩二錢六分七釐八毫九絲三忽零。
現在丁地二項,實徵銀四千六百七十六兩七錢一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零。內分勸墾並自首地畝銀二千四百三十三兩二錢五分五釐三毫,用充兵餉。
折色起運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七十八兩六錢一分六釐。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一十七兩四錢四分八釐。
戶部本色起運,於康熙二十二年奉文改解「折色」 ,又於康熙二十九年奉文復解《本色》:
正兌除荒實徵米一百七十石四升八合;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六兩三分八釐四毫外,二五加耗。除荒實徵米四十二石五斗一升二合。
改兌除荒實徵米一百四十三石八斗一升八合。
除荒實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五分四釐四毫外,一七加耗。除荒實徵米二十四石四斗四升九合六抄。
《潤耗》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三釐三毫。
潤耗米一十五石六斗三合三勺。
臨清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
除荒實徵米一百五石四斗七合。
除荒實徵銀八十四兩三錢二分五釐六毫外一加耗,除荒實徵米一十石五斗四升七勺。又補徵隨糧蓆葦銀一兩五錢八分一釐一毫五忽。
德州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
除荒實徵米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五合。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七錢六分四釐。
外一加耗,除荒實徵米二石八斗四升五合五勺。
以上正兌、改兌漕米、並耗米、及潤耗米、臨德倉米、俱遵照《賦役》、每石價銀八錢一例編徵闊布。甲子庫本色棉布五疋一十尺,內分、改折布一疋二尺。實徵價銀一兩八分三釐三毫三絲
本色布四疋八尺,實徵銀四兩三分。
《俸薪》本縣官俸、役食等項,除荒實徵銀五十九兩八錢四分五毫。
河夫除荒實徵銀二十四兩九錢七分九釐。《驛站協濟》驛站,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一兩八錢一釐八毫。
本縣驛站:除荒實徵銀:五兩三錢二分七釐四毫。
雜項支發雜項除荒實徵銀八兩三分六釐九毫六絲九忽零。
課程:「本縣額銷河東鹽引七百二十五張。」 伊陽縣:
戶口,原額六千五百四十六丁,作何起徵無考。除逃亡外,
順治元年甲申至辛丑止,載人丁一千八百三十六丁,每丁派銀一錢五分,共徵銀二百七十五兩四錢。
康熙元年至今,屢奉文編審,新增人丁一千一百一十一丁,每丁派銀如上例,共徵銀一百六十六兩六錢五分。
《新舊人丁》實二千九百四十七丁,共徵銀四百四十二兩五分。
田畝原額上中、下地共四千八百八十一頃二十六畝六分,起賦銀一萬五千四百二十三兩二錢五分七釐四毫一絲九忽零,閏月加徵銀二百九十五兩九錢九分五釐三毫二絲三忽。順治元年甲申至辛丑,開墾成熟,現在行糧地畝一千一百八十九頃二十二畝三分。
康熙元年壬寅至今,開墾自首二頃,共新增地四百五頃四十四畝四分九釐。
舊新除荒,共見種行糧地畝一千五百九十四頃六十六畝七分九釐。內有庚戌至今至勸墾自首地畝賦銀二百一十三兩五錢三分一釐九毫,另行扣解,用充兵餉外,又扣解紳衿吏優免丁糧銀一百八十四兩零四分二釐。
稅糧起運京邊折色、共實徵銀二千四百五兩四錢二分七釐九毫
起運本色並改折實徵銀二百一十三兩七錢九分二釐一毫六絲六忽零。
又奉部文「外,補徵漕糧潤耗銀米並臨清倉耗米,蓆葦棉布價值」 共銀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絲九忽零。
上司並本縣官俸、衙役、工食、河夫、驛站、賓興、支發等項,共實徵銀三百二十八兩九錢八分七釐二毫三絲三忽零。
驛站塘馬三匹,草料,原額銀六十兩。
《塘報》馬夫一名,工食原額銀九兩。
走遞馬三匹,草料原額銀六十四兩八錢。餵馬夫二名,工食原額銀一十四兩四錢。以上四項,除荒實徵銀俱隨年增減。
收併河南衛,今改名《陶鐵里》。
戶口原額一百丁,共丁銀二十八兩一錢。現在人丁一百五十六丁,每丁派銀不等,實徵丁銀三十五兩二錢。
田畝原額地七百零七頃七十五畝六分四釐,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兩五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閏月加徵銀八兩一錢四分三釐二毫五絲。
除荒現種行糧地畝一百零九頃五十三畝零五釐。
稅糧起運折色實徵銀三百一十八兩四錢四分八釐二毫二絲。
起運本色牛角,實徵銀:〈刻本原缺此四字。〉一兩九錢二分一釐二毫,除原額丁銀二十八兩一錢,隨上二項起運外,逾額丁銀七兩一錢另行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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