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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94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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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九百四十四卷目錄

 杭州府部彙考十

  杭州府田賦考二

職方典第九百四十四卷

杭州府部彙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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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府田賦考二       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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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縣

順治十年,田地、山蕩共八千一百四十一頃八十一畝一分五釐三毫八絲六忽。內徵田四千三百八十三頃一十六畝九分二釐八毫八絲八忽。每畝科銀六分九釐七毫。

共該銀三萬五百五十兩六錢八分九釐九毫零,每畝科米八升八合。

共該米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石八斗八升九合七勺零。

《上塘告》折田六百九頃八十一畝四分九釐,每畝科銀一錢一分五釐。

共該銀七千一十二兩八錢七分一釐三毫五絲。

「告改京折田」 六頃三十一畝四分二釐五毫。每畝科銀四分六釐五毫。

共該銀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一釐二毫六絲二忽五微。

徵地一千六十頃一十七畝七毫三絲三忽,每畝科銀四分五釐六毫。

共該銀四千八百三十四兩三錢七分五釐五毫零。每畝科米六升二勺。

共該米六千三百八十二石二斗二升三合八勺零。

上塘告折地七百頃七十畝九分一釐九毫,每畝科銀七分七釐六毫。

共該銀五千五百七兩三錢四分三釐三毫一絲零。

在城基地四十頃七十畝一分七釐二毫,每畝科銀八分六釐。

共該銀三百五十兩二分四釐九毫六絲四忽,每畝科米八升九合。

共該米三百六十二石二斗四升五合三勺零,山七百三十七頃三十七畝九分三釐四毫,每畝科銀九釐四毫。

共該銀六百九十三兩一錢三分六釐五毫七絲九忽零。每畝科米八合四勺。

共該米六百一十九石三斗九升八合六勺零,蕩五百九十四頃五十五畝二分七釐七毫六絲五忽,每畝科銀三分九釐五毫。

共該銀二千一百一十兩六錢六分二釐三毫五絲零。每畝科米五升五合。

共該米三千二百七十石四升二勺零。

康熙年間,原額田五千頃二十七畝九分七釐八絲八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田六頃六十九畝九分九釐三毫零。

實該田四千九百九十三頃五十七畝九分七釐七毫四絲五忽。內:

徵田四千三百七十八頃二畝五分三釐五毫八絲八忽。

原應徵銀三萬七千六百五十一兩一分八釐八絲五忽六微八塵。

原應徵米四萬三千五百六十一石三斗五升二合三勺二抄六粟。康熙六年丈缺田三十二頃二十三畝一分三釐六毫七絲五忽,減除銀二百七十七兩一錢八分九釐七毫六絲五微;米三百二十石七斗二合一勺六撮六圭二粟五粒。

實該田四千三百四十五頃七十九畝三分九釐九毫一絲三忽,每畝徵銀八分六釐。

共該銀三萬七千三百七十三兩八錢二分八釐三毫二絲五忽一微八塵。每畝徵米九升九合五勺。

共該米四萬三千二百四十石六斗五升二勺一抄三撮四圭三粟五粒。

「上塘告折田天竺、淨慈田」 六百一十五頃九十四畝一釐。

原應徵銀八千八百七兩九錢四分三釐四毫三絲。康熙六年,丈出田二十五頃三十七畝二分三釐二毫一絲五忽。

實該田六百四十一頃三十一畝二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每畝徵銀一錢四分三釐。

共該銀九千一百七十兩七錢六分七釐六毫二絲七忽四微五塵。

「告改京折田」 六頃三十一畝四分二釐五毫,原徵銀三十六兩七錢四分八釐九毫三絲五忽。康熙六年,丈出田一十五畝九分一釐一毫一絲七忽。

實該田六頃四十七畝三分三釐六毫一絲七忽,每畝徵銀五分八釐二毫。

共該銀三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九毫六絲五忽九塵四渺。

地一千八百九頃七十一畝四分二釐二絲九忽;

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四十九頃二十一畝一釐八毫四絲五忽一微,共該地一千八百五十八頃九十二畝四分三釐八毫七絲四忽一微。除滿營界牆基地六頃六十畝五分八毫五絲。

實該地一千八百五十二頃三十一畝九分三釐二絲四忽一微。內:

徵地一千五十九頃一十七畝三分二釐九毫二絲九忽;

原應徵銀五千九百六十三兩一錢四分五釐六毫三絲九忽二塵七渺。

原應徵米七千二百二石三斗七升八合三勺九抄一撮七圭二粟。康熙六年丈出地五十二頃五十一畝三分六釐六毫九絲二忽一微,共該地一千一百一十一頃六十八畝六分九釐六毫二絲一忽一微。除滿營界牆圈地一頃四十畝四釐七毫五絲外,

實該地一千一百一十頃二十八畝六分四釐八毫七絲一忽一微,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三毫,共該銀六千二百五十兩九錢一分二釐九毫二絲二忽四微二塵九渺三漠,每畝徵米六升八合。

共該米七千五百四十九石九斗四升八合一勺一抄二撮三圭四粟八粒。

折地、淨慈地、七百九頃八十三畝九分一釐九毫

原應徵銀六千八百六十四兩一錢四分四釐九毫六絲七忽三微。康熙六年,丈缺地一十一頃三十三畝二分一釐六毫三絲九忽。減除銀一百九兩五錢八釐二毫二絲四忽九微一塵三渺。

實該地六百九十八頃五十畝七分二毫六絲一忽,每畝徵銀九分六釐七毫。

共該銀六千七百五十四兩五錢六分二釐九毫四絲二忽三微八塵七渺。

基地四十頃七十畝一分七釐二毫。

原應徵銀四百三十六兩七錢二分九釐四毫五絲五忽六微。

原應徵米四百八石六斗四升五合二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六年丈出地八頃二畝八分六釐七毫九絲二忽。

共該地四十八頃七十三畝三釐九毫九絲二忽。除滿營界牆圈地五頃二十畝四分六釐一毫。

實該地四十三頃五十二畝五分七釐八毫九絲二忽,每畝徵銀一錢七釐三毫。

共該銀四百六十七兩三分一釐七毫一絲八忽一微一塵六渺。每畝徵米一斗四勺。

共該米四百三十六石九斗九升八合九勺二抄三撮五圭六粟八粒。

山七百三十七頃四十四畝七分二釐四毫。原應徵銀八百四十八兩六分四釐三毫二絲六忽。

原應徵米九百六十三石二斗四勺五撮六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山一十六頃五十六畝一分七釐七毫九絲五忽,減除銀一十九兩四分五釐三毫五絲六忽四微二塵五渺。米一十五石五斗六升七合五勺八撮七圭三粟。

實該山七百二十頃八十八畝六分六毫五忽,每畝徵銀一分一釐五毫。

共該銀八百二十九兩一分八釐九毫六絲九忽五微七塵五渺。每畝徵米九合四勺。

共該米六百七十七石六斗三升二合八勺九抄六撮八圭七粟。

蕩五百九十四頃六十七畝三分九釐七毫六絲五忽;

原應徵銀二千六百四兩六錢七分二釐一絲七忽七塵。

原應徵米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九斗七升八合六勺五抄四撮三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蕩九頃五畝八分四毫四絲一忽三微。

共該蕩六百三頃七十三畝二分二毫六忽三微,除滿營界牆圈地七畝一釐。

實該蕩六百三頃六十六畝一分九釐二毫六忽三微,每畝該徵銀四分三釐八毫。

共該銀二千六百四十四兩三分九釐二毫一絲二忽三微五塵九渺四漠。每畝徵米六升二合。

共該米三千七百四十二石七斗三合九勺七撮九圭六粟。

書院四賢田三頃七畝五分二毫。

地,二十八畝一分三釐;

山五頃一十二畝二分五釐;

原應徵銀一十四兩四錢五分四釐三毫六絲七忽。

原應徵米一石一斗七升一合五勺六撮。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缺田六畝六釐七毫五絲,丈出山六畝七分五釐。

實該田三頃一畝四分三釐四毫五絲。

實該地二十八畝一分三釐。

實該山五頃一十九畝

先聖書院田三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該銀一兩七錢一分。

地二十八畝一分三釐,每畝徵銀四分四釐,該銀一兩二錢三分七釐七毫。

山五頃一十二畝二分五釐;康熙六年,丈出山六畝七分五釐;

實徵山五頃一十九畝,每畝徵銀二釐三毫,該銀一兩一錢九分三釐七毫。

四賢祠田四十七畝,康熙六年,丈出田一畝四分四釐九毫。

實徵田四十八畝四分四釐九毫,每畝徵銀四分三釐二毫。

該銀二兩九分二釐九毫零。

岳墳田六十三畝一分五釐。康熙六年丈缺田四畝七分四毫。

實該田五十八畝四分四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六釐。

該銀二兩一錢四釐五絲。每畝徵米三合,該米一斗七升五合三勺零。

於墳田八十七畝三分五釐二毫。康熙六年丈缺田二畝八分一釐二毫五絲。

實該田八十四畝五分三釐九毫五絲,每畝徵銀三分六釐。

該銀三兩四分三釐四毫。每畝徵米三合,該米二斗五升三合六勺零。

「高墳田」 八十畝。每畝徵銀三分六釐。

該銀二兩八錢八分。每畝徵米九合。

該米七斗二升

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六分一釐八毫九絲四忽八微。

共徵:米一石一斗四升八合九勺五抄六撮五圭。

民人帶種杭州前衛屯田三十四畝三釐六毫七絲五忽。

原應徵銀一錢五分三釐五毫五忽七微四塵二渺五漠。

原應徵米八石一斗六升八合八勺二抄。康熙六年丈出田六畝八分一釐六毫二絲五忽,實該田四十畝八分五釐三毫,每畝徵銀四釐五毫一絲。

共該銀一錢八分四釐二毫四絲七忽三塵。每畝徵米二斗四升。

共該米九石八斗四合七勺二抄。

續准《都司冊》開:仁和縣民佃杭州右衛屯田四畝五分五釐六毫,每畝徵銀一錢二分六釐九絲二忽二纖二沙三塵八埃一渺五漠。

共該銀五錢七分四釐四毫七絲五忽二微五沙三塵九埃七渺一漠。

杭州前衛在城屯地歸縣帶徵一十六頃六十九畝二分九釐三毫二絲。

原應徵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七分七釐六毫三絲九忽八微「八纖九沙九塵四埃一渺七漠。」 康熙六年,丈出地一頃九十六畝八分四釐九毫六絲。

實該地一十八頃六十六畝一分四釐二毫八絲,每畝徵銀一錢一分八釐七毫「一絲九忽四微九纖一沙五塵一埃二渺九漠。」

共該銀二百二十一兩五錢四分七釐五毫二絲四忽三微六埃四渺六漠。

杭州右衛在城屯地歸縣帶徵四頃九十三畝二分四釐六毫。

原應徵銀六十九兩七錢八分八釐一毫一絲六忽九微五纖九沙九塵八埃四渺五漠。康熙六年,丈缺地一十二畝一分六釐四毫五絲。減除銀一兩七錢二分一釐一毫二絲四忽四纖一沙六塵六埃二渺。

實該地四頃八十一畝八釐一毫五絲,每畝徵銀一錢四分一釐四毫「八絲七忽四微四纖六沙三塵四埃五渺二漠。」

共該銀六十八兩六分六釐九毫九絲九微一纖八沙九塵一埃八渺三漠。以上地畝銀內一除界牆地一頃一十七畝八釐七毫,除銀一十六兩五錢六分六釐三毫四絲六微三沙二塵二埃四漠。

實徵地三頃六十三畝九分九釐四毫五絲,該銀五十一兩五錢六毫五絲二忽二微八纖八沙六塵九埃七渺九漠。

沙地一十頃七十二畝九分一釐七毫;

原應徵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五分五釐三毫六絲八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缺靖海沙地五十八畝四釐三毫四絲七忽,減除銀一十二兩二錢八釐三毫三絲九忽四微七渺七漠。

實該地一十頃一十四畝八分七釐三毫五絲三忽。內:

沙地八頃六十九畝六分四毫六絲。每畝徵銀九分三釐七毫一絲。

該銀八十一兩四錢九分六毫四絲七忽六塵六渺。以上地畝銀內於康熙六年丈缺地一畝四分六釐二毫六絲七忽,減除銀一錢三分七釐六絲六忽八微五渺七漠。

實該地八頃六十八畝一分四釐一毫九絲三忽。

該銀八十一兩三錢五分三釐五毫八絲二微六塵三漠。

崇興佃地七十四畝三分九釐六毫,每畝徵銀二錢一分三釐二毫七絲。

該銀一十五兩八錢六分六釐四毫。以上地畝銀內,於康熙六年丈出地七分九釐,應增徵銀一錢六分八釐四毫八絲三忽三微。

實該地七十五畝一分八釐六毫。

該銀一十六兩三分四釐九毫一絲八忽二微二塵。

靖海沙地七十一畝七分七釐五毫。每畝徵銀二錢一分三釐二毫七絲。

該銀一十五兩三錢七釐四毫五絲四忽二微五塵。以上地畝銀,內於康熙六年丈缺地二分二釐九毫四絲減除銀四分八釐九毫一絲四忽一微三塵八渺。

實該地七十一畝五分四釐五毫六絲,每畝徵銀二錢一分三釐二毫七絲。

該銀一十五兩二錢五分八釐五毫三絲一微一塵二渺。

靖海水底影沙地二十五畝七釐五毫,康熙六年丈缺無存,減徵銀五兩一錢三分四釐四毫七絲五忽二微五塵。

靖海坍沒沙地三十三畝六釐六毫四絲。康熙六年丈缺無存,減徵銀七兩五分六釐三毫五絲六忽五微一塵四渺。

以上五款,順治十四年《全書》刊載兵餉項下沙地充餉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五分五釐三毫六絲八忽,不列田地款目。康熙六年《丈量》案內清丈畝數,報明在部。

戶口人丁八萬七百丁:康熙三年為「報增」 事案內增人丁三千七百一十六丁。

實該人丁八萬四千四百一十六丁,內:

《市民》八千七百四十二口,每口徵銀二錢一分三釐。

該銀一千八百六十二兩四分六釐。

《鄉民》七萬一千九百五十八口,每口徵銀二錢二分五釐。

該銀一萬六千一百九十兩五錢五分。每口徵米一升八合二勺。

該米一千三百九石六斗三升五合六勺。康熙三年,報增人丁三千七百一十六丁,每口

徵銀二錢一分三釐

該銀七百九十一兩五錢八釐。

外賦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橫塘、臨平稅課局課鈔銀,舊額。」 「沙地兵餉銀。」

共銀一百四十三兩二錢九分三釐八毫四絲八忽五微九塵二渺三漠。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鹽課沙地草蕩銀,本縣河泊所課鈔銀、漁課併新加銀藍錠,改徵黃麻折銀、匠班銀,共銀五百三十四兩一錢五分三釐四毫四絲三忽三微六塵七渺五漠一纖。內:

臨平稅課局,徵收商稅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釐三絲四忽,奉文「歸《北新關》」 解部。

實該外賦銀三百六十九兩一錢四分七釐四毫九忽三微六塵七渺五埃一纖。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兩五錢八分四釐六毫二絲八忽二微六纖七沙九塵九埃四渺。內:

除屯地界牆減徵銀一十六兩五錢六分六釐三毫四絲六微三塵二埃二漠四沙。除沙地丈缺抵補丈出外,實丈缺銀一十二兩二錢二釐三毫三絲九忽四微七渺七漠。

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二十五兩七錢三分三釐三毫九絲一忽二塵七渺

加吹鼓手改米,徵銀四十三兩二錢。

加《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一千二百九十六兩;《加鐸戶口糧》改米徵銀一百八兩。

加蠟茶新加銀一十二兩四錢三分八釐一毫三絲七忽三微七塵五渺。除臨平稅課局徵收商稅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釐三絲四忽,奉文歸北新關解部。

實該銀八萬四千六百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五釐四毫四絲二忽六微三纖一塵一埃七渺九漠。

通共米五萬六千九百六十八石五斗二升三合三勺三抄六圭二粟零。內:一除收零積餘米二十五石七斗三升三合三勺九抄一撮二粟零;一除吹鼓手米四十三石二斗;一除孤貧口糧米一千二百九十六石;一除鐸戶口糧米一百八石。以上四款,減米徵銀。

實徵米五萬四千四百九十五石五斗八升九合九勺三抄九撮六圭。

海寧縣

田六千八百一十七頃二十六畝八分六釐五毫二絲。內:

深村田六千七百九十六頃九十六畝八分六釐五毫二絲。每畝徵銀八分六釐五毫。

共該銀五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兩七錢七分八釐八毫三絲九忽八微。每畝徵米七升一合,共該米四萬八千二百五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四勺二抄九撮二圭。

告「折田二十頃三十畝」 ;

原應徵銀二百七十兩一錢九分三釐,於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田二頃八十畝六分五釐四毫,減除銀三十七兩三錢五分五釐四絲七忽四微。

實該田一十七頃四十九畝三分四釐六毫,每畝徵銀一錢三分三釐一毫。

共該銀二百三十二兩八錢三分七釐九毫五絲二忽六微。

地二千四十頃二十九畝七分四釐五毫一絲。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二畝一分一釐七毫八絲一忽。

實該地二千四十頃三十一畝八分六釐二毫九絲一忽。內:

深村地一千九百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七毫一絲;

原應徵銀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三兩一錢一分七釐七毫六絲七微五塵。

原應徵米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六合三勺五抄四撮三圭九粟。於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二畝一分一釐七毫八絲一忽。

實該地一千九百一頃五分一釐四毫九絲一忽,每畝徵銀八分二釐五毫。

共該銀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三兩二錢九分二釐四毫八絲七塵五渺。每畝徵米七升九勺,共該米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八石一斗二升六合五勺七撮一圭一粟九粒。

南塘地一百三十八頃八十三畝九釐。每畝徵銀七分二毫。

共該銀九百七十四兩五錢九分二釐九毫一絲八忽。每畝徵米四升八合九勺。

共該米六百七十八石八斗八升三合一勺一撮。

張許顏祠堂等地四十八畝二分五釐八毫。除「許忠臣」 地二十五畝一分八釐不派外,

實該地二十三畝七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九釐九毫。

共該銀一兩三錢八分二釐三毫七絲二忽二微。每畝徵米四合一勺。

共該米九升四合六勺一抄九撮八圭。

山一百九十九頃一十一畝四分八釐六毫。內原山一百六十七頃六十二畝四分八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一毫

共該銀六百二十一兩八錢八分八釐二毫三絲六微。

熟山一十六頃四十畝。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

共該銀五十一兩九錢八分八釐。

《荒山》一十五頃一十畝。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五毫。

共該銀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五釐。

蕩二百一十九頃三十四畝七分三釐一毫七絲六忽。內:

深村魚蕩一百一十頃六十四畝四分六釐九毫七絲六忽。每畝徵銀五分九釐六毫。

共該銀六百五十九兩四錢四分二釐三毫九絲七忽六微九塵六渺。每畝徵米七升四勺,共該米七百七十八石九斗三升八合六勺七抄一撮一圭四粒。

草蕩一百八頃七十畝二分六釐二毫。每畝徵銀四分六釐四毫。

共該銀五百四兩三錢八分一毫五絲六忽八微。每畝徵米二升八勺。

共該米二百二十六石一斗一合四勺四抄九撮六圭。

《水漊》一百二頃三十三畝五分六釐一毫五絲一忽;

原應徵銀三百五十二兩三分四釐五毫一絲五忽九微四塵四渺。於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出水漊一十七畝二分二釐三毫三絲九忽。

實該水漊一百二頃五十畝七分八釐四毫九絲,每畝徵銀三分四釐四毫。

共該銀三百五十二兩六錢二分七釐五微六塵。

戶口人丁九萬三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內市丁四千八百七十八口。每口徵銀八分一釐,共該銀三百九十五兩一錢一分八釐。

鄉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口,每口徵銀九分,共該銀七千九百七十八兩五分;每口徵米三升三合,共該米二千九百二十五石二斗八升五合。外賦入《地丁》科徵。

《包補》西路場鹽課銀,水鄉蕩價銀,本縣課鈔銀,赭山湯鎮稅課局課鈔銀,硤石稅課局課鈔銀,長安稅課局課鈔銀,本縣河泊所課鈔銀,郭店袁花硤石課鈔銀。

共銀一千二百九十二兩二錢三分九釐六毫九絲七忽五微。

以上九款,俱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包補》:「許村場鹽課銀,門攤課鈔銀,稅課局課鈔銀,硤石稅課局課鈔銀,長安稅課局課鈔銀,本縣河泊所課鈔銀,硤石河泊所課鈔銀,匠班銀。」

共銀一千三百六十四兩八錢五釐八毫四絲。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八萬七千六百七十二兩六錢六分七釐三絲一忽七微九塵。

一加收零積餘、改徵米二十五兩四錢一分四釐二毫七絲四微二塵六渺五漠。

一、加孤貧口糧改徵銀二百五十九兩二錢。一、加蠟茶新加銀一十四兩八錢九分二釐六毫六絲四忽六微二塵五渺。

一、加魚課新加銀九兩七錢七毫六絲一忽五微。除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缺減徵銀三十六兩五錢八分七釐八毫四絲三忽四微五塵九渺。

《實該》銀八萬七千九百四十五兩二錢八分六。

釐八毫八絲五忽八微八塵二渺五漠。

通共米六萬六千三百四十五石九斗六合七勺七抄七撮八圭二粟三粒。內除收零積餘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二百八十四石六斗一升四合二勺七抄四圭二粟六粒五黍。

實徵米六萬六千六十一石二斗九升二合五勺七撮三圭九粟六粒。

富陽縣

田一千八百五十二頃二十一畝七分九釐九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田一分七釐七毫一絲二忽。

該田一千八百五十二頃二十一畝九分七釐六毫一絲二忽。內:

徵田一千八百五十一頃二十九畝二分三釐九毫。

原徵銀二萬三千三百七兩七錢七分一釐一毫九忽一微。

原徵米六千一百九石二斗六升四合八勺八抄七撮。康熙六年丈出田一分七釐七毫一絲二忽。

共該田一千八百五十一頃二十九畝四分一釐六毫一絲二忽。

共該銀二萬三千三百七兩七錢九分三釐四毫八絲九忽五微八渺。

共該米六千一百九石二斗七升七勺三抄一撮九圭六粟。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田一頃五十三畝四分六釐,應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六毫一絲四忽;應增米五石六升四合一勺八抄。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難周》等事」 案內,清出田二十三畝三分四毫,應徵銀二兩九錢三分三釐九毫七絲三忽六微,應徵米七斗六升九合三抄二撮。實該田一千八百五十三頃六畝一分八釐一絲二忽,每畝徵銀一錢二分九釐九毫。

實徵銀二萬三千三百三十兩四分八釐七絲七忽一微八渺。每畝徵米三升一合。

實該米六千一百一十五石一斗三合九勺四抄三撮九圭六粟。

沙田九十二畝五分六釐,每畝徵銀一錢四分六毫。

實徵銀一十三兩一分三釐九毫三絲六忽。地一千九十七頃八十二畝九分八釐二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除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出地三十九畝一分八釐四毫九絲。該地一千九十八頃二十二畝一分六釐六毫九絲,內徵地一千五百七十四畝七分八釐一毫。

原徵銀四千六百六十一兩五錢八分八毫四絲二忽一微。

原徵米一千四百一十六石四斗四升四合六抄五撮四圭。康熙六年,丈缺地四頃三十八畝九釐二毫三絲八忽,減除銀一十九兩三錢一分九釐八毫七絲三忽九微五塵八渺,減除米五石八斗七升四勺三抄七撮八圭九粟二粒。共該地一千五十二頃六十六畝六分八釐八毫六絲二忽。

共該銀四千六百四十二兩二錢六分九毫六絲八忽一微四塵二渺。

共該米一千四百一十石五斗七升三合六勺二抄七撮五圭八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地一十二頃六十三畝一分一釐九毫,應增銀五十五兩七錢三釐五毫四絲七忽九微,應增米一十六石九斗二升五合七勺九抄四撮六圭。康熙十九年,為「隱地清查之難周」 等事案內,清出地一頃四十二畝一分二釐二毫,應增銀六兩二錢六分八釐二絲一忽二微,應增米一石九斗四合五勺六抄八撮八圭。實該地一千六十六頃七十一畝九分三釐九毫六絲二忽,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一毫,共該銀四千七百四兩二錢三分二釐五毫三絲七忽二微四塵二渺。每畝徵米一升三合四勺。

共該米一千四百二十九石四斗三合九勺九抄九圭八粒。

沙地一十一頃五十一畝四分一毫。每畝徵銀四分七釐七毫。

共該銀五十四兩八錢六釐六毫八絲七忽六微。

《基地》二十九頃二十六畝八分。

原徵銀一百三十一兩九錢九分八釐六毫八絲。康熙六年,丈出地四頃七十七畝二分七釐。

五毫二絲八忽

該地三十四頃四畝七釐七毫二絲八忽,該銀一百五十三兩五錢二分三釐八毫八絲五忽三微二塵八渺。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地一十一畝九分七釐一毫,應增銀五錢三分九釐八毫九絲二忽一微,實該地三十四頃一十六畝四釐八毫二絲八忽,每畝徵銀四分五釐一毫。

共該銀一百五十四兩六分三釐七毫七絲七忽四微二塵八渺。

山三千四百二十八頃三十四畝二分八釐九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山一頃三十九畝七分九釐一毫二絲八忽。

該山「三千四百二十六頃九十四畝四分九釐七毫七絲二忽。」 內:

柴山、二千七百二十五頃五十三畝四分八釐四毫

原徵銀四千一百七十兩六分八釐三毫五忽二微。

原徵米二百一十八石四斗二合七勺八抄七撮二圭。康熙六年,丈缺山一頃三十九畝七分九釐一毫二絲八忽,《減除》銀二兩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六忽五微八塵四渺;減除米一斗一升一合八勺三抄三撮二粟四粒。

共該山二千七百二十四頃一十三畝六分九釐二毫七絲二忽。

該銀四千一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九釐四毫九絲八忽六微一塵六渺。

該米二百一十七石九斗三升九勺五抄四撮一圭七粟六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山一十三畝,應增銀一錢九分八釐九毫,應增米一升四勺。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難周》」 等事案內,清出山四十二畝五分一釐,應增銀六錢五分四毫三忽,應增米三升四合八撮。

以上各項,實該山二千七百二十四頃六十九畝二分二毫七絲二忽。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

共徵:銀四千一百六十八兩七錢七分八釐八毫一忽六微一塵六渺。每畝徵米八勺。

共徵:米二百一十七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六抄三撮一圭七粟六粒。

《茅山》六百七十三頃六十畝八分五毫。每畝徵銀一分三釐三毫。

共徵: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七分七釐九絲六忽五微。每畝徵米八勺。

共徵:米五十三石八斗八升八合六勺四抄四撮。

《光山》二十九頃二十畝;

原徵銀二十八兩三錢二分四釐。

原徵米二石三斗三升六合。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山三頃,應增銀二兩九錢一分,應增米二斗四升。

實該山三十二頃二十畝,每畝徵銀九釐七毫,共徵銀三十一兩二錢三分四釐,每畝徵米八勺。

共該米二石五斗七升六合。

塘四十三頃九十五畝一分六釐三毫。

原徵銀一百六十三兩六分五毫四絲七忽三微。

原徵米四十五石二斗七升一勺七抄八撮九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塘八頃八畝八分六釐九毫三絲。

該塘五十二頃四畝三釐二毫三絲。

該銀一百九十三兩六分九釐五毫九絲八忽三微三塵。

該米五十三石六斗一合五勺三抄二撮六圭九粟。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塘一十一畝三分三釐,應增銀四錢二分三毫四絲三忽,應增米一斗一升六合六勺九抄九撮。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難周》等事案內,清出塘二畝三分,應增銀八分五釐二毫三絲,應增米二升三合六勺九抄

實該塘五十二頃一十七畝六分六釐二毫三絲,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一毫。

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五錢七分五釐二毫七絲一忽三微三塵。每畝徵米一升三勺。

共徵:米五十三石七斗四升一合九勺二抄一撮六圭九粟。

報陞新漲沙地二十九頃七十二畝三釐一毫一絲一忽

原徵銀八十九兩一錢六分九毫三絲三忽三微。康熙六年丈缺地三畝九分一釐八毫一絲一忽;減除銀一錢一分七釐五毫四絲三忽三微。

該地二十九頃六十八畝一分一釐三毫,該銀八十九兩四分三釐三毫九絲。「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地五頃七十畝二分六釐一毫,應增銀一十七兩一錢七釐八毫三絲。「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等事」 案內,清出地一頃三十四畝二分八釐七毫,應增銀四兩二分八釐六毫一絲。

實該地三十六頃七十二畝六分六釐一毫,每畝徵銀三分。

共徵:銀一百一十兩一錢七分九釐八毫三絲。兵餉沙田二十二頃七十三畝六分六釐七毫,原徵銀六十八兩二錢一分一絲。順治十四年,全書刊載「兵餉」 項下沙地充餉銀六十八兩二錢一分一絲,不入田畝款目。康熙六年丈量案內,清丈畝數,報明在部。

戶口人丁八千九百二十一丁口五分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人丁一千四十二丁五分。

實該人丁九千九百六十四丁內:

《市丁》一千九十六丁口。

原徵銀一百五十三兩四錢四分。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九十九丁五分,實該人丁一千一百九十五丁五分。每丁徵銀一錢四分。

共徵:銀一百六十七兩三錢七分。

《鄉丁》六千九百六十四丁五分。

原徵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兩六錢一分。

原徵米八十二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九百四十三丁。

實該人丁七千九百七丁五分。每丁徵銀一錢八分。

共徵:銀一千四百二十三兩三錢五分。每丁徵米一升一合八勺。

共該米九十三石三斗八合五勺。

食鹽鈔丁八百六十一口,每丁徵銀四分,共徵銀三十四兩四錢四分。每丁徵米一升一合八勺。

共徵:米一十石一斗五升九合八勺。

外賦入地丁科徵

新城稅課局課鈔銀。舊額「沙地兵餉銀。新漲沙地兵餉銀。」

以上三款,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共銀二百二十一兩二錢五分三釐四毫。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農桑銀》,「本縣課鈔銀,新城稅課局課鈔銀,漁課路費並新加銀。匠班銀。」

共銀一百八十二兩二錢九分九釐八忽六微四塵八渺四漠六埃八纖四沙。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實徵銀三萬五千二百八十六兩六錢一分二釐二毫六絲八忽六微七塵二渺四漠六埃八纖四沙。又康熙十六年、十九年兩年清出陞科銀一百一十兩一錢六分七釐四毫六絲四忽八微。

實共徵銀三萬五千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七分九釐七毫三絲三忽四微七塵二渺四漠六埃八纖四沙。

一加徵零積餘米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八釐六毫六絲九忽七微四塵六渺四纖。

一、加「孤貧口糧」 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一、加蠟茶新加銀七兩四錢三分六釐八毫一絲七微九塵。

實徵銀三萬五千四百八十一兩九錢五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八渺四漠七埃二纖四沙。共徵米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六升九合七勺九抄三圭三粟四粒。又康熙十六、十九兩年,清出陞科米二十五石八升八合三勺七抄二撮四圭。

實徵米七千九百七十六石一斗五升八合一勺六抄二撮七圭三粟四粒一除收零積餘米二十三石七斗三升八合六勺六抄九撮七圭四粟六粒四糠。一、除收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以上二款,俱改米徵銀,每年於《由單》內合算減徵,實徵米七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一升九合四勺九抄二撮九圭八粟七粒九黍九粞六糠餘杭縣:

田二千二百七十九頃八十四畝六分八釐三毫四絲七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

丈出田二頃九十畝九分九釐三毫六絲,實該田二千二百八十二頃七十五畝六分七釐七絲七忽。內:

「發祥祠鄒少保」 並安樂等七鄉田二千五十九頃七畝六分三釐五毫四絲七忽。

原應徵銀二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兩二錢一分二釐五毫六絲一忽七微八塵六渺。

應徵米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七石八斗七升三合七勺六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康熙六年,丈出田一頃八十四畝三分九毫三絲五忽,實該田二千六十頃九十一畝九分四釐四毫八絲二忽。每畝徵銀一錢三釐八毫。

該銀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兩三錢四分三釐八毫七絲二忽三微一塵六渺。每畝徵米五升五合五勺。

該米一萬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二合九勺三抄七撮五圭一粟。

止戈鄉田二百二十頃二十四畝一分六釐六毫;

原應徵銀一千七百四十六兩五錢一分六釐三毫六絲三忽八微。

原應徵米九百五石一斗九升三合二勺二抄二撮六圭。康熙六年丈出田一頃六分八釐四毫五絲二忽。

實該田二百二十一頃三十畝八分五釐二絲五忽,每畝徵銀七分九釐三毫。

該銀一千七百五十四兩九錢七分六釐四毫二絲四忽八微二塵五渺。每畝徵米四升一合一勺。

該米九百九石五斗七升七合九勺四抄五撮二圭七粟五粒。

儒學田五十二畝八分八釐二毫,坐泒折色銀三兩一錢六分。

原額地六百二十三頃五十六畝二分五釐五毫六絲二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四十四頃五十二畝八分八釐六毫一絲七忽。

實該地六百六十八頃九畝一分四釐一毫七絲九忽。內:

徵地六百二十三頃五十五畝八分八釐九毫六絲二忽;

原應徵銀一千九百四十五兩五錢三釐七毫五絲六忽一微四塵四渺。

原應徵米三百六十一石六斗六升四合一勺五抄九撮七圭九粟六粒。康熙六年丈出地四十四頃五十二畝八分八釐六毫一絲七忽,實該地六百六十八頃八畝七分七釐五毫七絲九忽。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二毫。

該銀二千八十四兩四錢三分三釐八毫四忽六微四塵八渺。每畝徵米五合八勺。

該米三百八十七石四斗九升八勺九抄九撮五圭八粟二粒。

發祥祠地三分六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三釐二毫,該銀一分二釐一毫一絲四忽六微;每畝徵米五合,該米一合八勺三抄。

山三千三百八十四頃九十八畝七分三釐一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山二十四頃五十六畝九分八釐九毫九絲七忽,實該山三千四百九頃五十五畝七分二釐七絲七忽。內:

徵山三千三百八十二頃二十九畝七分三釐一毫。

原應徵銀四千一百二十六兩四錢二釐七毫一絲八忽二微。

原應徵米二百七十石五斗八升三合七勺八抄四撮八圭。康熙六年,丈出山二十四頃五十六畝九分八釐九毫七絲九忽。

實該山三千四百六頃八十六畝七分二釐七絲九忽,每畝該銀一分二釐二毫。

該銀四千一百五十六兩三錢七分七釐九毫九絲三忽六微三塵八渺。每畝徵米八勺,該米二百七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三勺七抄六撮六圭三粟二粒。

儒學山二頃六十九畝,坐派絹折銀三錢一分六釐三毫三絲。

蕩二百一十一頃五十五畝二釐九毫;

原應徵銀三百六十五兩九錢八分二釐一忽七微。

原應徵米三十八石七升九合五抄二撮二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蕩八頃五畝一分六釐三毫九絲三忽。

實該蕩二百一十九頃六十畝一分九釐二毫九絲三忽,每畝徵銀一分七釐三毫。

該銀三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一釐三毫三絲七忽六微八塵九渺。每畝徵米一合八勺,該米三十九石五斗二升八合三勺四抄七撮二圭七粟四粒。

前衛原額民人帶種屯田三十六頃六十九畝一分四釐一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田三畝三分四釐三毫。

實該田三十六頃七十二畝四分八釐四毫。內一田二十七頃二十畝七分一釐二毫五絲五忽。

原應徵銀二百七十四兩七錢九分一釐九毫六絲七忽五微五塵。康熙六年,丈出田一畝二分八釐七毫四絲五忽。

實該田二十七頃二十二畝,每畝徵銀一錢一釐。

該銀二百七十四兩九錢二分二釐。

一、田七頃一十九畝九分六釐二毫四絲,原應徵銀六十一兩五錢五分六釐七毫八絲五忽二微;康熙六年,丈出田一畝一分八釐七毫六絲。

實該田七頃二十一畝一分五釐,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五毫。

該銀六十一兩六錢五分八釐三毫二絲五忽。一田二頃二十八畝四分六釐六毫五忽,原應徵銀一十一兩五錢三分七釐五毫三絲五忽五微二塵五渺。康熙六年,丈出田八分六釐七毫九絲五忽。

實徵田二頃二十九畝三分三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五毫。

該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一釐三毫六絲七忽。右衛原額民人帶種屯田一十三頃一十一畝四分八釐八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出田八畝八分八釐六毫。

實該田一十三頃二十畝三分七釐四毫。內一田五頃七十一畝五分二釐一毫五絲,原應徵銀五十七兩七錢二分三釐六毫七絲一忽五微。康熙六年丈出田四分七釐八毫五絲。

實該田五頃七十二畝,每畝徵銀一錢一釐,該銀五十七兩七錢七分二釐。

一、田七頃三十九畝九分六釐六毫五絲,原應徵銀三十六兩九錢九分八釐三毫二絲五忽。康熙六年,丈出田八畝四分七毫五絲,實該田七頃四十八畝三分七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

該銀三十七兩四錢一分八釐七毫。

屯地一十三畝九分四釐二毫;

原應徵銀六錢九分七釐一毫。康熙六年,丈出地二分三釐五毫。

實該地一十四畝一分七釐七毫,每畝徵銀五分。

該銀七錢八釐八毫五絲。

屯蕩二十七畝五分

原應徵銀一兩三錢七分五釐。康熙六年丈出蕩二分二釐四毫。

實該蕩二十七畝七分二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

該銀一兩三錢八分六釐二毫。

《戶口人丁》一萬九千三百九十八丁口。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二千二百一十六丁口。

實該戶口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丁口,內上丁七千九百一十九丁口,每丁徵銀一錢八分五釐,徵米二升一合六勺。

原應徵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兩一分五釐。原應徵米一百七十一石五升四勺。康熙六年,清出戶口二百五十丁口。

實該上丁八千一百六十九丁口,每口徵銀一錢八分五釐。

該銀一千五百一十一兩二錢六分五釐。每口徵米二升三合六勺。

該米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五升四勺。

中丁五千六百丁口

原應徵銀六百一十六兩。

原應徵米一百二十石九斗六升。康熙六年,清出戶口一千八百九十八丁口。

實該中丁七千四百九十八丁口,每口徵銀一錢一分。

該銀八百二十四兩七錢八分。每口徵米二升。

一合六勺

該米一百六十一石九斗五升六合八勺。下丁五千八百七十九丁口。

原應徵銀四百七十兩三錢二分。

原應徵米一百二十六石九斗八升六合四勺。康熙六年,清出戶口六十八丁口。

實該下丁五千九百四十七丁口,每口徵銀八分。

該銀四百七十五兩七錢六分。每口徵米二升一合六勺。

該米一百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五合二勺。外賦入《地丁》科徵。

石瀨稅課局課鈔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三釐九毫二絲

「《均徭》編徵抵兵餉」 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石瀨稅課局課鈔銀、漁課路費並新加銀、匠班銀,共銀八十六兩二錢六分九釐二毫九絲三忽四微二塵七渺五漠。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三萬三千一百一十四兩九錢九分九釐七毫一絲三忽一微四塵三渺五漠。加蠟茶折色價銀七兩九分八釐九毫九絲六忽六微二塵五渺。

加收零積餘米,改徵銀六兩四錢四分四釐七毫四絲「七忽一微一塵七渺七漠五埃三纖三沙。」 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實徵銀三萬三千一百八十二兩五錢四分三釐四毫五絲九忽八微八塵六渺二漠五埃三纖三沙。

通共米一萬三千五百一十四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三抄六撮二圭七粟三粒除零積餘米十石四斗四升四合七勺四抄七撮一圭一粟七粒七黍五粞三糠三秕。除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

實徵米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三石六斗六升八合九勺八抄九撮一圭五粟五粒二黍四粞六糠七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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