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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50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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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五百三卷目錄

 西安府部彙考十三

  西安府賦役考三

 西安府風俗考

職方典第五百三卷

西安府部彙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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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府賦役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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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郃陽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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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戶六千七百,口六萬九千一十五。軍戶三千七百八十二,匠戶一百一十八

順治六年,實在人丁三萬四千五百五丁,銀、力二差,共該銀七千六百兩五錢八分零。丁八、地二分認丁銀額派六千八十兩四錢六分。順治六年,共折正中地一萬二千二百二十頃五十三畝八分六釐五毫。

除豁「賈興兒及棄城將府地」 一頃四畝五分四釐五毫。

實納糧地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二頃四十九畝三分二釐。

每地一頃,每年該徵本折銀四兩一錢九分二釐一毫一絲五忽九微九纖。

《澄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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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初,除節年兵荒逃亡外,實在戶共一千八百二十有四。

原額地凡五等、共折中地一萬二百五十四頃六十四畝五分七釐。內

水地二十一頃五十二畝五分;

上地一百八十七頃四十一畝七分;

中地九千七百八十八頃一十畝一分;

下地一百二十一頃九十八畝三分;

下下地一百八十四頃七十畝九分;

嘉靖三十年。總計夏秋稅糧共四萬一千一十八石五斗八升二合七勺五抄一撮。內

《夏稅》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七石一斗七合八勺八抄四撮。

秋糧二萬五千一石四斗七升四合八勺六抄七撮。

馬草、三萬一千二百五十二束一十兩

農桑一萬五百六十二株、該

絲綿、三百三十二斤一十四兩。絹、二百九十三疋一丈四尺

棉花地、該棉花三十七斤八兩。棉布、一百八十二疋七尺二寸

總計夏秋站糧價銀七千一十七兩一錢四分四釐八毫,視舊站價則增九百一十一兩一錢五分七釐。內夏站價銀三千八百七錢四分一釐,秋站價銀四千八百四錢三釐八毫。

皇清俱改為「地丁糧,入戶房總解。」

銀、力二差,共銀六千八百二十二兩三錢二分八釐零。內:力差銀四千一百二十三兩、銀差銀二千六百九十九兩三錢二分八釐零。

《白水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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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四年審:編戶九百一十有七,成丁一萬二千八十有六,概折一半。

順治三年,查覈丈量,地無大力者負逃,而熟荒則不無異雲。

知縣王永命奉

旨查《申糧》原額二萬一千八十五石九斗五升。

實徵熟糧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五石六斗四升二合。

缺額荒糧尚有八千三百三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期《年來》

開過荒地計二萬三千四百一畝一分五釐。備正供七百二兩三分四釐五毫。開荒一畝,止納糧銀三分。一應雜差盡蠲免。

《韓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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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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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人丁三門九則不等,共一萬四千五百八十二丁,共折下下丁二萬三千四百四丁。每丁徵銀一錢六分七釐一毫九絲九忽三微七纖四塵。

共徵:銀三千九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四釐一毫四絲九忽六微。

順治十四年,審出溢額丁一百七丁。

共徵:銀一十七兩八錢九分三毫三絲三忽一纖八塵。

康熙元年,審出溢額丁三千二百八十二丁,共徵銀五百四十八兩七錢四分八釐三毫四絲五忽四微六纖八塵。

《優免不盡停免丁糧》銀二百四十二兩五錢三分五釐八毫二絲六忽六微。

康熙五年,水旱九等共地五千一百五十一頃四十四畝九分六釐三毫。

共糧二萬四千三百一十八石二斗二升九勺。每石徵銀一兩五錢四分四毫四絲四忽八微八纖三塵九渺。

共徵折色銀三萬七千四百六十兩八錢七分八釐九毫七絲四忽三微一纖三塵三渺。內奉:

旨「免過荒地」、四百三十一頃四十五畝二釐零

應免糧一千七百八十二石二斗六升八合四勺四抄七撮。

應免銀二千七百四十五兩四錢五分八釐一毫三絲二忽。

「《興屯》並節年開墾共地」 二百一十九頃九十五畝三分二釐七毫四絲。

《開墾糧》七百八十六石五斗二升九合四勺八抄一撮七圭五粟一粒。

徵銀一千二百一十一兩四錢二分七釐五毫四絲六微四纖三塵八渺。

《通共》實徵熟地四千九百三十九頃九十五畝三分六釐二毫九絲。

徵糧二萬三千三百二十二石四斗八升四合九勺三抄四撮七圭五粟一粒。

徵銀三萬五千九百二十六兩八錢四分七釐六毫八絲二忽九微五纖七塵。

外收租糧粟糓四十五石二斗一升四合五勺五抄,原係有糧無地,在於見徵九等地糧之內通融徵解。每石徵銀一兩五錢四分四毫四絲四忽八微八纖三塵九渺。

該徵銀六十九兩六錢五分五毫二絲二微四纖六塵九渺。

《民糧》內《均徭》實徵銀二千二百六十三兩七錢六分二釐一毫一絲七忽七微九纖五塵六渺,起運銀三萬二千四百四十一兩二錢五分九釐四毫九忽四微三纖七渺。

《存留經費》、雜支、站支銀一萬五百四十一兩三錢九釐五毫六絲六忽二微五纖四塵八渺。額外軍丁增銀五十七兩七錢六毫五絲九忽六微。

課程銀四十三兩六錢五分。

地稅銀三百兩

匠價銀八十九兩五錢九分五釐。

《華陰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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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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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戶共九千五百一十四,該民五千八百四十四,軍二千九百八十,雜六百九十,口一十一萬九千七百二十八。

康熙五年,戶五千五百五十二。

順治初年,金、銀、銅、鐵地一百七十七萬九千三百七十四畝六釐四絲三忽七微五纖。

糧七萬七千五百六十六石二斗七升九合二抄二撮五圭。蔣漢卿糧在內。

拋荒糧一萬四千,王刑廳踏看明白,呈報巡撫,題請奉

旨:「戶部《候覆》三年開六十六石一斗一合零。」

《四年開》六百八十二石二斗六升六合零。五年開,四十四石一斗五升二合。

七年開六十四石九斗七升八合四勺。

《實在地》一百四十五萬五千五百七十九畝七分二釐五毫九絲三忽八微五纖。

實徵糧六萬四千四百二十三石七斗七升六合九勺七抄二撮五圭。每石一兩二錢四分三釐,起科

新報關東義隆、孝同三堡並在城北關荒糧一千九百七十三石二斗八升四合九勺三抄。知縣張舜舉續報。

銀力二差各項共徵銀八千四百八十五兩三錢五分七釐及

民壯工食衣械,徵銀一千七百八十五兩六錢。每遇科年,應加會試盤纏及舉人坊價,共銀二百三兩一錢一分六釐零。外:

《軍裝》銀二十四兩六分。徵之軍戶。

《匠價》銀一百二十一兩七錢七分,徵之匠戶。「商稅。」 課程銀七十二兩五錢零,徵之市

康熙五年,金、銀、銅、鐵四等共地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七頃三十四畝二分九釐五毫二絲三忽七微五纖。

該徵七萬二千九百九十五石六斗三升八合一勺三撮五圭一粟一粒。

徵銀九萬九百二十六兩六錢九分七釐五毫六絲三忽八微九纖二塵三渺。

實行共丁一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八丁半,每年徵銀四千二百九十二兩一錢四分七釐四絲九忽二微八纖五塵一渺。

實徵共糧徭銀五千七百五兩七錢八分二毫二絲七忽六微二纖六塵七渺。

以上丁糧共徵銀一十萬九百二十四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四絲八微五塵一渺。內:

起運銀八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兩六錢六分八釐九毫八絲四忽二微五纖七塵一渺。

站支銀五千五百四十三兩八錢五分六釐三毫三絲五忽一微二纖八塵七渺。

存留銀五千四百四十八兩九分九釐五毫二絲一忽三微七纖九塵三渺。

《耀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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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官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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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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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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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壽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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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五年《黃冊》所載,僅存戶七百八十,口九千七百八十四。

原額「均徭銀」 一千五十六兩七錢五分九釐八毫九絲九忽七微。於順治九年奉。

《旨除荒》銀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七分八釐四毫五絲。

九忽,八微,八纖,七塵,九渺。

實徵銀四百九十七兩八分一釐四毫三絲九忽八微一纖二塵一渺。

原額人丁,除優免外,實行差丁,共折下下門九千五百五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九分一釐,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五兩七錢六分九釐。於順治九年奉。

旨豁免逃亡丁三千三百二十七丁、除銀六百三十

五兩四錢五分七釐

節年招回人丁一百九十丁,該銀三十六兩二錢九分。

實丁六千四百二十二丁,該銀一千二百二十六兩六錢二釐。於順治十四年奉

旨停免丁一百五十九丁,該銀三十兩三錢六分九。

釐起解

軍士入民籍一例當差

各色納班人匠,原額三十四名,價銀並腳價共四錢九分五釐,該銀一十六兩八錢三分;遇閏每名加銀四分五釐,共銀一兩五錢三分。原額「五等」 地,共七千六十八頃六十一畝四分八釐一毫七絲,每畝起科不等,共額徵糧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二石九斗七升五合八勺六撮四圭四粟。每石徵銀一兩二錢七分七釐三毫四絲八忽五纖五塵,共徵銀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兩八分六釐七毫七絲五忽九微九纖二渺。順治九年內奉

旨「免過荒地」、三千九百二十七頃八十五畝八分零

應免糧六千七百一十二石四升九合二勺。應免銀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五錢七分四釐九毫八絲。內

開墾、並興屯「開墾荒地」 八十三頃一十六畝八分

該糧一百三十一石八斗一升八合。

該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七分七釐四毫六絲三忽六微六纖六塵九渺五漠。

前縣令李如瑾,十三年起、十六年止,共開墾並清丈自首地二百九十頃二十二畝七分,該糧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七升九合九勺六抄,該銀五百八十六兩二分六釐九絲二忽八微二纖五塵二渺。已入《全書》,由單徵輸。

《邠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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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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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一年編審,新收四十丁。

共徵:銀九百四十兩五錢四分一釐零。

均徭銀原額一千二百一十八兩五錢三分一釐四毫,內除荒銀六百八十兩四錢一分零。《秦屬蠲免》案內免銀六十六兩九錢零。

實徵銀四百七十一兩一錢六分五釐一毫零。匠價銀二十八兩二錢一分五釐。

停免銀六十九兩二錢五分九釐六毫六忽,《軍籍》銀三百二十兩五錢四分六釐九毫八絲二忽一微九纖八塵七渺。

原額「五等」 共地八千二百二頃四畝九分五釐,畝科不同

共額糧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二石七斗五升七合九勺零。

徵銀二萬七千四百四十兩三錢六分零。順治七年,免過荒地四千五百九十五頃八十五畝五分二釐二毫。

免糧、一萬四千六百一十二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零

除銀一萬五千三百二十兩三錢四分五釐零。康熙八年《秦屬蠲免》案內免過興屯捏報地四百七十六頃四十九畝二分零。

《豁糧》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一勺七抄零

除銀一千五百七兩六錢四分五釐零。

實在地三千一百四十九頃七十畝一分六釐,實在糧一萬一百二十二石一斗三升三合七勺零

徵銀一萬六百一十二兩三錢七分四毫零。後因軍需,議於鄉宦糧銀每兩加徵三錢,惟生員、百姓不徵。

起運地丁並裁充各項,共銀一萬一千七百三十一兩八錢五分三釐三毫二絲一忽五微六纖七塵六渺。

存留經費、雜支等項,共徵銀七百三十五兩六錢四分一釐一毫九絲九忽二微二纖九塵二渺。

課程銀一十六兩三錢。入起運。

換帖銀一十一兩七錢,解充餉。

畜稅原無定額,因集市盈虛,收稅多寡,儘數起解,民甚便之。

《淳化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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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武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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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人丁三等九則不等,共折下下人丁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六丁,除匠價外,每丁徵銀九分零。應徵並匠價共銀一千三百九十二兩五錢九分零。內除優免丁三百一十四丁,該銀二十九兩二錢五分零。

行差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二丁,共額徵銀一千三百六十三兩三錢四分零。內除匠價銀二十九兩二錢五釐,止該丁銀一千三百三十四兩一錢四分零。

順治七年九月內督撫具題,奉:

旨豁免過逃亡丁共二千五百二十五丁,應除銀二。

百三十五兩二錢零

實在丁一萬一千八百三十五丁,應徵銀一千一百二兩五錢五分二釐零。

優免丁三百一十四丁,該銀二十九兩二錢五分零。昔有今無。

原額地《五等則》各不同、共四千一百五十七頃一十四畝一分八釐四毫七絲五忽

原額折本色糧起科各不等,共本折糧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二石七斗八升八合五勺零,原額徵折色銀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五兩一錢六分六釐八毫九絲零。後經兵燹,又繼以荒年,而人民每多離散,以致拋荒。向係九里併為三里。

順治七年,題請蠲荒,免過無主荒地各等則不同,共二千三百六十九頃一十畝零,應免糧九千四百五十七石七升二合七勺四撮二圭七粟八粒,該除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四錢六分六釐六毫五絲三忽九微二纖四塵。

實在地一千八百七十四頃七十八畝八釐,該本折糧六千五百四十石五斗二升五合六勺八抄。

實徵折色銀六千四百一十九兩七錢二毫三絲七忽四纖五塵五渺。

起運原額各部、及藥味毛襖、軍器鋼鐵諸凡名色、原額銀一萬三千七十一兩五錢二分五釐四毫七絲五忽九微六纖九塵五渺。內除荒銀七千八百二兩八錢五釐二毫四絲六忽一微五纖三塵八渺。

實徵銀五千二百六十八兩七錢二分二毫二絲九忽八微一纖五塵七渺。

存留支銷。凡官俸、廩糧、工食、修理紙薪,及丁祭厲壇芒神、土牛、鄉飲,並各司紙劄、學道給賞等項,與夫驛所站銀,孤老布花月糧、歲貢盤纏、會試鄉試盤纏、進士坊價,共銀六千一百四十五兩六分九釐八毫一絲九忽八微。內除

順治九年,裁扣工食及傘扇銀並官生俸廩及除荒銀二千八百九十五兩四錢一分二釐九毫六絲九忽六纖八塵七渺,實徵銀二千四百七十六兩一錢七分八毫六絲四忽九微三纖一塵三渺。

《潼關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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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丁》九百一十三丁,三門九則,共銀五百四兩。上上門七丁,每丁派銀一兩六錢二分。

上、中門二丁,每丁派銀一兩四錢七分五釐。上、下門二丁,每丁派銀一兩三錢。

中上門三丁,每丁派銀一兩一錢。

中中門一十六丁,每丁派銀一兩。

中下門二十二丁,每丁派銀九錢。

下上門八十二丁,每丁派銀八錢五分。

下中門二百丁,每丁派銀二錢八分。

下下門五百三十九丁,每丁派銀四錢五分三釐。

閿鄉縣解潼倉銀,原額二千四百六十四兩九錢二分九釐四毫三絲四忽四纖。除荒實解一千六百一十三兩一錢二釐三毫八絲。

靈寶縣「解潼倉」 ,銀同。

以上二項、今俱解「西安布政司。」

田賦已載通志

附:「鹽法   」 「通志」 、「州縣志」 合載

西安府屬額銷鹽引七萬九千九百九十引。咸寧縣附郭額徵鹽引,每年四千八百張,每季一千二百張。

咸陽縣鹽每二百斤為一引。「晉鹽止通西安府,靈州鹽止通鳳翔府,踰境則為私販。」 本縣巡鹽機兵之設以此。

茶「每百斤為一引,漢中府有司收貯,於西番易馬私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通行禁革。」 本縣巡茶機兵之設以此。

興平縣明初食鹽鈔銀四百七十二兩四錢九分二釐。

《皇清食鹽退引》額徵二千四百八十八張

商州鹽引一千三百張、每季納三百二十五張。額出鹽店。後因無店攤派地方引價騰貴、民甚苦之。巡按石得其情。豁除一半。

雒南縣鹽引六百引。每季納一百五十張。《朝邑縣》鹽鈔、十有七萬六千八百四十貫貫准銀三釐

郃陽縣食鹽鈔、二十一萬五十二貫。折銀計五百七十一兩五錢八分

白水縣鹽鈔三百四十八兩五錢七分七釐二毫。閏加二十九兩四分八釐一毫

華州鹽引、舊額二千八百有奇

華陰縣鹽鈔銀二百九十五兩有奇。

蒲城縣鹽鈔銀、一百二十八兩八錢零。

乾州「食鹽運城,每歲計報二十四功,納鹽引一千二百道。」

「乾民」 舊有茶商自漢中納引至西安一帶發買不能銷引者,按季徵穀入官,其來舊矣。近者姦計百出,詭名買引,甚有外境棍徒,借籍乾州,虛報家屬,以肆欺罔。及至催引徵穀,寂無以應,或株求同戶同名者充焉,此亦民之隱害也。武功縣《食鹽鈔》八萬九千三百一十六貫,折銀三釐,計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八釐。

永壽縣鹽銀二百一十四兩七錢五分八釐。三水縣鹽額引六百張。本縣食河東鹽,山溝間阻,商販不至,募里民八名接賣銷引。近林邑令招商運鹽,按季銷引,民始稱便。

淳化縣鹽鈔折銀二百二十九兩五錢三分。

《餘州縣志》
俱不載按茶法各志不詳因附鹽法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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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府風俗考     州縣志合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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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

《漢書·地理志》:「昔后稷封斄,公劉處豳,太王徙岐,文王作酆,武王治鎬。其民有先王遺風,好稼穡,務本業,故《豳詩》言農桑衣食之本甚備。」

漢都長安,徙齊諸田,楚昭、屈、景及功臣、吏二千石、高訾、富人豪桀併兼之家於諸陵。是故五方雜厝,風俗不純。「其世家則好禮文,富人則商賈為利,豪桀則游俠通姦。又郡國輻湊,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列侯貴人,車服僭上,眾庶放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過度。」

《隋書》:「京兆王都所在,俗具五方,人物混淆,秀競雜錯。去農從商,爭朝夕之利;游手為事,競刀錐之末。貴者崇侈靡,賤者薄仁義,豪強者縱橫,貧窶者窘蹙。桴鼓屢驚,盜賊不禁。至於外郡三輔,大抵與京師不異。」

《朱子詩註》:「雍州土厚水深,其民厚重質直,以善導之,則易興起,而篤於仁義,以猛驅之,則其強。」

「毅果敢之資,亦足以強兵力農,而成富強之業。」 《長安縣志》:「長安一邑,尤稱近古,卓有先王遺風。士尚氣節,人多醇樸,市交不欺,多集商賈,翁婦非禮不見面,伯氏於弟婦雖禮問不通,此則風俗之最美者。城市衣履,大半布素,屋宇質陋,器惟瓦瓷。後進事先達以長者禮,坐,語皆巽讓不敢先。學校稱呼,率皆以字,不以」 號。冠婚喪祭,悉遵《會典》《家禮》。且邇年以來。士大夫講明理學、家修鄒、魯。烈婦孝子接踵而出。昔人所謂「以善道之」 則《易》興起而篤於仁義。

士多兼農,擇師遠遊者鮮。

農勤作苦甘淡薄作姦者少。

《百工》不尚技,巧作無用。

商賈多不量力,競事奢侈,外似富而內無深藏。婚嫁有結親、納采、通信、下財、親迎、拜門迎三諸儀,及「割巾」 、衝喜、孝裏服之風。士大夫不論財,裝貲甚盛。餘民論財有差。

《喪禮》。初疾病,遷居正寢,請遺言。既絕哭踴,易服披髮,訃告親族。治棺設幃,飯含入殮,設靈座,魂帛銘、旌功布悉如禮。三日成服,設奠,行三獻禮。親族是日來奠,亦有喪儀未備,更至首七或二、三、四、七,甚至五、六、七及百日者,亦曰「成服」 ,大昧成服之義。百日內親友餽饌曰「代庖」 ,成服期餽布帛巾履曰「收頭」 ,期而小祥曰「周年。」 再期而大祥曰「二周年。」 主人設祭,親族亦來祭。

葬禮,先期卜吉、卜地、治槨、告奠,冥器、香亭、儀仗、鼓樂、請祀土、題主官及贊禮者親友致祭,請主人臨祭乃祭。祭畢,依時安葬。廬墓者不歸,否則抱神主哭歸,安於靈位。事竣謝客,曰「謝。」 香紙率過於厚。民間多用浮屠演樂劇,遇七、七、百日及葬,常用之,俗曰「伴喪」 ,力不給者請貸。親族亦有鬻屋產田園者。以故葬有久不能舉,或厝寺觀,或寄莊園,甚至積至數喪而暴露毀壞者。每遇荒旱,當道督之甚嚴,而矯悍者猶然匿之,殊為恨事。士大夫則否,祭,則有家廟者祭於廟,其餘遇期,或懸小影,或設木主祭之。

元旦 ,士大夫夙興吉服,拜祖先畢,以次拜父兄。出謁師長親族。三民。雞鳴起,拜祖先畢,以次行禮,出拜族黨。又有合族之會,曰「拜官節」 ,士大夫亦為之。凡禮儀,自十二月送飲食,亦自十二月備。元日至元宵、春磑不事,交易不行。至貧者亦過破五。

元宵 為粘糕麪繭,俗為乞蠶及元宵圓以獻祖先,餽親友。唯新親為盛,佐以衣物、酒果、花火、燈燭之屬,謂之「寧燈」 ,貧富有差。富貴家盛舉花燈,招賓朋集飲,餘皆門懸燈火,以麪作燈盞,逐室然之。鄉村或結鰲山,擊社鼓,扮神鬼像,謂之「鬧元宵。」 次日,男女出遊,曰「遊百病。」

社日 ,新葬者具祭品、冥鏹、酒餚,請親族男女至墓所以祭,曰「上新墳。」 三年乃止。

上巳 無儀文,唯士大夫家或攜酒呼朋,遊覽勝蹟,民不興行。

清明 皆門插楊柳,男女各帶柳枝,預日添土。墓上辦香楮巾帕,具酒餚糕餅,招服親男女詣墓所,曰「拜掃祭饌。」 焚楮畢,留少許掛墓頭,男女以次分席而饗。少年亦有攜風箏火炮者,舉必在清明前數日,亦古人寒食遺意也。

四月八日 ,民間各帶皂角枝。

端午 懸艾於門為《角黍》祀祖先,姻親互相餽送,或佐以羅綺、麻布、香扇、符牌、艾虎、綵勝、雄黃酒之屬,贈亦不一,新姻較勝。

六月六日 ,以麪湯新果祀祖先,更以麪烝果形薦之,出書籍衣服以曬。俗為蟲不囓。

七夕 用麥豆芽,女子皆設香花拜星下,謂之《乞巧》。

中元 ,折麻穀、具紙酒以獻祖考,士大夫多至墓所以祭,俗雲「鬼節。」

中秋 辦月餅瓜果以獻其先,親友互相餽送。至夕,具酒餚餅果招客聚飲,俗為「玩月。」

重陽 獻花糕,尊親為少者餽遺,或幣帛、酒果有差,唯新姻為盛。士大夫攜尊《隴阜》曰「登高。」 十月一日 ,早設祖先位,獻餫飩,焚香楮寒衣。士大夫必拜焚墓所。

冬至 ,「薦紳拜祖先」 畢,拜父母及師長,士亦如之,民亦間有行者。

臘月五日 ,民間多煮五色豆散之。俗云:「可避痘瘟。」

八日 ,煮肉糜薦祖先,送鄰舍,拋糜花木,俗謂「不歇枝。」

二十四日 貼竈馬,至夕陳餳餅祀竈,主婦主之。

除夕 掃家廟,理木主,懸祖先像,貼春聯,門神,掛桃符,民間掛紙馬,少長咸集,拜祖先畢,相聚飲,謂之「守歲。」 童子多舉火炮,亦古人爆竹餘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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